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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概述的思维导图,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编辑于2023-07-27 11:17:16 辽宁物权概述
物权的基础概念
含义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体系定位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要素
主体
权利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和集体可成为所有权的主体
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特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权利人合法所有的自有物,也可以是权利人根据法律、合同所支配的他人的物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内容、范围上均须确定,否则,将因物的归属不明、利用无度而导致社会生活陷入混乱
权利成为物权客体,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
内容
直接支配效力
所谓“直接”,是指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便可实现
所谓“支配”,是指依权利主体的意思,对物加以管领处理
排他效力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当物权人行使权利遇到不法妨碍时,可以凭借物权直接请求排除妨碍
具体分类
支配范围
完全物权是对标的物永久全面支配的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也是唯一的完全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出其他各种物权
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是仅能在特定范围内支配标的物的物权,定限物权除特殊情况外,均设立于他人的所有物上,所有又称之为他物权
用益物权
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
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客体种类
动产物权
存在于动产之上的物权
不动产物权
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权利物权
存在于权利之上的物权
产生原因
意定物权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而产生的物权
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物权
从属关系
主物权
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特征
权利性质
物权
支配权
债权
请求权
效力范围
物权
绝对权
债权
相对权
权利客体
物权
特定物(法律规定的权利)
债权
特定行为
权利效力
物权
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
债权
相容性、平等性、相对性
权利发生
物权
法定主义
债权
任意主义
权利保护
物权
恢复支配状态,以物上请求权为主
债权
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
物权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含义
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中平等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具体化
法律地位平等
所有民事主体在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中都具有平等地位
适用规则平等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各民事主体参与物权相关法律关系时平等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所确立的规则
保护的平等
所有民事主体受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的平等保护,《民法典》第207条对平等保护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含义
又称一物一权原则
具体体现
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例外
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
物权法定原则
法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功能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确认物权、定分止争
保护交易安全
物尽其用
含义
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以及物权的变动方式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当事人合意进行设定
具体内容
类型强制
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
内容强制
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约定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又称类型固定
法律后果
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
违反该原则的行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限制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对担保物权借鉴功能主义立法模式,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
地役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约定其内容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含义
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既包括物权存在的公示,也包括物权变动的公示
具体体现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交付
例外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的设立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基于生效文书、继承以及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不需要交付或登记
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
公信
含义
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变动经公示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具体体现
善意取得制度,是公信原则的重要体现
例外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得主张公信原则保护
无权处分中,若受让人无偿受让动产或不动产的,不适用善意取得
物权的保护
通用规则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请求确认物权,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和请求确认他物权,确认物权是保护物权的一种独立方法,通常不能在当事人之间解决,只能由有权确认物权的国家机关确认,在某些情况下,确认物权还是给物权以其他法律保护的前提
物权请求权
除未登记动产物权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以外,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请求人为物权人,例外:抵押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相对方(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或恶意占有人
排除妨害
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物权被妨害,即以侵占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行使的可能性
相对人:行为妨害人+状态妨害人
消除危险
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妨害
恢复原状
有财产损坏的事实存在
财产的损坏系因他人的违法行为所致
须损坏的财产有修复的可能
责任竞合
除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