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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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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调整的对象
平等主体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人身关系
民法的历史沿革
罗马法《民法大全》/《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新律》
十九世纪
《德国民法典》 (潘德克吞式) 参考《学说汇纂》
《法国民法典》 参考《法学阶梯》
民法体系
法国🇫🇷式(法学阶梯)
主体:第一编人
客体:第二编财产
主体与客体如何发生联系:第三编获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式(学说汇纂,潘德克吞式)
罗马法学家观点摘录
金字塔体系
优点
逻辑性强,体系性强
防止重复性规定
缺点
不利于法官操作,不易找法
不适于初学者学习
我国民法典草案的选择(间接学习德国)
总分结构,但在分则的设定上有所不同
人格权单独设编
不设债总,设合同编,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写入合同编,作为准合同
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单独设编
民法典本质本位
本质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本位
权利本位
义务本位
社会本位
民法渊源
直接渊源(可直接适用)
绝对效力的直接渊源(必须适用)
法律及法律解释
宪法(有争议)
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司法解释
习惯
间接效力的直接渊源(参照适用)
行政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决议和命令
间接渊源(影响法官思维)
判例
民法的效力和适用
对人的适用
对时间的适用
对空间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