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用益物权
关于用益物权的思维导图,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编辑于2023-07-31 15:10:19 辽宁用益物权
概述
概念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体系定位
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客体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内容
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即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土地承包经营权
含义
权利人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用益物权
特征
体系定位
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畴
主体
承包人,即农村承包经营户,但也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客体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
内容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以上土地用于种植业、林业等农业生产
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70年,承包期限届满,可以依法继续承包
内容
权利
支配使用价值
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对权利的处分
互换转让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权分置:流转土地经营权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人有权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义务
使用土地的限制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
接受发包人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
含义
权利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体系定位
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主体
一般主体,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客体
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但主要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设立
内容
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出资、转让、抵押等,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
排他性
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块土地上不允许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但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内容
权利
支配使用价值
占有权
权利人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享有直接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前提
使用权
权利人可以对土地加以开发、经营和利用,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一项最主要权利
收益权
权利人可以直接利用土地以获得收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对权利的处分
处分权
此处所说的处分不是指对土地本身的处分,而是指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如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义务
使用土地的限制
缴纳土地使用税,无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应当按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还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者转让金
变动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
对土地的开发、利用、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的用途,更不得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权利消灭时,应当将土地返还给所有人,并且原则上应当恢复土地的原状
期满的法律后果
住宅用地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用地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含义
我国农村地区特有的物权,权利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特征
体系定位
属于他物权中用益物权的范畴
主体
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客体
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内容
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变动
该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内容
权利
支配使用价值
占有宅基地
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和附属设施并因此取得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取得因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
义务
对权利处分的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但权利人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居住权
含义
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自然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特征
主体
限于自然人
客体
他人的住宅
内容
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目的
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无偿性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属性
居住权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期限性
居住权是有期限的物权
内容
权利
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使用的目的应当限于自己生活居住的需要,故不得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义务
行使居住权时应当妥善使用他人住宅,避免对住宅造成损害
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的,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用(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
消灭
具体情形
双方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放弃该权利
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法律后果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地役权
含义
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动产的权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包括积极地役权和消极地役权
特征
主体
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客体
他人不动产
内容
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目的
设立目的是为供自己使用不动产之便利或效益之提高
任意性
地役权虽是物权,但其内容、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限依当事人约定
从属性
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而存在,不得单独处分,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
内容
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
在供役地内为必要附属行为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主张物权保护或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义务
行使地役权时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维护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并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允许供役地权利人使用这些设施
双方约定有偿设立地役权的,向对方支付使用费用
消灭
具体情形
双方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届满
地役权人放弃该权利
需役地消灭的,地役权因从属性而消灭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律后果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