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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第四章 管辖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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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1.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a.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c. 公诉转自诉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立案管辖的交叉及其处理原则
2.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犯罪地法院管辖
被告人民居住地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的管辖
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移送
指定管辖
对管辖不明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任一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具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即使管辖权明确,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原来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3. 并案管辖
并案管辖的法律效果是使得公、检、法三机关有权对案件“并案处理”
并案管辖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关在“职责范围”对案件进行并案处理
并案管辖的案件限于关联案件
对可以并案处理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