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典——总则
民法典,事业单位考试,民法概述,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婚姻家庭与继承,物权等。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编辑于2023-08-04 14:48:34 山东省民法典——总则
民法概述
一、 民法概念
总则 物权 合同 人格权 婚姻家庭 继承 侵权责任
*人格权第一次在《民法典》独立成编 √
同期废止的法律:《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意义
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情谊、恋爱、行政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属于民法典
关键词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典型:合伙企业
国家
从事民事活动时
人身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关系
物权
债权
强制性 财产性 补偿性
二、 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 自愿原则
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
关键词:强迫、迫使做xx事
(3)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责任分担合理、利益分配均衡)
(4)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原则(≠霸王原则)
关键词(主动骗人 恶意隐瞒)
基本原则
(5)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6)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
一、 自然人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概念
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不得转让资格
二、 开始与终止
(1)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
死亡的标准:生理死亡(自然死亡)、宣告死亡(法院推定的死亡)
(2)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1) 第一看出生证明、第二看死亡证明
(2) 第三看户籍登记或则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3)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以该证据为准
(3) 胎儿
胎儿娩出情况:1.活体 2.死体 3.娩出时活体后又去世(有资格继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 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 类型
*限人
可以单独做
符合年龄智力的
小额简单
纯获利益
赠与、继承、报酬
不可以单独做
程序性
过户、起诉
超出年龄智力
大额金钱行为
三、 VS民事权利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3) 监 护
一、 概念
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 监护人范围
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监护人
1. 父母(当然监护)
2. 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完人成年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成年人、完人。 妹妹弟弟❌同胞、同父异母、同母异父、不包括表 堂
1.同一级没有先后顺序,可以姐姐先也可以哥哥先 2.产生争议可以找三民之一或法院,或直接找法院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民之一同意
无人或限人的成年人
桉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先后顺序)
1.同一级没有先后顺序,可以姐姐先也可以哥哥先 2.产生争议可以找三民之一或法院,或直接找法院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民之一同意
*都不愿意,国家兜底,找三民之一。
*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无需经过三民之一同意
*叔伯姑舅姨需经过三民之一同意
*未成年的近亲属能担任监护人(错误)
三、 *补充考点
意定监护人(自己决定谁是监护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签了意定监护就按照意定监护来
四、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死亡时间:普通:判决作出之日起为死亡事件。 意外:意外发生之日
向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若张某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不影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 法人
(1) 概念
一、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 VS法人代表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四、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2) 分类
一、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
能以自己的名义担责
分公司
没有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担责
3||| 其他企业法人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营利+分红
二、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包括
1||| 事业单位
2||| 社会团体
3||| 基金会
4||| 社会服务机构
民办非营利学校
公益/其他非盈利+不分红
三、 特别法人
1||| 机关法人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省政府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村办企业(5A级村子景区)
3|||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养殖合作社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居委会
5||| 中国才有的
(3)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4)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口诀: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法人承担,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不承担)
(5) 法人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法人分立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责任,承担连带义务
(6) *补充: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
1||| 经依法登记,可以起字号
2||| 债务:个体经营的,个体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家庭财产承担
三、 非法人组织
(1) 个人独资企业
(2) 合伙企业
签书面的合伙协议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律师/会计事务所
(4) 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欠钱找组织,组织不给钱找合伙人
(5)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
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1)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 有效
(1) 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限人:纯获利和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人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4) 不违背公序良俗
真实又能力 守法守道德
三、 无效
(1) 自始无效,一旦做出,没有任何效力,不需要法院确认
(2) “无人”实施的
(3) 违背公序良俗
(4) 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双方虚假,例如阴阳合同
(5)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6)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 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
(8)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例如:超范围经营→火锅店卖手机,违反行政法但与顾客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四、 可撤销
(1) 概念:民事行为成立,但可以请求法院申请撤销
(2) 情形
1||| 重大误解
a. 误解:交易性质(将买卖当成赠与)交易对象(认错人)交易标的(交易品种 价格误解 数量误解)
b. 动机错误❌
2||| 欺诈
主动欺骗,恶意隐瞒,一方欺骗
3||| 胁迫
威胁 逼迫
4||| 显失公平
利用他人处于危困状态(坐地起价)乘人之危
口诀:大平诈迫
(3) 行使期限
欺诈、显失公平、受胁迫:1年内,自胁迫行为终止/自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重大误解:90日内
最长保护期限:5年,自法律行为发生(事发当日)之日起计算
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 智力缺陷不属于可撤销
五、 效力待定
(1) 效力待定
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需要代理人追认
1||| 欠缺代理权
a.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b. 越权之无权代理
c. 代理权消灭后无权代理
2||| “限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追认:有效
拒绝:无效
3||| 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
口诀:无限代
4||| 补充
催告权:30日内做决定,不表示则为拒绝
(2) 补充考点
赠与附条件
事由:将来 合法 或然性才可以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赠与附期限
事由:将来发生 一定会到来
一定会到来
代理
一、 概念
被代理人(我)→ 代理人(王)→ 第三人(饭店)
二、 代理权行使原则
(1)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可以有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得无权代理
(2)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例外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可以转委托
经被代理人同意,可以转委托
事后追认同意,可以转委托
(3) 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及时通知)义务,多个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无权代理
(1) 概念
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2)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等被代理人同意追认或拒绝
无权代理的后果
本人可以事后追认/拒绝
第三人可以30日内行使催告权,或在追认前可以直接撤销
第三人可以找代理人履行/赔偿
(3)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构成要件
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表面特征(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委托书)
习惯/惯性行为(甲是公司的,一直在饭店请客户吃饭挂账,甲辞职后,饭店不知道)
相对人为善意(不知情)
同时满足时,随无权代理但是最终有效
(4) 代理终止
1|||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委托代理终止
1|||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⒉.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5||| 座位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6) 不得代理
演出、授课、订立遗嘱、婚姻登记
四、 补充考点
禁止滥用代理
自己代理
eg:乙代理甲买书,乙自己是卖书的,乙和甲签订购买合同
双方代理
eg:乙代理甲买书,又代理丙买书,于是乙代理他们签订购买合同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效力待定,需要代理人确定是否有效
民事诉讼时效
一、 概念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诉讼时效(无时间限制)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不受三年和20年限制
三、 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及起算
(1) 一般:3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力受到损害以及已为人之日起算
(2) 特殊规定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诉讼,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3) 最长:20年
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 中止和中断
中止(记忆:暂停键)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致使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终止,导致中止事由消除后,补足6个月
在诉讼时效剩6个月内,因以下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自然灾害,地震
“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地震被绑 父母没了 无儿无女
自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记忆:断了没法续)
诉讼时效期间内,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同归无效,带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提出归还的要求 )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院→中断
胜诉
败诉/撤诉:重启3年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五、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1)如果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有效;(2)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效力待定。
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债的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