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胡建淼:”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本图所涵盖不能完全达其意。
李洪雷:《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不可完全准确概括。
于立深:《行政强制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评析。 涵盖有限,未必准确。
胡建淼:关于《行政强制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之认定—对20种特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评判和甄别。 未概括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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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一、分界提出及意义
(一)《行政强制法》提出
1.合一:作为行政强制行为区别其他行政行为的共性
2.分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存在严格区别
(二)区分意义
1.立法机关分别正确设定
①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②行政强制执行设定权:仅限法律
2.行政机关实施运用正确强制手段
3.行政机关正确地分别遵循二者程序
①行政强制措施全面禁止委托
②行政强制执行突出事先催告当事人自我履行义务
4.防止误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措施:一律行政机关执行
②执行:法律授权找行政,无授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对以往行政强制措施及执行进行有效梳理和清理
6.人民法院确定行政诉讼中的司法管辖制度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被告所在法院管辖
②行政强制执行不适用选择管辖
二、多种分界理论评判
(一)定义
1.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为前提;强制履行义务
(二)以行政行为的保障性和执行性为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性
2.行政强制执行:执行性
(三)以行政行为的中间性和最终性为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中间性
①作出尚未将事件处理完毕
②暂时性控制
2.行政强制执行:最终性
(四)以事先是否存在可履行的义务并期待当事人履行为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为管理秩序,无义务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对实现义务的执行;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
(五)以事先是否存在行政决定为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无
2.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决定的事先存在为前提
3.障碍
①实践:冻结等措施有冻结决定
②立法:《行政强制法》18条措施启动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批准
(六)以“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是否分合为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合一
2.行政强制执行:分离
3.困境
①分合是形式概念:变异不确定
②分合是时间概念:不确定
(七)以基础行为是否生效为标准(以六为基础)
1.基础行为生效:行政强制执行
2.基础行为作出未生效:行政强制措施
3.我国挑战: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了不同发动条件,生效标准多样化
4.标准(德):不可撤销性
①超过法定救济时间
②经有效判决维持
(八)以强制履行的义务内容为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不作为”和“容忍”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义务
两个相关问题
(一)任何行政决定都有实施问题,但不都有执行问题
1.执行问题产生条件
①行政决定作出业已生效
②行政决定具有可执行内容(产生作为义务)
③当事人在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
(二)行政强制执行当然是对行政决定的执行,但对程序性决定的执行不是
综合结论
(一)《行政强制法》为严格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提供立法和实施需求
(二)内质层次区别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不作为”、“容忍”义务
(三)辅助标准: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秩序保障
2.行政强制执行:对已存在并生效的实体性、基础性行政决定为主要任务
3.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性,中间行为
4.行政强制执行:最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