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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形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本图有助于专业的同学了解 教材和网课相结合。
编辑于2023-08-24 23:49:51 青海省刑事诉讼法
绪论
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形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它调整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自诉人为揭露证实犯罪而实施的追诉活动。被追诉者实施的辩护与防御活动,法院的审查裁判活动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形事诉讼的活动。狭义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指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法律渊源。
宪法
刑诉法法典
基本法律
司法解释
行政部门的规章。
国际公约和条约
法律渊源的特点
以成文法典为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伴有丰富的法律解释,没有判例制度,但以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法院无权在刑事诉讼中对有关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宪法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直接依据
中央政法机关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法律效力,但同时存在大量的地方性规则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属性
程序法
从调整的关系来看,公法
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
国家追究公民犯罪,应该遵守其规定的程序
世界各国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小宪法
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任务
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尊重和保障人权(全体诉讼参与人,优先保护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安全。)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人权:①全部诉讼参与人(优先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的实现) 程序越公开和透明越有利于强化程序的制约作用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对于国家追究犯罪的活动来说,两者缺一不可,罪刑法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同等重要
刑事诉讼法如何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职权配置,程序设置互相制约的体制保障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实践。
国际条约中的刑事诉讼规则
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研究方法
历史分析法
即把刑事诉讼制度放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进行考察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变迁规律和历史原因,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
价值分析法
即运用自由与安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等价值标准,对刑事诉讼原则,制度程序等进行分析评判
经济分析法
即运用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和实践进行分析考察
比较的分析方法。
即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异同相互借鉴
实证分析法s
即利用访谈座谈问卷观摩参与式观察模拟实验试点等方法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以便对相关制度和规则进行正确评价,提出解释论或者立法论上的改进建议
规范分析法
即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文理解释对照立法背景,司法环境结合法律规范的性质,层级以及与相关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相关的指导性案例的分析,法律规范显在的或潜在的意义和相应的法律效果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概况
司法与行政部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根本性差异/
控诉和审判职能部分是典型的纠问式诉讼
刑讯逼供合法化
建立了多种监督程序
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清末政府开始效仿西方制定了独立于实体法之外的诉讼法典
到了民国时期,制定和实施了体系较为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典,伴随这一过程,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也正式发展起来
新中国成立以来,1979年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点,1996年,2012年,2018年进行了三次较大修正,沿用至今
刑事诉讼法学也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刑事诉讼法学的作用,在于揭示刑事诉讼活动规律,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
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形式程序法与形式实体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而言,既具有工具价值,又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
工具价值 通过了明确公检法等专门机关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职权职责和权利义务,为查清事实,为刑法提供了基本的架构。 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为查清事实,刑法提供了有序性的保障。 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与程序规范。 通过了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减少避免案件上实体上的误差程序。 通过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按键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办案的效率。 程序服务于实体。有利于实体实现。定罪量刑正常的。
独立价值 程序本身就体现着民主法治和人权精神。 刑事诉讼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实体法的功能 程序制约实体 刑诉法具有影响或阻却刑法的功能。程序制约实体
程序对程序(独立价值),程序对实体。
程序对实体帮助是工具价值,制约是独立价值 帮助和制约是针对有没有打击犯罪而不是针对被告人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程序法是关于保证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的法律。
形式诉讼中的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中心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和羁押
被告人有权获得迅速审判。
应当给羁押中的被告人以人道待遇。
刑事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
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
陪审法官应当独立于职业法官
法官应当独立于双方当事人
刑事司法的民众参与。
保障公民平等的享有参与司法的权利。
民众通过陪审制参与司法
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要求
只能由依法设立的法庭行使审判权。
法官不能与自己处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诉讼。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基本范畴。
基本范畴就是基本概念,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
目的
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刑事诉讼目的与嵌入诉讼中的各个主体所期望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价值
刑事诉讼的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包括秩序,公正效益的其中公正居于核心地位。
秩序,公正,效益
秩序
本身有序
社会秩序
遵守法定程序
公正
比例原则
效益
效率十收益
公正往往可以区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比例原则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所体现的公正。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所体现的公正。
职能
刑事诉讼的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特定职责或可以发挥的特定作用。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人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人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者指控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应否处以刑罚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具备控辩审的任何职能
检察院具有侦查权、公诉权、监督权其中侦查权与公诉权统称为控诉职能(目的是定罪量刑)监督权称为监督职能
结构
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
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审判对抗
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主体,行为,条件
刑事诉讼的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刑事诉讼主体或其他主体实施的构成诉讼程序内容的可以产生诉讼上的特定效果的行为。
客体
刑事诉讼的客体是指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从法院的角度来看也就是审判的对象。
控辩审三方组合的诉讼法律关系所共同的指向是特定被告人被指控的特定犯罪事实俗称案件。
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构造
概述
在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结构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审判官及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的对象。 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国家不主动追究犯罪。 诉讼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对各自的诉讼主张负举证责任。 裁判者相对中立。 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辞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疑难案件实行神示证据制度。
职权主义诉讼
概述
职权主义诉讼是以纠问式诉讼为主弹劾式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创制的一种形式,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了近现代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特点
侦查机关主导着审查活动的开展。 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 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当事人主义诉讼
概述
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式诉讼,是以弹劾式诉讼为主纠问是诉讼为辅,加以改造后的创制的一种形式,诉讼构造主要实行于近现代的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
特点
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一方都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 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混合式诉讼
概述
又称折中主义诉讼,是精彩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形成的,主要实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特点
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被追诉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活动,对诉讼进行诉和诉讼结局的影响力。
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控辩式诉讼)
特点
侦查程序依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
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性色彩。
目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规范证据和事实认定明确人民法院在政治和事实认定方面的最终裁判地位,便传统的线性结构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三角 结构。(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对抗,诉审分离)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的性质与职权
在我国审判机关专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决定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该出庭而不出庭作证的证人,有权强制其到庭运营,训戒和拘留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进行警告,制止以及采取处罚的措施 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 对生效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或者再审
有通知义务 告知义务 保障义务 听取义务
审判机关的组织体系及上下级关系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部分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何奇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市辖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的所有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的其中,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审判组织
独任庭
独任庭是由法官一人担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优点是迅速和经济缺点,是容易导致恣意擅断
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审判委员会
审委会弊端
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沿袭了我国行政管理机制的传统模式,委员们基本上是院长、副院长、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断案程序不公平
违反了审判公开原则
严重违反了直接言词原则
没有具体讨论程序的规定
有碍司法效率
后续难以追责
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出最高人民法院y都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判只是不同级别法院的合议庭对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
我国的侦察机关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概述
诉讼参与人概念
当事人的特征
与诉讼结局由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诉讼中出于控告或者被控告地位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诉讼的方向和结局
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称呼
三角型利益关系
社会公众
被害人及家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诉讼权利
防御性诉讼权利
救济性权利
被害人
世界上被害人的地位
我国对被害人的保护
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自诉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单位参与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被害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诉讼基本原则的概述
含义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体系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原则。 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依法不追溯原则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法律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驶非法定主体,不得行驶上述权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侦查权,检查前和审判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使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具有国家权利属性,这些权利均具有强制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驶各自的职权,不能相互代替或者超越本机关的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包括审判独立和检查独立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指其独立与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不独立于党的领导和立法机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对案件的处理,必须建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
以法律为准绳 ,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准确的适用法律。
依靠群众原则。
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相关,为此人民群众也有义务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参与刑事诉讼。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一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不是各机关内部之间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依 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建议权)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侦察监督侦查监督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包括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和检查结果的监督。
审判监督审判监督系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的监督,包括审判行为,监督和审判结果监督。
执行监督执行监督及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将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出休庭评议外都公之于众。
不公开审理的有: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的,具有全面性和全程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权利。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确立)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既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利。 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裁定起生效之前被追诉人是无罪的,不能将嫌疑人被告人视为罪犯。 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犯嫌被告,公诉为界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是贯穿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双重体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志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
一人数罪
认一罪视为坦白
共同犯罪
谁认罪对谁从宽
认罚
程序法定原则
立法原则
有法可依
司法原则
有法必依司法必严
英美和大陆法系国家都适用
显
显时特告死
刑诉十六条
管辖
管辖制度
概念
管辖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在我国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审判管辖,指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意义
管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权力分配与约束机制。立案管辖制度,旨在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的立案权分配问题,而审判管辖制度旨在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权分配问题。 也是一种权利约束机制。
管辖类型
立案管辖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子主题
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纯自诉
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公诉混合。 )
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罪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这个案件要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案件轻微,二是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其他依法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规范的是不同级别之间的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但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 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及第一审案件,具体应当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按键。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你犯罪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
犯罪地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规定犯罪的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第一集预备的开始的途经地结束,第灯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系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的犯罪所得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被告人居住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特殊情况的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 服刑期间又犯罪福星之地,必须管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业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事管辖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犯罪由该存不住钱多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国际列车先协议最初停靠站或目的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公民应在中国驻外使 领馆内的犯罪 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 离入境地 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钱居住。
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抓获地的中级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军事人员违法职责罪无论何时军队管 军人犯了其他罪服役期间军队管 军人平民是共犯 沾上秘密军队管,武警边防,消防与警卫都由公安直接管。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在列车上发生的犯罪。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具体形式案件。
应地区管辖不明或者管辖正义,而需要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呈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因为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案件涉及本月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 不宜行驶是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管辖。
并案管辖
并按管辖是指将原本应由不同机关管辖的数个案件合并由同一机关管辖。
并案管辖的法律效果是使得公检法三机关有权对案件并案处理
并按管辖只能由公检法三机在职权范围对案件进行并按处理。
并按管辖的案件限于关联案件。
回避
回避制度
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方式
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而向上述人员所在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回避的制度。
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等,有法定问回避情形之一而没有自行回避由法定人员或组织进行决定命令相关人员退出该案件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适用。
回避的适用人员
侦查人员
检查人员
审判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共同特征 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与公权力有一定的关系。
回避的理由
诉讼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人员不得在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任职回避
历任后的任职回避是对曾经担任过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的人员在一起,离任后从事律师业务时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现任的任职回避是对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在其从事律师业务时设定的限制性规定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
有权人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回避的时间和方式。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任何阶段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决定 公安侦查人员及其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及鉴定人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查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检查人员及检察院书记员人民检察院聘请或指派的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
人民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驳回回避的申请复议
若不符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回避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
概念与特征。
辩护是指便风针对控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续期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对抗性 民间性 权力性 诉讼职能性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护的行为。 适用于全过程。
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委托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直接委托 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委托对象
律师亲友或单位推荐的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备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委托人数
委托人数的限制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指派辩护
指派辩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根据本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护
指派辩护只能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聋哑盲人的 未成年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可能盼判处无期徒刑的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申请法援辩护
指派辩护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制度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 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辩护需提出申请,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才能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律师
律师担任辩护人有着明显的优势,具有丰富的经验,更能有效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律师更广泛的诉讼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单位推荐的人。
子主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公安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参加到刑事诉讼中只有一个目标就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完全独立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职务保障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 提出辩护意见权 或者出庭通知权
子主题
刑事代理
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刑事诉讼,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诉讼权利的受限性 诉讼领域的多元性 诉讼职能的多重性
种类
公诉案件的代理
公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也可以依法直接收集 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期间,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审查人员提出案件的意见,提出意见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向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七日以内代理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不限于审查起诉阶段,还包括审判阶段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总体上属于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与公诉人的总目标是一致的,但其与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又不完全相同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追究犯罪的职能,另一方还富有法律监督的职能,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侧重于为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的代理
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人主要是协助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诉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自诉人的委托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特别授权有撤回起诉的权利与被告人和解的权利,接受法院调解的权利以及承诺被告人提出反诉的权利等,味精自诉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不得行使这些权利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分为两种:附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在自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给予补偿的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关系在刑事诉讼案件进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就可以建立
证据与证明
证据制度的概述
概念与要求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与灵魂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的要求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 容许性问题 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及围绕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 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既是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也是审前程序中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程序价值论
公正
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价值
人权
人权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价值
效率
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价值
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具备证据能力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种类
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常见的物证有犯罪工具 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
特征有: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客观性较强 多数物种需依赖科学技术来发挥证明价值 通常是间接证据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物品
特征是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具有较强稳定性 间接证据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具备的条件有了解案件事实 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 证人应为自然人,具有不可替代
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特点有被害人陈述主观性较强 被害人陈述具有一定程度的夸张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有三种情形供述 辩解 攀供
特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十分重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较大的虚假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具有不稳定性,容易出现翻供
鉴定意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的判断性意见
特点是 属于科学证据 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特点是主体具有特定性 对侦查活动的客观记录 多属于间接证据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录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特征是具有直观性连贯性 具有物质依赖性 易被损毁篡改导致失真
分类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文件的物质载体,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收集方式的差异判断方式的差异运用方式的差异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 来源不同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且未经复制或者转述的证据 从来证据是指从原始出处以外的来源获取的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内容和证明作用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辩护方提出 ,有罪控诉方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用来规范证据资格指导和约束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及证明活动的基本准则
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也称为关联性规则是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指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进入审判程序,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三种证据形式
非法实物证据
非法实物证据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规则
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最佳证据规则
原始文书规则, 必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意见证据规则
是指证人只能就其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做出陈述而不得对案件事实做出推断新意见
补强证据规则
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事实,在运用某一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偿的规则
证明的概念与分类
诉讼证明应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一认定 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证明对象主要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争议事实 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证明程序包括由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组成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分类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是在证明的,根据及程序上都受到严格限制的证明 自由证明是指证明的工具及程序都不受上述两项限制,法官可以采用更为宽泛的证据材料或采取较为灵活的方法来完成
实体性证明与程序性证明
实体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事时争议运用证据向法官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程序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中立的裁判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证明的要素。
证明对象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需要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刑事证明对象的核心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阻却违法性的事实阻却有责任的事实有关量刑情节的事实等 程序法事实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
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而推定被告人无罪而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证明程序
举正
举证是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为说明己方的诉讼主张而提出证据,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质证
质证是控辩,双方就已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质辩论活动
认证
认证是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单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定案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他是法官在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经验逻辑与法律综合全案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概述
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
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
期间与送达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刑事审判
概念与任务
审判是国家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专门活动,审判权也是一种专门的国家权利 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特征是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独立性 中立性 职权性 程序性 亲历性 公开性 公正性 终局性
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 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意义是: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 宣判具有保护被告人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 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
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形式审判模式
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是指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 是指法官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 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
法官消极中立
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
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法官居于中心地位
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的
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混合式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实行控辩双方当事人主导推进庭审进程 之制 赋予被告人与检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权利,具有鲜明的诉讼民主与程序公正的特点
第一审
第二审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程序
各种判决
价值
秩序
公正
效益
工具价值
独立价值
实体真实模式
积极
在实体和程序的关系上,实体优于程序(注重打击犯罪,不注重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
消极
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外罚无辜
证据
合法
不合法
非法
瑕疵
浮动主题
发回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角结构
审判
控诉
辩护
特征
审判中立
控辩平等
控辨积极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