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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生效尚不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欠缺代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适用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转化为有效
被追认
追认权人为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
追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以通知方式行使即可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追认权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对方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转化为无效
未被追认或被撤销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追认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追认权人未追认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已经成立但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按照行为人预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
具体情形
主体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
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该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区别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不论当事人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是绝对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常是因该行为而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如受欺诈方、受胁迫方)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特别生效要件
约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
概述
含义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与期限区别
条件与期限,均涉及将来的事实,二者主要区别体现为事实是否确定会发生
特点
未来性
条件须为未来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法律行为的条件
或然性
条件须非为确定发生且有发生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得作为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即该条件不符合或然性要求的
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
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
一方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一方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非法定性
若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审批为生效要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法性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需为合法的事实
类型
条件所起的作用
延缓条件
又称生效条件或停止条件,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解除条件
又称失效条件,指决定法律行为丧失效力的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去效力;条件不成就时,法律行为维持其效力
条件内容
积极条件
又称肯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
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不发生为其内容的条件
附期限
含义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类型
延缓期限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是指权利人开始有权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延缓期限又称始期
解除期限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的期限,又叫终期
法定的特别生效要件
泰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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