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共同犯罪(刑法最高峰)
法考生必备柏神20年刑法讲义——刑法最高峰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0-03-14 02:01:25共同犯罪
共犯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犯
共同犯罪在参与时间上的特殊形式。
1、成立条件:只能在犯罪既遂之前加入。(继续犯有例外)a、在诈骗、敲诈勒索类的犯罪中,后行为仅仅是参与接受财物的,定承继的帮助犯;b、在抢劫罪中,后行为人参与取走财物的,定成绩的共同犯罪;c、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罪,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甲拐卖妇女后,乙参与强奸的,乙仅成立强奸罪)2、责任承担:a、甲抢劫丙,将其打倒在地,在甲知情的情形下,乙参与进来踢丙心脏一脚,拾捡财物,丙被踢死。甲乙构成共同正犯,均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b、甲抢劫丙,踢其心脏一脚,乙参与进来也踢其心脏一脚,丙死亡,无法查明致命一脚谁踢的。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死亡结果甲负责。
片面的共犯
片面帮助
1、仅限于物理性帮助。2、唯一定论:片面帮助者成立片面帮助犯(乙单独盗窃,甲知后望风于外,乙不知情,起到实质帮助作用的话,甲构成片面的帮助犯既遂;若未遇到任何人,甲不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片面实行
1、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实行犯罪,而乙实行犯罪时并不知情。2、观点展示:肯定说(多数说)认为,片面实行者也构成片面实行犯;否定说认为,片面实行者不构成片面共同正犯。3、仅限于物理性帮助(例如:甲知乙欲强奸妇女,提前将妇女打晕成轻伤后退出,乙强奸既遂。强奸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暴力行为和奸淫行为,所以甲属于片面实行。肯定说认为,甲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共同正犯;否定说认为,甲构成单独的故意伤害罪,也同时构成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想象竞合,择一重)
片面教唆
1、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没有认识到被教唆。(甲故意将乙妻子和别人的通奸的照片放在乙必经的路上,乙杀妻)2、观点展示:肯定说(多数说)认为,片面教唆者构成片面教唆犯。否定说认为,片面教唆者不构成片面教唆犯。
共同犯罪的结合
共犯与身份犯
定罪身份
1、谁是实行者,就依谁来定罪。2、大家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3、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不需要定一个罪名。(A:甲乙欲盗窃某公司,见保安经理王某,约定财物分其一半,王某应之,甲乙盗窃既遂。甲乙构成盗窃罪正犯,王某是该罪帮助犯,该案并未利用到王某的身份;B:投保人甲和保险公司职员乙合谋诈骗保险金,甲制造事故,乙办理理赔,共诈骗100万。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是保险诈骗的实行犯,乙是该罪的帮助犯。乙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甲是该罪的帮助犯。活用想象竞合,甲定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乙定职务侵占罪的实行犯,虽然两者是共同犯罪,但定的罪名可以不同)
量刑身份
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时,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普通公民甲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诬告陷害王某,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对乙应该从重处罚,但对甲不能从重处罚)
共犯与不作为犯
作为义务的判断
甲实施的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的义务。(A:甲乙共同伤害丙女,将丙打晕,乙要强奸丙女,甲看到,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并罚;B:甲乙共同入户盗窃,乙要强奸女主人,甲看到,不予阻止。甲的先行行为是盗窃,是平和手段,并未导致女主人陷入危险状态,因此没有保护义务,甲不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帮助犯)
作为义务人是实行犯
不作为犯实际上是一种身份犯,只有作为义务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的实行犯,无作为义务者只能构成共犯。(乙女的丈夫丙卧床,乙指使甲将丈夫扔到马路边上,甲照办。甲不能构成遗弃罪的实行犯,因为其不是作为义务人。乙不履行救助义务构成遗弃罪的实行犯,甲构成遗弃罪的帮助犯。该情形即甲帮助乙遗弃丈夫)
作为义务人是帮助犯
甲通过合同诈骗丙公司的钱财,乙是该公司的法务人员,负责审核合同,乙明知合同有诈,为了报复公司,故意放过,甲诈骗既遂。乙以不作为的方式帮助甲诈骗,乙是不作为的帮助犯,甲是作为的实行犯。如果甲对乙的帮助不知情,乙还构成片面的帮助犯。
共同实行犯
例:丈夫甲要将自己的婴儿溺死,妻子乙站着不救助。甲是作为的杀人,乙是不作为的杀人,甲乙构成共同实行犯。
共犯与实行过限
含义
实行过限,是指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对于B罪,甲是否应承担责任。分析角度:作为角度和不作为角度(先考察作为角度,若得出肯定结论,则不考察不作为角度;若得出否定结论,则考查不作为角度)。【A:甲乙共同盗窃丙家,乙欲强奸女主人丙,甲见之,没有阻止。作为角度,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所以不用负责;不作为角度,盗窃的先行行为只是通过平和的手段取财,没有使丙陷入危险状态,所以没有阻止义务。甲不构成强奸罪不作为的帮助犯;B:甲乙共同抢劫丙女,将丙打晕,乙欲强奸丙女,甲见之,没有阻止。作为角度,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不用负责;不作为角度,抢劫的先行行为(打晕)导致丙陷入危险状态,具有阻止义务,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共同正犯
判断甲对该过限的违法事实是否具有连带性?(客观上,甲对该违法事实有参与行为,主观上,甲有相应的参与意识)例:A:甲乙共同盗窃丙家,乙欲强奸女主人丙,甲见之,未阻止。因为甲对乙的强奸犯罪没有参与行为,也没有参与意识,故不用负责。B:甲乙共同盗窃丙家,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甲见之,未阻止。乙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甲对于乙的抢劫,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不负责,只构成盗窃罪。如果甲参与实施暴力,甲构成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如果甲为乙的暴力望风或者明示鼓励,则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若是暗中点赞,并未让乙感知到,没有提供心理上的贡献,不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教唆犯
判断:客观上,甲的教唆行为对过限的违法事实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教唆行为蕴含引起过限事实的危险)主观上,具有相应的教唆故意,若有过失的,则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A:甲教唆乙盗窃丙家,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乙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甲教唆盗窃的行为并不蕴含实施暴力的危险性,没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甲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盗窃罪既遂(教唆犯)。B:甲雇佣乙伤害丙,告诫其不要闹出人命。乙因为丙的激烈反抗杀死了丙。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教唆伤害的行为蕴含杀害丙的危险性,丙的死亡结果可以归属于甲,主观上甲对该结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教唆犯)】
帮助犯
判断:客观上,甲的帮助行为对过限事实具有促进与被促进的关系,主观上,具有相应的帮助故意,若有过失的,则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A:甲帮助乙盗窃丙家,甲望风于外,乙为了抗拒抓捕将丙打成重伤。乙构成事后转化的型抢劫(既遂)。客观上甲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没有帮助乙抢劫的故意,所以甲不必为抢劫罪负责,构成盗窃罪既遂(帮助犯) B:乙入户抢劫丙家,甲在外面望风,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将反抗的丙杀死,得财。乙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客观上,甲的望风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甲对过限行为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帮助犯)】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A: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朝丙开枪,甲未打中,乙却误以为丁是丙,将丁打死。首先,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甲对乙杀丁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甲没有参与意识,也没有救助义务,对此不用负责,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19年讲义甲构成共同正犯,也既遂) B:打击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未打中,乙因没有瞄准,不慎打死附近的丁。具体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甲对于乙杀死丁的事实属于实行过限,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也没有救助义务,对此不负责,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19年讲义里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甲乙共谋打碎珍贵蜡像,甲什么都没有打中,乙将丙误认为是蜡像打死。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乙既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又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对于乙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甲没有参与行为和参与意识,不用负责】
狭义共犯与正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A: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并将丙的照片给乙,提醒不要杀错人。乙在丙的下班路上守候,误将丁当作丙杀害。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故意杀个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犯乙产生认识错误,教唆犯甲构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B: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未瞄准,不慎将附近的丁打死。具体符合说认为,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认为,乙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犯乙构成打击错误,教唆犯甲也构成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择一重,丁故意杀人罪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甲教唆乙打死丙的珍贵宠物狗,乙没有瞄准,不慎打死丙。乙既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又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由于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甲也构成此罪,对于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没有连带性,无需负责】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教唆的意思,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是精神病人,乙点头,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只有实施教唆犯的故意,没有实施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A:甲误以为乙是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的精神病痊愈,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主观上想支配乙,也实施了自配行为(引诱),但没能形成支配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间接正犯的着手标准是被利用者着手实行。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和间接正犯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 B:甲误以为乙是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实际上乙从未患过精神病。乙仍按照旨意杀了人,甲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但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因为对乙缺乏形成支配力的可能性。A案中,甲对乙具有形成支配力的可能性。】
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道了真相【医生甲欲杀死病人丙,欺骗护士乙,给丙注射一个针剂,实则是毒针。乙发现过后,仍然注射给丙,丙死亡。甲故意引起乙制造违法事实,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甲给毒针的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既遂,甲主观上想支配乙,也实施了支配行为(欺骗行为)但没有形成支配力,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的犯罪预备。甲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帮助和教唆)既遂与间接正犯犯罪预备,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既遂】
共犯与犯罪形态
从属性
实行者处于预备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处于预备阶段;实行者进入实行阶段,则教唆者、帮助者的犯罪形态也进入实行阶段。
中止的条件
1、教唆者,必须消除自己对被教唆者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即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不过,如果积极努力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因为意外的原因未能有效阻止,也可以成立中止。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条件相同。【甲教唆乙如是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后悔,打电话叫乙回来,乙不答应。甲报警,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甲成立犯罪中止。】 2、帮助犯,必须消除自己对实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即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条件相同。 3、共同正犯,A:预备阶段要消除预备行为对共同犯罪产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明确告知其他人自己退出,工具拿回)【甲乙共谋抢劫丙,由甲将丙引诱到地下车库,然后甲乙共同实施抢劫。甲后来想中止,一方面告知乙自己退出,另一方面让丙逃跑,甲成立抢劫罪中止】B:实行阶段必须主动放弃和有效阻止。
共犯
狭义的共犯
必要条件:1、违法的从属性。共犯独立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制造法益侵害性,共犯也构成犯罪(主观主义立场)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A法益侵害性上,正犯没有违法性,则共犯也没有违法性,进而无罪。B犯罪形态上,共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正犯(客观主义立场,法考立场);2、责任的独立性。共犯对正犯的从属性,是指违法阶层的从属性,在责任阶层,共犯与正犯具有独立性,即“责任是个别的”
充分条件:共犯对正犯的违法性具有贡献,教唆犯体现在引起正犯制造事实,帮助犯体现在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教唆犯
违法阶层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是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他人已有,此时教唆;他人有重罪的犯意,教唆犯同性质的轻罪的,这两种情况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是教唆犯的既遂条件
责任阶层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1、故意引起。a过失教唆不构成教唆犯; b未遂的教唆,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成立教唆犯。 2、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a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教唆犯) b过失的违法事实(可能构成教唆犯也有可能构成间接正犯)(野猪案中,甲教唆乙打死“野猪”其实小芳像野猪,欺骗利用构成间接正犯;土药案中,甲对乙说“小芳是坏人,把毒药给他喝”乙却听成“小芳是病人,把土药给他喝”甲没有欺骗乙,并未形成支配力,只构成教唆犯。两案中,甲都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但前者构成间接正犯,后者构成教唆犯)
教唆与间接正犯
在身份犯和目的犯的场合,间接正犯不能包容评价为教唆犯(如:在刑讯逼供案中,警察教唆保洁员刑讯逼供,警察不能成为该罪的教唆犯,因为该罪是身份犯,保洁员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担当实行犯角色,故只能构成该罪的间接正犯,有身份的人利用无身份的人,有身份的人构成该罪的间接正犯,是法律规定的要素)
处罚
1、主要作用,定主犯;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可能成为胁从犯。2、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共犯从属性,该款是指正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只是未遂或中止了,所以可以从宽处罚。
帮助犯
违法阶层
1:帮助行为:a、物理性帮助,心理性帮助,提供信息情报、技能方法。b、在实行犯实行行为终了之前。 2:成立条件: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二者有促进关系。a、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危险性、可能性。b、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正犯行为。 3:既遂条件: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因果性) <心理性帮助行为的因果性 a:心理性帮助行为对正犯制造的结果具有心理性帮助,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则帮助犯成立既遂;物理性帮助行为起到心理性帮助效果>
责任阶层
帮助故意,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1、故意促进(过失促进的,不构成帮助犯)2、他人制造违法事实。a故意的违法事实(构成帮助犯)b过失的违法事实(可能构成帮助犯,也可能构成间接正犯)(野猪案中,乙把小芳错认为是野猪,枪里没子弹,旁边的甲认出是小芳并给乙提供子弹,甲维持利用乙的错误认识,促进乙制造违法事实,形成支配力,构成间接正犯。咖啡案中,店员甲将毒药给店主乙,乙之前有杀顾客丙的故意,但此时没有,甲并没有欺骗乙,不形成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只能构成帮助犯)
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犯罪;客观上是否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促进作用。两者都符合的话者构成该罪的帮助犯
帮助行为正犯化
完全被正犯化:“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a定罪条件上,不用遵守共犯从属性。(被帮助的人即使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也构成犯罪)b共犯关系上,原帮助行为成为实行行为,那么教唆、帮助它的行为,就可以成立教唆犯、帮助犯。
部分被正犯化:“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该款将公开招募的情形正犯化,未公开招募的情形没有正犯化
没有被正犯化:a定罪条件上,遵循共犯从属性;b共犯关系上,教唆—帮助—实行,教唆者是实行者的帮助犯;帮助—帮助—实行,第一个帮助者不构成犯罪;教唆—教唆—实行,第一个教唆者构成实行者的教唆犯
正犯
共同正犯
违法的连带性(参与行为+参与意识)
参与意识: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的违法事实。如果一方有参与意识,另一方没有的话,则属于片面的共同犯;双方均没有意思联络的话,则属于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是指一起参与,并非指相同
完全犯罪共同说(已淘汰)
客观行为完全相同+故意内容完全相同+罪名完全相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
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不同罪名(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正犯)
行为共同说
相互协作+参与意识(故意或过失均可)+不同罪名 (客观具有协作关系,主观具有相应的参与意思)
共同正犯的类型
共同实行犯
共谋共同正犯:指甲乙共同谋议实行犯罪,但后来只有一方去实行犯罪的现象。虽然缺少实行行为,但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条件是:其谋议行为对犯罪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支配作用。
间接正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犯罪(年龄是形式,应实质判断)
迫使他人实施犯罪
迫使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人
利用他人有过失犯罪/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刑讯逼供案),若利用者实施了实行行为,则不构成间接正犯,而构成直接正犯。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实施身份犯,则无身份者不构成身份犯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也要求具有身份),只能构成教唆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的行为
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不存在多数少数之说,(个人倾向行为共同说)
本质:违法是连带的(在违法阶层,两人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责任是个别的(在责任阶层,两人共同制造的违法事实,谴责谁,不谴责谁,分别进行)一般考查实行者的年龄,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犯罪故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