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罚的思维导图
自己的第一个思维导图,还望各位大佬多批评指正指导
编辑于2020-03-09 05:24:27刑罚
体系
主刑
管制
社区矫正,3个月-2年,合并不超过3年,政治权利受限,仍须执行,1抵2
拘役
公安,1个月-6个月,合并不超过1年,酌量报酬
有期徒刑
单罪
6个月-15年
多罪
1、35>合并>30,20年
2、合并>35,25年
无期徒刑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未成年犯+罪行极其严重,才可以适用
14-16岁的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适用
罪行极其严重
排除
犯罪时未满18,审判时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但手段特别残忍致人死亡除外
死缓
累犯及暴力性犯罪,可同时适用限制减刑
缓刑期间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核准后执行死刑
情节不恶劣
期间重新计算、备案
缓刑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减为有期徒刑的,从缓刑执行期满之日起算
刑期
限制减刑
减为无期
实际不少于25年
减为有期25年
实际不少于20年
非限制减刑
有期徒刑
最低不少于15年(15+2=17年)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被判处死缓的
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附加刑
顺序
人身损害医疗费
被害人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罚金
没收财产
刑种
罚金
个人合法财产
没收财产
正当债务经请求
犯罪工具、所得、家属财物不属于没收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
主刑是管制的刑期与管制相等,同时执行
应当剥夺
危害国家安全
死刑、无期
死缓减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也应做调整
驱逐出境
对外国人可以适用
禁止令
社区矫正机构,管制犯、缓刑犯,(假不禁)
职业禁止令,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
违反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可自愿接受社区矫正
裁量
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犯罪主体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4-18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失去控制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犯罪停止形态
比照既遂犯
预备犯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未遂犯
可以从轻、减轻
中止犯
造成损害
应当减轻
没有造成损害
应当免除
共同犯罪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胁从犯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重
教唆未遂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后表现
自首
可以从轻、减轻
立功
可以从轻、减轻
酌定量刑情节
手段
时空及环境条件
对象
危害结果
动机
态度
一贯表现、前科
子主题
裁量幅度
从重、从轻
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刑罚来比较
减轻
法定刑以下判处,“以下”不包含本数
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经最高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免除
累犯
一般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国、恐、黑,无其他要求
应当从重
不得使用缓刑、假释
死缓的可以限制减刑
不构成累犯
缓刑的,不管考验期还是期满犯新罪的(缓无累)
假释的,考验期内犯新罪的
特别再犯
前罪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范围广
没有时间间隔要求
没有刑罚轻重要求
同时构成累犯的,同时适用
从重处罚
具体运用
自首
如实供述
1、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主要犯罪事实,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会影响对其量刑的不能认定自首。 2.共同犯罪中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1)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 2)犯罪前、犯罪中掌握、是哟红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区别立功) 3.如实供述又翻供的,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仍应认定自首 4.对行为性质的便捷不影响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
因病、伤、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
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
特别自首
排除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正在服刑的罪犯
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
1.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视同全国公安司法机关已经掌握; 2.是否异种罪以刑法规定为准,不以犯罪分子本人的判断为准; 3.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应认定同种罪。
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效果及于个人、但要求个人如实交代
个人自首效果不及于单位
自首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自首的本罪
立功
一般立功
协助抓捕
1、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 2、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4、提供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凡是、藏匿地址等。
提供联络方式、藏匿地址
关键看是自己在犯罪中知悉的,还是后面协助逐步额外努力得到的
检举揭发他人犯罪
提供其他案件线索
经查证属实
重大立功
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客观上有可能是判处无期徒刑的
不能认为立功
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揭发具有对向(对合)关系的犯罪中的他人犯罪行为的
立功的法律效果可及于行为人所犯的所有罪
数罪并罚
处理原则
1、吸收原则,其他主刑被死刑、无期徒刑吸收。 2、并科原则,主刑与附加刑一般也是并科,罚金与没收财产应当分别执行。 3、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先漏后新
同种罪
1、判决宣告以前,只定一罪,金额、数量累计计算。 2、判决宣告以后,漏罪、新罪应当并罚,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漏罪并罚
漏了等于没漏
先并后减
新罪并罚
先减后并
管制、有期、拘役的并罚
只要有管制的,主刑执行完毕后仍须执行
缓刑(缓无累)
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可以同时宣告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宣告
不满18岁
怀孕的妇女
已满75周岁的人
拘役的缓刑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不适用缓刑
禁止适用
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般不适用
强奸未成年人的
食品安全犯罪
缓刑的撤销及处理
考验期内新罪
判决宣告前漏罪(考验期前漏罪)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应当撤销缓刑
减刑
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中院组成合议庭
期限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少于1/2
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限制减刑的死缓
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少于25
减为有期徒刑的不少于20
罚金刑减免、附加刑减免不属于“减刑”
贪污贿赂罪的
拒不认罪悔罪,或者确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不予假释,一般不减刑
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死缓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假释(假不禁)
不得假释,减刑后也不得假释
累犯
暴力性犯罪
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限制条件
刑种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
特殊情况,经最高法核准,可不受限制
假释的撤销及处理
考验期内新罪
判决宣告以前
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稍微构成新的犯罪
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可以减轻或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