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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述,自己看书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辑于2020-03-05 13:58:34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 商事的含义: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二 商事的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商事活动的核心是买卖活动;作为扩大买卖交易范围的手段而起作用的是代理业、代销业;在交易活动中起媒介作用的是经纪业;克服空间障碍的是运输业;克服时间障碍的是仓储业。
三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和商事关系是典型的种属关系。 营利,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盈利是一切商事关系形成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商事组织关系是围绕商事主体形成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事主体的设立、组织、管理、变更、解散、破产、清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四 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 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性质:私法;实体法;是商品经济的法(商品经济是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是商法的基础)
特点: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4、商法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5、国际性
第三节 商法的地位
商法与民法: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模式,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平等主体之间从事商事交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前者为私法关系,后者不属于私法关系 二、法律规范的属性不同。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以任意性法规为主,强制性法规为辅;经济法由于国家作为一方主体,其规范的性质多为强制性规范,同时存在少量的任意性规范 三、调整方法不同。商法属于私法,其调整方法多为市场机制和民事责任,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质,其调整方法多为强行机制和行政责任 四、规范内容不同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如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类型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市场准入
商事主体类型的分类
依组织形式,分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等
依所有制,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
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商事主体程序法定
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确认和保护营利原则
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交易规则的定型化
交易方式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中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从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交易客体的定型化,是指伤势法律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证券化
短期时效主义,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比一般民事请求权短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平等交易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公示主义,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了解
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事交易行为的效果。
强制主义,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严格责任主义,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
第五节 商法的历史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