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房产税
房产税的基本内容
编辑于2020-05-31 15:27:01房产税
概述
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稅余值和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特点
1. 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3. 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
4.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
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
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纳税人:产权所有人(受益人)
1. 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经营单位纳税。
2.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由集体单位和个人。
3.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
4. 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或使用人。
5.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有代管人或使用人。
6.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减免优惠
减免基本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上述单位出租。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不免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个人拥有的非营业用的
减免税特殊情况
1.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免
2. 毁损破烂不堪的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
3.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
4.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 施工结束后,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在接受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
5. 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
6. 房开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 但出售前房产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征
7.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
8.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房暂免
9.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10.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
11.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
12. 纳税单位 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
13.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14.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12%、4%
税率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12%、4%
计税依据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计税余值(原值减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
原值:固定资产科目记载原价
原值含不可分割设备或一般不单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改扩建的增加原值
更换配套设备的可扣除原设备价值
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
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区别无租使用)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以房产余值缴纳
房产原值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容积率低于0.5的啊,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记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投资联营
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按房产原值计税
收取固定收入不担风险,租赁收入(不含税)计税
融资租赁
约定开始日期:次月起依据房产余值计征
未约定开始日,合同签订次月起计征
居民住宅区共有的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自营的房产余值计征
出租的按租金计征
计算
地上建筑物
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12%、4%
中间发生用途改变的,分段计算。
地下建筑物
按原价的一定比例折价计算
征收管理
发生时间
生产经营之月起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对于验收前已经出租,出借或已经使用,新房应当在当月起计算。
次月起
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自建的次月。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
购置新建房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签发房屋产权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为交付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之次月起。
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地点:房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