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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思维导图,是为了担保主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编辑于2023-08-01 21:52:45 辽宁担保物权
概述
含义
为了担保主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目的
从属性
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转让,担保物权随之转让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支配交换价值
优先受偿性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担保财产的价值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不可分性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有权对于担保物的整体主张权利
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物上代位性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效力
担保范围的确定
一般规定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权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权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留置权
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财产的范围
抵押权
概述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孳息、添附物和代位物等
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人无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孳息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
添附物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有权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质权
概述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从物
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孳息
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行使期间
受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
不转移占有
抵押权、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
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限制
转移占有
动产质权、留置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
消灭
通用情形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担保物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留置权特别消灭情形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质权
含义
为了担保主债务的清偿,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权利设立转移占有或控制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情形时,就该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通用
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性质,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
性质
约定的担保物权
客体
质押财产为动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权利
变动
质权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
设立规则
动产质权
客体范围
质押动产须为可转让的动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设定质权
交付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动产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动产质权设立后,如果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动产质权原则上归于消灭
质权可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即债权人委托第三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仍可设立,但债权人不得委托出质人占有质物
流动质押特别规定
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
若监管人受出质人的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应当认定质权无效
效力
质权人
权利
占有质押财产
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并非取得,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保全质权,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库存
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就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义务
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财产,也不得将质押财产转质,否则应当赔偿因此给出质人造成的损害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返还质押财产
应出质人的请求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
权利
保留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在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时,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还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义务
按照约定交付质押财产
不得妨碍质权人行使质权
保证质押财产无瑕疵,否则因此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质权
客体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交付凭证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自权利凭证交付时设立
相关部门登记
前述权利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特别效力
质押财产禁止处分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 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权利提前实现
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实现
含义
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条件
须质权有效存在
须发生可以实现质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方式
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出质人有权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出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行使期间
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留置权
含义
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特征
性质
法定的担保物权
客体
限于动产
效力
不具有追及效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效力
权利
在债权受清偿前,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拒绝返还,但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因保管该留置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予以返还
符合留置权实现条件时,有权就留置物的价值实现优先受偿权
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处分留置物
经债务人的请求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权消灭时,返还留置财产给债务人
成立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实现
条件
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但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方式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与变卖,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行使期间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效力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