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笔记整理 法考期末复习
编辑于2020-04-28 11:15:37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概述
概念
特点
体现刑诉活动基本规律
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丰富的思想内涵
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具有法律约束力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权力分工
侦查权
公安机关:主要的侦察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察权
检察院:统一行使
检察,批准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提起公诉
审判权
法院:统一行使
审判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法定原则)A3
程序法定
立法
有法可依
司法
有法必依,司法必严
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实体上罪刑法定+程序上的程序法定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正当程序原则
”程序法定“在大陆&英美法系都应得到遵循
程序法定是成文法国家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先例,无需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违法后果
搜证程序违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不能绝对表述
一审程序违法
二审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中程序违法
高院应裁定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死刑复核案程序违法
最高院应裁定 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程序违法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人民检察院,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A5
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是法官,检察官独立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但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各级人大的监督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及法律的各项规定
依法独立,不能任意独立
对比
法院:单个法院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
检察院:内部不独立,上下级领导关系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A7
主体:公、检、法三方相互制约 而非上下级制约
eg: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违法诉讼程序,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集中体现了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应该是机关外部的关系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贯穿各个程序)
监督为单向,即只有检察院监督公安,法院,不能反 ——“检察院,两把剑,插完公安插法院”
监督权属性:建议权(通知)不具有决定效力
立案中监督
应立不立
公安,7日内,说理由
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15日内立案
不应立立了
公安,7日内,说理由
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立即撤案
侦查阶段监督
违法侦查
可派人参加侦查活动
发现违法轻微的,口头纠正
违法较重的,报请检查长批准,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审查批捕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捕
应捕未捕的,应建议公安批捕
如果公安仍不捕或不捕理由不成立,可直接作出批捕决定,送公安执行
审查起诉阶段监督
违法侦查
有违法收集证据的,提出纠正意见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遗漏同案犯
要求公安机关补送审查起诉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直接公诉
审判中监督
庭审活动
对庭审违法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名义,书面形式提出
一审裁判
同级检察院,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二审抗诉
生效裁判
上一级检察院,下一级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审监程序,向同一级法院提出再审抗诉
死刑复核
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将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特别程序
犯嫌逃跑,死亡,没收违法所得裁定,可抗
强制医疗程序决定,可抗
缺席审判的判决,可抗
执行监督
各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
各族公民(当事人,辩护人,鉴定人,证人)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辩护,陈述,书写
不通晓当地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为其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检法应用当地语言审查,起诉,审判,发布判决书,公告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A14(1)
犯嫌,被告
有辩护的权利
公检法
保障辩护权义务
告知义务
告知嫌疑人,被告有辩护权
提供辩护条件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在我国不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只有精神病,可能被判无期、死刑的特殊人群可享有法律援助
都享有辩护权(√)
都享有法律援助(×)
追究外国人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属地原则)
一般外国人,无国籍人
正常程序诉讼
享有外交豁免权&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犯罪应该追责的
外交途径解决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
必考!背!!!
“显时特告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无罪)
最高检规定盗窃最低标准为1000元,甲偷了999元——显著轻微
注意:情节轻微,酌情处理(有罪,还是得罚)
甲偷了1001——轻微
已过追诉时效
eg:某人五年前犯罪,最多判刑两年,于是五年后的今天就不追究了
特赦令
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没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嫌,被告死亡的
案件不同阶段出现五种情况如何处理?
立案阶段
不立案(还未立案,故无法撤案)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起诉阶段
不起诉
审判阶段
经审判,发现“显著轻微”
宣告无罪
经审判,发现“过时效,特赦令,未告诉”
终止审理(因为其确实干了坏事,只不过因为某种原因不追究了)
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死亡
终止审理
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其无罪
宣告无罪
注意
A16是”具有法定情形,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凡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都是A16”
eg1:甲涉嫌诈骗,法官审理中认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无罪判决——证据证明无罪——但不是那五种
eg2:乙涉嫌抢夺,检察院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刑,决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属于五种,但此时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A15
只要求承认犯罪事实,不要求承认罪名
下列情形不需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半疯傻
未成年嫌犯的法代,辩护人对其认罪有异议的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有异议
其他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享有权利同时,还应承担义务
公检法有保障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对公检法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核心:优先保障犯嫌,被告的辩护权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A12
难点!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目前没有无罪推定,甚至实践中还存在着有罪推定的情况 eg:无沉默权,抓人意味着认为你有问题,审就必须说
无罪推定:任何人在法律生效判决前,在法律上地位都应处于无罪地位,得到应有的待遇和体面 eg: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你若陈述可能成为证据,对你不利,你有权聘请一名律师,如果你没钱,政府可以帮你找免费的”
疑罪从无:法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疑罪,此时法官只能判被告无罪——存疑有利于被告
”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关系
共同点
目的都是为了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对被告有利
无罪推定可推导出疑罪从无
区别
对象不同
无罪推定
被告
疑罪从无
法官
内容不同
无罪推定
给其无罪的地位和待遇
疑罪从无
必须遵循裁判的规则和方法——案件存疑判无罪
从法官专属定罪权原则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原则(×)——法官专属定罪权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精神,无罪推定可以推导出疑罪从无,但其无法推出疑罪从无
立法体现
犯嫌、被告,公诉为限
控方举证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除外
疑罪从无
存疑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审判阶段
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刑小于5年,追诉时效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若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续报最高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