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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1的思维导图,本图介绍了共同享有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优先购买权的概念、特征等知识,欢迎学习。
编辑于2023-07-30 14:55:52 辽宁所有权
共有
概念
两个以上的组织或个人等权利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
含义
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特征
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一定份额为依据
份额的确定规则
有约定依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内容
权利
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每个共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享有权利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从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决定
依个人意志擅自行使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应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所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受到侵害时,共有人可单独或者共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维护共有权益
共有物处分权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
分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对外承担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共同共有
含义
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根据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的、平等的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
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财产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内容
权利
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分份额的共有享有所有权
特定情形下的分割请求权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参与共有物管理
处分共有财产或者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行使物上请求权
当共有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害时,任何一个共有人均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使共有财产所有权恢复至圆满状态
义务
分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对外承担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债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特征
主体
两人以上,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客体
同一项财产,各共有人权利及于共有财产整体,而非仅针对某一部分
内容
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目的
基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区分标准
共有类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
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关系的,为共同共有
没有共同关系的,视为按份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特征
客体的多元性
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一部分
复合性
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三项权利构成,不同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整体性
专有权、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专有权的主导性
业主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可取得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
专有部分面积决定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范围
所有权登记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
内容
含义
专有权
含义
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可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客体:专有部分
建筑区划内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认定为专有部分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权利限制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共有权
含义
共有部分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客体:共有部分
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
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
权利内容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利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共同管理权
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队之成员所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大会决议要求
业主大会决议采双重多数标准,即同意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和业主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均应当达到相应的要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绝对多数决:两项比例均≥参与表决数的3/4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相对多数决:两项比例均≥参与表决数的1/2,除适用绝对多数决事项外,其他所有事项均适用相对多数决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决议效力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行使管理权,其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1年内行使
主体
依法登记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通过合法建造、继承、受遗赠或生效文书等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筑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相邻关系
含义
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主体
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包括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内容
相邻人间的一方权利扩张而另一方受到限制,以保证扩张一方最基本的需求
客体
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
概述
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具体类型
相邻用水关系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应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相邻排水关系
对自然流水,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公用排水系统的义务,对自然流水给低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的损害,若高处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承水义务,只有过水义务,即允许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将其人工流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排放人工流水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危险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
修建房屋时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屋面排流,以防对邻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邻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不动产通行关系
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
不动产利用关系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污染物排放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此规定列举的侵害即不可量物侵害
相邻损害防免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
适用规则
有偿转让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外转让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按份共有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请求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权利竞合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其他各个共有人均有优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行使期间
约定
按照约定确定
未约定
通知其他共有人
载明行使期间
载明期间
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载明期间少于15日
15日
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
知道之日起15日
无法确定是否知道
转移之日起6个月
承租人
适用规则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行使方式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救济方式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