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犯罪构成
2020年刑法笔记,根据柏浪涛内部讲义整理。全是干货!
编辑于2020-03-22 08:48:49犯罪构成
(客观)违法阶层
主体
个人
真正身份犯
教唆犯、帮助犯不要钱身份,间接正犯要求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公共管理性/行政职责性工作(体力&技术工作不算)
不真正身份犯
金融诈骗3/8纯正自然人犯罪: 贷款/信用卡/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单位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成立后主要就犯罪,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单位就是个人犯罪的目的和幌子
单位
主体:私营企业要有法人资格
主观:单位的整体意志
决策机构形成
领导、职员出于为单位谋利 ,根据其职权作出
条件:为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单位没了,追究直接责任人; 单位并了,仍追原单位
双罚制:单位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单罚制:只罚责任人
行为
对法益没危险
不能犯,无罪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是否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比原危险程度低
被害人自陷风险
满足此二条件,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危险实施者、支配者
是被害人
是行为人(被害人同意)
判断标准(同时满足):主观上对危险有 认识能力;客观上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被害人负责
行为人负责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真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刑法条文明规
不履行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举动, 也可是消极举动
把老父亲丢大街上,是积极举动, 构成遗弃罪的不作为犯
eg.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拒不...
判断标准:刑法给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不真正不作为 能为+应为+不为
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包括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不产生
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防卫不会
防卫过当会
紧急避险会
法令行为不会
犯罪行为会产生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
基于合同契约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
eg.把弃婴捡回家,则有继续救助义务
特定领域
特定领域管理者
eg.公交车司机
对特定领域内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能为
作为的可能性
不为
前提: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程度)
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
判断参考:1.作为义务的性质 2.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主观条件
主观故意还是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
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不知法者不免责
结果
实害犯&危险犯
实害犯/结果犯
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既遂犯
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
eg.实现阶段的中止犯和未遂犯
抽象危险犯
eg.预备阶段的预备犯和中止犯
行为犯&结果犯
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条件的犯罪称为结果犯
将行为制造的严重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条件的犯罪成为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
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
基本结果
定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成为法定刑升格条件
eg.强奸致人重伤
主观要件: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
对加重结果也可以是故意。 (常考的4个罪)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致人重伤、死亡
因果关系: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导致的
因果关系
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这里的实害结果主要指的是人身犯罪中的伤亡结果
一项结果归责于行为人,3个条件
行为:行为人行为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注意:当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时, 结果的发生不能归属于未遵守义务
过程: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结果: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的要求
结果是指现实发生的结果,即使假设结果按正常发展必会发生,也不讨论
eg.穿越沙漠,水壶钻孔案
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关系
典型案例:甲轻伤乙,乙被抢救。出院那天医院火灾乙被烧死,不能反推:如果甲不伤乙,乙就不会住院,医院火灾乙就不会烧死,得出乙的死亡结果和甲有因果关系。
危险的关系类型
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的关系
引发关系
例如(真题),甲朝站在船头的乙射击,乙无处可躲,被迫跳入湖里,乙溺水身亡。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的行为(跳湖)。乙的跳湖是甲的开枪行为引发的,乙跳湖制造的危险应当算到甲的头上。因此,乙跳湖导致的死亡与甲的开枪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独立关系
第二步:判断介入因素的危险与先前行为危险的关系
叠加关系
阻断关系
伤害—救助—阻断救助案件
死亡结果应该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因为救助已关闭危险流,阻断又开启了
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案件
前后相同性质的行为
前后不同性质的行为
相当与上面第一步判断的独立关系
第二步判断叠加还是阻断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两个行为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选择较轻的情形认定
二个人各实施一个
是共犯
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是共犯
单独犯罪,存疑有利被告人原则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前提知识
正当化根据
前提: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起因条件
面临的侵害具有
不法性
只对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
对侵害国家、社会法益原则上不擅自进行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
狗咬人、地震那叫紧急避险
对正当防卫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对紧急避险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防卫人不限于被害人被人
见义勇为
客观性
对未成年、精神病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和过失不法侵害;作为的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现实性
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行为人误以为 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叫假象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过失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具有紧迫性,也可以进行正防
不法侵害开始的标准:法益面临比较紧迫的危险
结束的标准:法益面临的危险已彻底解除
不能从事后角度判断
不应从上帝视角判断
财产犯罪的特殊处理
犯罪人即使取得财务,但当场还来得及挽回的 情形下,视为侵害尚未结束,可正防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
不要求
防卫认识
防卫人认识到某项合法权利正在遭受不法侵害
偶然防卫
故意偶然防卫
过失偶然防卫
在制止不法侵害上, 没有做到主客观一致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防卫认识必要说) 犯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
结果无价值论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链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但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必要性>相当性(比例原则)
特殊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更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
攻击性紧急避险
为避险,损害第三人(正对正)
防御性紧急避险
反击危险源(正对不正)
与正当防卫是包容评价关系:A与A+B,B指不法性
第三人也可以实施
被害人承诺
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他人不构成犯罪
推定的
指现实中没有被承,但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作出承诺
eg.邻居不在家,起火,甲为抢救,闯入屋内
一般的
承诺必须是真实意思,行为人被欺骗、胁迫的无效
其他阻却事由
(主观)违法阶层
故意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过失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
无罪过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有没有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实害结果?
预见到
想不想结果发生?
想
直接故意
弃权(放任)
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没预见到
有没有认知的可能性?
有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
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首先要满足“危害行为”的条件
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主观无故意
过失犯罪or意外事件
主观有故意
主要讨论方面
具体的错误(同一犯罪内)
对象错误(打错了)
既遂
打击错误(打歪了)
观点展示
法定符合说
拟制故意
具体符合说
未遂+过失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既遂 (看因果关系)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
前一行为
故意
后一行为
过失
独立关系
阻断
并罚
叠加
想象竞合
结果提前实现
着手:既遂
有无着手故意
观点展示
行为故意说(多数观点)
结果故意说(少数观点)
未着手:过失+预备
想象竞合
抽象的错误(不同犯罪)
想犯A罪,结果犯了B罪
重复使用三段论,主客观包容评价,想象竞合
在A罪与A+B罪之间产生认识错误,无论主观上想犯哪个,行为人至少能构成A罪既遂。如果还构成A+B罪的未遂,想象竞合
责任阻却事由
年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4无责任年龄
14-16相对责任年龄
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强奸; 4.抢劫;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毒 包括拟制来的和竞合来的罪,帮助犯不算,事后转化抢劫不算
>16完全责任年龄
14-18、>75减轻责任年龄
能力
精神病: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时造成的危害
不负责,责令看管/强疗
限定责任能力:半疯傻
又聋又哑、盲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责能力减弱
从轻、减轻、免除
第一次吸毒,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过失(非减轻)
明知会致幻--故意
事实认识错误
没有犯意,不构犯罪
不知者不为罪
法律认识错误(大小前提)
有违法认知可能性
不免责
不知法者不免责
没有违法认知可能性
免责
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何从条文中识别一个罪名是实害犯 、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造成严重后果”--实害犯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尚未造成...”--具体危险犯
实施某个行为就成立犯罪--抽象危险犯
重伤、死亡、被骗、被迫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