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左宁刑诉法【龙肉部分】
2020年左宁刑诉法龙肉部分导图整理,修正了老师部分笔误,添加了部分后期总结时提过的知识点以及架构中重要的知识点,适用于2020年法考左宁刑诉法【龙肉部分】
编辑于2020-06-03 06:31:22龙肉
期间、送达
期间
概念
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
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间
时间段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
不得任意变更
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随之确定
不要求立即实施诉讼行为
期日
时间点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讼活动
可以另行指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
必须立即实施某项诉讼行为
法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计算方式
时
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计算;时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
日
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月
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1个月不等于30日;半个月不等于15日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
期间的最后1日问题
最后1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届满日期
对于犯嫌被告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顺延
交邮日期问题
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
交邮时间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路途上的时间问题
法定期间不包括在路途上期间
重新计算
另有重罪,补充侦查,发回重审,改变管辖
期间的耽误与恢复
当事人+不可抗拒+5日以内提申请+法院裁定
送达
主体
公安、检察院、法院
对象
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单位
种类
直接送达
也需要有送达回执;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留置送达
2种方式:邀请见证人;拍照、录像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送达回证
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概念
成立条件
刑诉已成立+物质损失+由被告人引起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检察院
国家公共利益,检察院为原告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被、共、监、继
应当准许: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同案犯在逃不应列为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理由
只赔物质损失
财务必须损坏,只赔直接损失
提起时间
刑事案件立案后
提起条件
财产保全
方式: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内容: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启动方式:依职权;依申请
保全形式
诉中保全
提起附民之后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申请
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保全
提起附民之前向被保全财产、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应当提供担保
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可以刑民一并审理,也可以先刑后民,但不可以先审民再审刑
权利告知
对符合提附民的,可以告知;放弃附民的,应当准许
受理、立案
7日内决定
当事人不到庭
原告人不来,撤诉处理;“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
权利放弃
另提民诉
时间点:一审宣判
赔偿数额
只赔物质损失
调解
审前调解已经获得了赔偿,在审判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提起附民的方式再要赔偿
即时履行的,不用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双方盖章签字
刑事被告人无罪或者公诉人撤诉后
无罪:一并判
撤诉:告知另诉
二审期间提附民
先调解,调解不成另诉
强制措施
拘传
主体
公安机关
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程序
VS传唤
是否强制措施、对象、强制力、需要法律文书不同
期限
一般12小时
拘留逮捕24小时
取保候审
适用条件
适用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不适用
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超期限
累犯、主犯、自伤、暴力
程序
保证人或保证金
义务
应当遵守
离变传扰灭
离开、变动、传讯、干扰、毁灭
酌定遵守
不去特定地、不见特地人、不干特定事、交护照驾照
期限
12个月
同意诉讼阶段,累计计算
跨越诉讼阶段,重新计算
机关
公检法都能决定,但都由公安执行
监视居住
适用条件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
病孕唯特届
生病、怀孕、唯一抚养人、特殊、届满
对符合取保条件的
没钱没人
增补
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嫌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监居条件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的
地点
住所地监视居住
被告人住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通知不到除外)
适用情形
无固定住所的;国和恐,碍侦查,经批准
场所要求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义务
与取保候审的区分
P157
期限
6个月;应当折抵刑期(在家不折抵)
机关
公检法都能决定,但都由公安执行
拘留
条件
公安先行拘留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实行、指认、身边、自杀逃跑、毁证、身份不明
检察院决定拘留
自杀逃跑或在逃,伪造证据或串供
程序
异地执行
拘留后24小时内
送看、询问、通知家属(国恐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
期限
公安机关
一般3+7;特殊情况3+(1-4)+7;流多结延长至30+7
身份不明嫌疑人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检察机关
自侦案件14+3;特殊情况延长1-3
对监委会留置的
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10+4
机关
公检决定,公执行
逮捕
条件
3个应当(有证据;徒刑以上;社会危险)+1个可以(徒刑以下,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
有证据:有事有人属实
审查批准逮捕VS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情形
逮面重认盲精未
逮捕条件
当面要求
重大违法
认罪认罚
听取意见
可以听,可以听(应当听)
期限
已被拘留的7日内
未被拘留的15-20日内
不批准逮捕
未说理,公安可要求检察院说理
需要补侦,送交公安
但不可自侦
公安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可以复议、复核
发现漏人
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提请
检察院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执行
审查决定逮捕
期限
已被拘留:7+(7+3);未被拘留:15-20
建议报捕
只能建议
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找老大
执行程序
接到逮捕决定书
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逮捕后
24小时内
送看讯问通知家属(无法通知除外)
逮捕老外
特别坏的
一般坏的
人大代表
县以上,同级报请;乡镇级,县检报告
羁押必要性审查
负责部门
捕诉部门
应当建议
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监
跟踪监督
10日内回复处理情况,未回复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一般规定
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有权决定释放
公安释放,通知检察机关;逮捕需检察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
期限
3日内作出决定
强制措施变更
变更为逮捕
变更逮捕措施
立即放
无罪免责免罚
需在押
可放可变
轻刑、超期
刑事证据与证明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客观材料
证据三性
客观性
关联性
类似证据、品格证据无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种类
物证
物证拍成照片依旧是物证
有可能与书证同体
书证
内容思想
形成于案前案后
证人证言
案外人陈述
案前案后案时
国恐黑毒主动保护,其余可申请
被害人陈述
犯嫌被告供述和辩解
供述给公检法听
鉴定意见
专知意见为材料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分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指纹原始,视听传来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人+事,能定性
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证据原则与规则
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原则
A和B都是证据
A能补B或B补A即可
不能是同意来源或派生关系
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只针对证人证言
传闻、庭外,传闻经补强可用
最佳证据规则
只针对书证
复印件有补强可用
意见证据规则
只针对证人证言
自白任意规则
不能强迫其自证其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适用范围
犯嫌被告供述
暴力痛苦,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重复供述例外:换人、换阶段)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物证、书证
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能补正可不排)
严重影响公正
不能补正不能解释
手段恶劣非法侵权,而不是失误过失疏忽
排非程序
侦查阶段
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有权干掉,无权仍掉
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辩护
审判阶段
原则庭前申排非(除非庭审时知晓)
庭前申排非应有线索材料
召开庭前会议
先审查后调查
庭审时需说明理由
调查时先行当庭调查
或者法庭调查结束前
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标准
确认
不能排除非法可能性
就高不就低
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刑事证据
证据的手机、审查和运用
一般规则
行政证据实物可转,言辞不能转
言辞中鉴定意见除外
监察都可转
各种证据的“死”法
物证、书证
未附笔录或清单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
证人证言
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没有个别、没给翻译、没让核对
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被害人陈述
同上
被告人供述
没给核对,没让翻译
鉴定人意见
稍有毛病直接死
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其他情况属于瑕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改就死
刑事证明
证明对象
免证事实
常识
反复验证
双方无异议
证据事实
属于证明的一种手段,而非证明对象
证明责任
公诉
在少量持有型犯罪中,犯嫌被告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自诉
自诉人承担
证明标准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与代理
辩护制度的概述
辩护、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体现在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援辩护之中
各个阶段同等重要
辩护制度的异议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贯穿各阶段,不能限制发言时间
委托辩护
委托时间
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侦查阶段只能律师担任辩护人
被告人
随时
法律援助辩护
特点
以没有委托辩护为前提贯穿刑诉侦查、起诉、审判全程
只能由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辩护
种类
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本人或近亲属向司法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指派
通知法律援助
公检法应当通知
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法院应当通知
缺席判决,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盲精未无死缺
权利告知
指派
法律援助机构3日内
变形
法律帮助——针对精神病强制医疗
值班律师制度
情形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
身份性质
不是辩护人,为被追诉者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
不拥有辩护权
派驻和管理机关
法律援助机构
派驻的地点
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场所
权利
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适用程序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新增)
适用范围
所有案件,所有诉讼阶段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范围
可以担任
律师;团体、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现陪利外离开中的监护人、近亲属(且被告愿意请,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现任公检法国狱(不含司法局)
人民陪审员
利害关系人
外国人
检法离任原单位
排斥2年内律师身份(原单位的统统排斥)
离任后,配偶父母子女不受限。在任时能不以律师身份免费法律服务
开除吊销
不可以担任
绝对不可以
刑罚、自由、无能力
相对不可以
现陪利外离开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辩护人的权利
阅卷权
审查起诉阶段
移送情况告知
阅卷内容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阅卷地点
审查起诉在检,公诉在法
可带一助理,检察院可派人协助
会见、通信权
会见三证
律师证
律所证明
委托书
会见安排
看守所48小时安排见到,无需侦查机关同意
限制会见
侦查阶段国恐限制,审查起诉都不限制
不被监听
办案机关不得派人,但可监视
通信权
可检查,不可截留复制删改告侦察机关
涉及国公人除外
调查取证权
书对书,口对口,被害方双许可
提出意见权
侦查终前
可以听(应当听)
审查批捕
可以问,可以听
审查起诉
应当问,应当听
申请排非
应当听
二不开庭
应当问,应当听
死刑复核
应当问,可以听(应当听)
未成年人
应当问,应当听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保障律师发言,可同时无罪/轻罪辩护
人身保障权
涉及干扰诉讼活动的
上级指定,或自己办
不能交给原单位下级
辩护人的义务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应告知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准备、正在国公人
拒绝辩护
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应当准许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
(理由正当)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
另行提供法律援助-不予准许
其他被告人
应当准许-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
自行辩护-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共同犯罪拒绝辩护
刑事辩护的内容与分类
刑事代理
刑事代理的含义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范围
回避
适用人员
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院长/审委会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不适用
法院的法警不回避,但是检察院的法警要回避
证人不适用回避
理由与种类
理由
身份不当要回避
沾亲带故就算
违法违规要回避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需要举证
跨越阶段要回避
曾参前,不参后。发回重来的例外
曾侦查不捕诉
种类
自行回避
自觉主动退出
申请回避
当、法、诉、辩(不包含近亲属)
指令回避
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期间
刑事诉讼各个阶段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决定主体
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要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委会决定
对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
谁决定回避,谁决定效力
法官无权决定检察官回避
休庭后报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救济方法
申请复议,不能上诉
复议次数
一次
复议机关
向作出决定的法院提出
复议主体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人
复议理由
必须是法定回避的理由
管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
监委会
监察对象
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察职责
监督、调查、处置
法院
3类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侮暴虐侵
检察院没有提起诉讼,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年以下)
公诉转自诉
有证据证明被侵犯
且有证据证明曾提起但公安机关不予追究
检察院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本该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没管,省检以上决定
竞合处理
公检法之间竞合
公检竞合法(公竞自)
亲告罪找法院
其他自诉案
公安局并案处理
移送法院
法竞合公检(自竞公)
另案移送
监委会与其他机关的竞合
监委会为主
监察竞合,进行沟通。可归监察,可分别管。沟通上报,侦查不停(反正不能全交检察院)
并案处理
“可以”并案,而非“应当”
公、检、法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并案,有例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中院:国恐无死没缺
共同犯罪就高不就低
未成年分案处理
检察院公诉的非五类,则将错就错,不得退回
地区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移送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
上可审下,下可求上(上级可以不要)
指定管辖
检察院是轴心
只能上指下
管辖冲突
最初受理法院
先协商,协商不成,层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相关
沾边就管
特殊情况管辖
涉交通工具类
归国后第一站
国际列车:先依协定,没有协定,归国第一站或目的地
涉外类
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
主管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
中国人在国外
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
外国人在国外
入境地或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国际公约规定
普遍管辖,抓获地(哪抓哪了)
涉犯罪类
漏罪
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更适合的
新罪
服刑地
越狱又犯
服刑地
犯罪地抓获并发现犯罪的,犯罪地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异地请求,必须协助
其他侦查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子主题
军队保卫部门
监狱
一般犯罪监狱管
监管人员职权犯罪归检察院或监察委
漏罪不归监狱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报上级(省监狱或市公安)
减刑假释报法院
中国海警局
人民检察院
一名或两名检察官
有意见先书面后执行
可代理其他地区出庭
捕诉合一,一人一案撸到底
人民法院
监督
合法监督
二审再审程序
发布解释及判例
上级检查下级工作
事实和证据问题可以询问上级
不合法监督
上不指下,下不请上(研讨会也不行)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害人,被害,要钱的)
被害人
申诉权
对公安不立案(同级检)申诉
对检不起诉(上级检)申诉
对生效裁判(法或检)申诉
权利
不能撤诉
不能上诉
不报食宿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对强制医疗不服找作出决定的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自诉人
自诉随时委托代理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防御权
公检法合法
救济权
公检法非法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单位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代扣变同
代
诉讼代表人,一般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来不了另行委托,选不出来检察院确定
法定代表人可拘传,员工不行
扣
合法财产可视情况查冻(提供担保不扣)
变
单位死掉
依旧追责任人
单位变大变小
依旧列原单位,以原单位财产为限
同
与自然人权利一样
单位被害人
与案件审理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VS近亲属,近亲属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上下左右
诉讼代理人
VS法定代理人
辩护人
VS 值班律师
证人
VS见证人
鉴定人
VS有专门知识的人
VS证人
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异议、申请、有必要 鉴定人负责制
翻译人员
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