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思维导图,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的总称,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
编辑于2023-07-27 20:26:27 辽宁物权变动
类型
含义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的总称
基于物权取得是否依存于他人原权利
原始取得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此外,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是基于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
从他人处取得他人原有的物权
创设的继受取得
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
原因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成立的合同等使物权发生变动,原则上应当以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式为生效要件
分类
不动产登记
公式
不动产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买卖、抵押等)有效+办理登记
基本原则
不动产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当事人签订有效合同,未办理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房屋所有权自办理登记时发生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一般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而非颁发权属证书时
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但有确切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除外
例外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自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等从权利,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具体类型
变动登记
首次登记
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
在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时进行的登记
转移登记
在因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等导致物权发生转移时,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
因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被依法征收等原因消灭时,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未来实现物权,登记时尚不符合权利登记的条件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效力
概述
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该公示产生何种效力以及欠缺该公示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民法典》采取的是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相结合的做法,其中,登记生效主义是原则,登记对抗主义是例外
登记生效
含义
登记生效主义,即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
适用情形
因买卖、赠与、互易等行为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变动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
居住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登记对抗
含义
登记对抗主义,指即使未经登记,物权变动也可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适用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设立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错误责任
当事人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动产交付
公式
动产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民事法律行为(买卖等)有效+完成交付
含义
交付是转移标的物占有的行为
普通动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合同,若仅支付价款而未交付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动产
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自交付时发生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是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
例外规定
动产抵押权(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不以交付为要件
现实交付
将出让物置于受让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观念交付
简易支付
含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模型
先租后买
指示交付
含义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也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自转让人与受让人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模型
先租再卖
占有改定
含义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模型
先卖后租
注意
占有改定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转让,不适用于物权设立,不同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因此,动产质权或动产善意取得的交付,不得通过占有改定交付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含义
并非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基于事实行为、事件、公法上原因等发生物权变动,不以法定公示方式为其生效要件
分类
生效文书
基本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具体包括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和以物抵债裁定书
继承
基本规定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
事实行为
基本规定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适用范围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
特别规定
不动产
处分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立法模式
含义
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关
立法模式
债权意思主义
物权变动要件
有权处分+债权合同
含义
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其他要件就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法国民法典采此模式
特点
其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换言之,仅凭当事人成立的买卖、赠与、互易、抵押等债权合同即可使得物权发生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变动要件
有权处分+债权合同+物权行为
含义
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德国民法典采此模式
特点
其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折中主义
物权变动要件
有权处分+债权合同+公示
含义
折中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瑞士民法典采此模式
特点
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我国模式
通行观点
目前较为一致的看法是采折中主义,即买卖、赠与、质押等债权合同并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须完成登记或者交付方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例外情形采债权意思主义,即物权在合同生效时设立
区分原则
登记或者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者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也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此种将债权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加以区分的规则通常被称为“区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