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笔记整理——概述
行政法笔记整理 概述部分 期末法考公务员复习
编辑于2020-04-28 11:26:38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概念
行政与行政法
行政——公行政
概念
通说(我国)
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公共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其他学说
除外说
子主题
积极说
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
形式意义
行政机关主体作出即可(只看主体)
实质意义
只看行为内容和性质
综合说
特征
执行性
目的——公益性
目的:为人民服务
活动——整体性与能动性
过程性
实体+程序
法定性和裁量性
效率性
受监督性
行政法
概念
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
1. 有关行政的法:行政权的行使,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关系皆为调整内容
2. 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
3. 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国内公法:行政法是公法
政治性与技术性统一
控制法+保障法
控制
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滥用,指导行政权行使
保障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多元性
形式多元,内容广泛,效力多元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行政法=行政实体法+行政诉讼法
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行政法作用
核心
规范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和指南
预防解决行政纷争
行政法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
宪法
不能直接适用于行政司法
立法系统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大制定的是基本法
立法解释
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系统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为执行法律,用行政法规补充细化
行政解释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级部委制定
XX部
地方规章(行政规章)
省政府,地级市政府制定
法院可参考性遵守
省规章
市规章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红特文件”——由行政主体资格皆可制定,没有行政级别限制
司法系统
最高法、检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需人大批准生效,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为渊源
行政法律关系
概念
行政关系(社会关系)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权利和义务关系
受行政法调整和约束的社会关系
本源于行政关系
多样性
分类
对内&对外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eg:派出所为公安局派出机构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单一行政法律关系
eg:开车违章受罚
多重行政法律关系
eg:甲打了乙,甲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乙将甲告到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对甲进行处分——包含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关系
主体
行政主体
注意区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VS“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双方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
单方
享有行政职权,负有行政职能
必须能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职权
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法律授权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
行政行为中直接针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第三人
行政相对人以外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特征
意思表示单方意志性
单方意思表示即成立
部分有双方意志 eg:行政合同&政府购买服务、采购
形态多样性
主体恒定性与不可选择性
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不可替换性
内容上法定性,不对等性(权力)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机关是权力的行使者而非所有者,行政权力属于人民,故行政机关也不可放弃行使行政权)
变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变动原因
法律事实
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法行政)(相互关联)
1. 合法行政
【“合法行政”≠“依法行政" 】 依法行政包含此6原则,也包含合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合法行政上位概念
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有效补充(×)——依法行政包含合理行政
首要
是区分于民法(意思自治)的主要标志
法律:狭义理解,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法律优先
遵守现行法律(消极,不违反)
法律优于行政行为
【注意】≠民意机关代表(如人大代表)高于行政机关代表
人大代表也不可干预行政工作,也不能说其意志高于行政人员意志
行政行为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法律保留
依法律授权活动(积极,授权)
法律无明文授权不行政
此处“法律“作狭义理解
行政活动必须有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分类
绝对保留
某些事项决定权只能归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不得行使,且该事项只能通过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行使
相对保留
某些情况原属于立法机关通过法律予以设定范围,但某些情况可授权
2. 合理行政
平等对待(公平公正)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一视同仁
行政主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总有人处于弱势地位,应尽量在处理上予以倾斜,追求实质平等
比例原则(三层次为递进关系)
i. 合目的性
符合公共利益(法律目的)目的正当
ii. 适当性
手段有利于目的(公共利益)实现
iii. 必要性
少侵害:eg:简化行政流程&适当减少行政费用
必要性
多种手段可选择时,要选择对人们利益侵害最小的方式(能不侵害不侵害,能少侵害少侵害)(殊途同归)
3. 程序正当
回避
任职回避
eg:有关系的法官不可开庭审案
公务回避
eg:听证会事先参与调查的法官不可当听证会主持人,因为事先调查可能会先入为主,产生偏见,不够公正
事先参与调查的法官不能参加听证会(×)
事先参加过调查的法官不能当听证会主持人(√)
公众参与(让公众有陈述机会)
决定前
告知相对人
决定中
机关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
决定后
说明处理理由
告知相对人享有救济(复议申请&起诉)权利)
程序公开
【注意】保护,不予公开
国家秘密
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当事人同意公开的可公开)
4. 诚实守信
诚
信息真实(别撒谎)
信
信赖保护(防止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构成要件
授益行为
提出有……好处
有信赖利益且值得保护
保护方式
存续保护
该怎样还怎样
财产保护
没法存续就给钱
赔偿
对政府违反法律、有过错行为给钱
eg:政府单方撕毁合同,出尔反尔
补偿
对政府合法,无过错行为给钱(由于不可控客观原因导致)
eg:政府批准A开采吧矿山,后因了解到地质环境可能会有不良影响,强令A停工,A此时已找好工人,买好设备——政府无过错,但需要对A的损失补偿
5. 高效便民
6.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法律赋予其实现目的的执法手段(有权力)
行政责任
有权力就应该行使,履行责任
内部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外部责任:行政机关作为整体对外承担责任(如补偿,赔偿)
用权受监督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司法活动
个别性
案件独立,不需要有关联
消极性
不告不理,不主动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