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左宁刑诉【龙骨部分】
2020年左宁刑诉法龙骨部分导图整理,修正了老师部分笔误,添加了部分后期总结时提过的知识点以及架构中重要的知识点,适用于2020年法考左宁刑诉法【龙骨部分】
编辑于2020-06-03 06:32:59龙骨
立案
立案的概念和特征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材料来源
公检自行发现
报案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犯罪事实发现
举报
被害人以为;人+事
控告
只能是被害人;人+事
自首
犯罪人
条件
公诉
犯罪事实+追究刑责+管辖范围
自诉
被害人告诉+明确的被告、诉讼请求、证据+自诉范围+管辖范围
立案的程序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检察院、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并且通知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公安、检察院、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一般审查
应当迅速审查
公安机关审查
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
初查时,只能采取任意性措施
自诉案件
立案前法院不得进行调查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控告人不服
对公安不立案
复议复核、立案监督、提起自诉
对检察院自侦不立案
只能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不服
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
启动
依申请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当事人
依职权
检察院
监督执法机关
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提出检察意见
主体
控申部门受理,捕诉部门办理
对象
应当立案不立案的,不应立案而立案的
程序
对公安管辖的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公安7日内说理
理由成立
10日内通知当事人
理由不成立
通知立案
15日内
撤销案件
立即
公安机关不作为
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拖延立案
要求说理→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认为应当立案的,通知立案
公安机关不服
申请同级检察院复议→不服,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对检察院自侦的立案监督
建议立案或者撤案→不采纳,报检察长
侦查
侦查概述
侦查概念、侦查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强制性侦查与任意性侦查;事前监督(强)与事后监督(任)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主体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利害关系人
条件
不放人、不退钱、乱扣乱用不解除
程序
向作出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检自侦的,向作出行为的检察院申诉、控告→向上级检申诉
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侦查
程序要求:2名以上侦查人员+已送看的看守所,未送看的哪都行+看守所收押应当体检
内容:讯问是否有犯罪事实+告知权利+可以自行书写供词(应准许)+核对笔录+无死重应录像
检自侦
不能仅仅让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述而不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
不能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
全程录像
询问证人、被害人
公安侦查
询问证人可以在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年提出的地点、公安机关+个别进行
检自侦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重大重要全程录像
勘验、检查
必须持证+邀请无关见证人+重大案件应当录像+专家辅助人侦查
公安有权决定解剖尸体,并通知家属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检察院发现公安勘验侦查不合格→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自行复验复查
侦查实验要求笔录+签名
搜查
搜查证
逮捕拘留+紧急情况可以不另用搜查证搜查
凶、危、隐
搜查时
三方在场:搜的人+被搜的人+无关见证人
搜查妇女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公安
查封、扣押
对象
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扣押邮件和电报。需要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解除、退还;3日内;原主不明,公告6个月
查询、冻结
不得重复冻结,可以轮候冻结;出售、变现的价款仍应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内
检自侦
查冻扣,找老大;不可分割,扣了再说
鉴定
公安
1.鉴定意见应当审查,作为证据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有意见可交专家辅助人
3.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鉴定人负责制,需要鉴定人签名,单位公章不可替代,不同意见需要记录
检自侦
1.鉴定无需经过检察长批准
2.鉴定可以聘请检察院之外的专家,但需要具有鉴定人资格,同时需要鉴定人单位同意
侦查
侦查行为
技术侦查
适用条件
公安:国恐黑毒其他严重
检察院:利用职权严重侵害人参权利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机关
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查机关
实施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报请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执行
期限
一次三个月,可以延长,没有最长时间限制
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秘密侦查
对违禁品犯罪,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县级以上公安机构负责人批准即可实施
技侦证据不是必须在法庭上公开举证和质证
通缉
条件:符合逮捕+在逃;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发布通缉令与执行通缉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辨认
公安
人7照10物5+单独辨认+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辨认形式
辨认主体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辨认对象
物:物品、文件、场所、尸体
人:犯罪嫌疑人
检自侦
人7人照10物5物照5
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
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条件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手续完备
处理
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应当附卷
侦查羁押期限
2+1+2(交集流广)+2(10年以上)+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无限延长
另有重大罪行,公安机关重新加算侦查羁押期限,应报同级检备案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一般规定:24小时内讯问;需要逮捕14+1至3
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期限
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2年内侦查终结
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后1年以内侦查终结
补充侦查
概念
种类
公安
审查批捕阶段
不批准逮捕的,需要补充侦查(不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
退回公安或自行侦查+1个月+2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公安检察院
法庭审理阶段
自行收集,必要时协助+1个月+2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院
检自侦
原则上应当退回侦查部门补侦(1个月+2次),必要时才由捕诉部门自行补查(审查起诉期限内)
监委会
退回监委会,1个月+2次+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侦查监督
监督的方式
处理非法证据;发现违法,提出纠正;涉嫌犯罪,追究刑责;上级监督下级;监督公安机关
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期间,可强制、可批捕、不停侦、不起诉
最高民检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公安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检”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起诉
起诉概论
起诉概念
刑事公诉理论
我国采用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提起公诉的程序
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
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案犯在逃的,对在案犯嫌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审查内容
全面审查
移送管辖
门当户对,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
审查方法
决定逮捕需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问,应当听
排非处理
非法证据排除后允许重新收集
补充证据
原则退回,必要自侦
2次补侦后发现新事实,不能第3次补侦。已查清的事实要提起公诉
发现漏罪漏人
要求公安补充侦查
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
径行起诉
检察院
监委移送
监委会留置,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10-14天
先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后,留置自动解除
审查期限
符合速裁程序
10至15日
不符合速裁程序
1个月至1个月15天
认罪认罚
值班律师
审查逮捕阶段,检应当要求公安通知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
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阅卷。但是,值班律师不具有辩护人身份
审查内容
是否自愿,正常,理解,告知,写明,真诚
具结书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无需签署的情况: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
因“盲聋哑,精神病,大人不同意”的原因没有签署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
提起公诉
条件
事实+证据+追究刑责
移送材料
检察院应当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管辖错误
检自侦
发现归监委会管
和监委会协商
发现归公安管
无需协商。符合起诉条件的,直接起诉; 不符合起诉条件,移送有关机关
公安侦查发现归监委会管 监委会调查发现归公安管
征求双方。没意见,起诉;有意见,退回
量刑建议
一般
可以提,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认罪认罚
应当提,且一般为确定刑;可以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提起公诉的程序
不起诉
种类
法定不起诉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显时特告死;检察长决定
酌定不起诉
构成犯罪,情节轻微,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诉
存疑不起诉
先天不足(证据不足)
一次补侦
可以不诉
两次补侦
应当不诉
后天不足(排非后不足)
即可补侦,也可不起诉
无终局性,有错必纠,一追到底
附条件不起诉
仅针对未成年
特别不起诉
认罪认罚+涉及重大立功或者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
程序
报上一级检批准(检自侦、监察移送)+宣布之日生效+文书送达
公安机关普通案件不可上报
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之日起效)
程序倒流
公安监委会移送的
法定不起诉+退回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或者调查
先不起诉再退回
检自侦
直接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财产处罚
检有权解除查冻扣,但无权决定没收财产并上缴国库,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救济
公安不服
先复议而后复核,复议向同级,复核向一级
被害人不服
向上一级检申诉复议、向法院自诉
无顺序限制
被酌定不起诉人不服
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申诉
监委会不服
向上一级检提请复议
刑事起诉书
撤诉
检察院
无事实
显著轻
缺证据
不够大
法律改
30天内作出不起诉决定
提起自诉的程序
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轻微;公诉转自诉
自诉案件的提起条件
适格+自诉范围+有证据+明确+管辖
提起自诉的程序
提交刑事自诉状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念
刑事审判概念和特征
亲历性
不一定非要在法庭之上
刑事审判程序
一审
二审
复核审
审监
刑事审判模式
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式
我国
审判中心主义
刑事审判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为原则,审判不公开为例外;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接触+口头陈述
辩论原则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
集中审理原则
不换人,不换庭,不中断
非绝对,换人需要重新开始
审级制度
概念
两审终审制度
例外:最高法、死复核、减轻判
审判组织
独任制
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合议庭
组成
一审不存在5人庭
7人庭必须有陪审员
十无死且重
5人庭没有陪审员
不担责
过失;无过
审委会
提交审委会
应当上审委会
死抗
可以上审委会
注意事项
对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陪审员制度
28、高中以上
法律、前科
基层、院长提名,区县级人大常委任命
中高法院陪审员从基层中选
陪审员
有权申请(被告)
指引提示(法官)
争议需记录
有权提交给院长,院长提交审委会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第一审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受理后经过审查,应当退回检察院的情形;亲告不管不在,又来时特告死
亲告罪
不属于管辖
被告人不在案
撤诉后无新证据新事实又重新起诉的
开庭前审判前的准备
庭前会议
召开条件
申排非,证据多,影响大
处理内容
程序性事项
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对有异议的证据,庭审时重点调查
法庭审判
开庭
被害人不来,可以接着审,辩护人不来,被告人同意才能接着审
不能是应当法援对象
被告人若是符合“盲精未、无死缺”,同意了也不能接着审
不公开审理,当庭宣布原因
审查认罪认罚自愿真实合法性
法庭调查
法文规则:先控后辩
证人、鉴定人出庭条件:有异议、提申请、有必要。缺一不可
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对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予以补助;公检法谁请证人出庭谁补助
重病、远离、在国外的,可以不出庭作证,但仍然需要作证,作证义务不可免除
证人拒不出庭作证,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到庭
被告人父母配偶子女除外
有专门知识的人与鉴定人都适用回避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法庭发现缺失量刑情节的,通知补充移送;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建议补充侦查
检察院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
法庭辩论
量刑建议书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
审判
审判前撤诉需要法庭审查决定;审判前可以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审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认罪认罚案件,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例外:不构罪、不追责、违意愿、不承认、不一致
情形
判决有罪、判决无罪、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笔录签名:审判长+书记员
公开宣判与送达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延期审理
程序本身原因
中止审理:疾病、脱逃、不能抗拒
终止审理
时特告死其他
法庭秩序
院长批准
1000以下,15法拘,暂扣存储设备
律师更换
第一审程序期限
(2~3)+3
人民检察院出席第一审法庭及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应当以检察院名义提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提纠正意见
自诉案件第一审
特点
5个可以,2个不行
立案前发现证据不足,先软后硬(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证据不足,可软可硬(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自诉人有权撤诉,但自诉人撤诉的,需要经过法院审查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羁押-(2~3)+3
未羁押6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清楚充分、承认罪行、被告人没有异议
未成年可用,需经法代和辩护人同意
不适用
盲聋哑精神病,社会影响重大,可能无法定罪
决定适用程序
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否适用仍由法院决定
即使被告人出具了书面的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声明,法官也必须当庭询问被告人的意见
审判程序
可独任,可合议
简易转普通:不构罪、不负责、不承认、不清楚
三以上合议庭
速裁程序
适用条件
基、三、清、认、同、一
不适用
盲精未、大影响、有异议、未赔偿
审理程序
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应当当庭宣判(简易程序是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一般不进行法庭辩论和调查
速裁转普通
不构罪,不追责,不承认,不情愿
审限
10-15日(简易程序20日到一个半月)
判决、裁定和决定
注意三者区别
执行
执行概述
概念
依据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执行机关
法院
生、死、钱
监狱
死缓、无期、有期(余刑3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公安机关
拘役(看守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等刑罚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依据:最高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法院:原审法院,7日内
死缓:服刑地所在中院
执行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在押的,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
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民事责任执行优于刑事责任执行
在民事责任执行中,医疗费优先
若有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可以上升至第二位,即仅次于医疗费受偿
执行的变更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怀孕改判,不死发回,还死继续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没有故意,高院减刑
故意应死,最高核准
故意不死,重算备案
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疾病、怀孕、不能自理、没有危险
可以
对被判处无期的→怀孕、哺乳的妇女
可以
批准、决定机关
交付执行前,法院决定
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市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督
抄送检察院
收监执行
谁决定监外,谁决定收监
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在法院作出收监决定后,由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
不计刑期情形
因贿赂、脱逃而在监外的时间,不计入刑期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裁定主体:死缓、无期,高院;有期、拘管、中院
区县级法院无权审减刑假释
裁定时间:有期、无期,1+1
应当开庭审理(重大立功、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若不开庭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减刑案件可以提讯
应当通知到庭:检察院、执行机关、罪犯
可以通知到庭:证人、不同意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执行无辩护
检认为法院裁定不当
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而非抗诉
合议制
缓刑、假释的撤销
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缓刑、假释期间出现新罪、漏罪,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没有复议、复核等救济方式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检察院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
审判监督程序
审监程序的概述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体现了刑事诉讼具有追求实体真实与维护正当程序两方面的目的
体现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基本理念的平衡
审监程序的提起
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和检查工作时发现的错误裁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方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介、人民群众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质疑、意见和情况反映
申诉
主体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委托)律师(代为)
对象
生效裁判
效力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定理由
程序
向检察院
申诉
找生效法院同级检察院
找上级检察院
直接找上级检察院→上级检可交由生效法院同级的检,也可以直接受理
申诉失败后找上一级检→申诉经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检应当受理
抗诉
生效法的同级检无权抗诉
上对下,同级抗
向法院
申诉
向终审法院申诉→常规操作
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法院提出申诉
可以直接交终审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
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向上级法院申诉
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死刑案件,向核准法院申诉
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
启动审监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程序
生效法,及以上
法院系统启动再审
上对下,同级抗
检察院系统启动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
依审监程序重新审判
再审法院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判错了,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再审应当另行组庭
基本程序
不全面审查
再审适用原审程序
若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若原审被告人已死亡或者丧失行动能力的除外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检察院抗诉的以外,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谁启动再审,谁决定强制措施
再审不加刑
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应当准许。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应当准许
原审效力
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除非可能改判无罪或者刑期届满
审判期限
3-6个月
审理结果
维持原判
应当改判
改判或发回
宣告无罪
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也要求全面审查
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加讯问被告人的方式改判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P308)
中院判死立执
有上诉、抗诉的
进行二审
高院同意:维持原判
最高法同意:核准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发回高院自己重审或者发回中院重审)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没有上诉、抗诉的
进行复核
高法同意:维持原判
最高法同意:核准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发回高院自己重审或者高院发回中院重审)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复核程序
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但有合议庭
复核后程序
262“两个核准,六个发回,两个改判”
两个核准
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
六个发回(裁定)
事实问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
事实问题:出现新证据,发回
量刑问题:事实正确,不应判死,发回
程序问题:违反程序,影响公正,发回
部分问题: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发回
部分问题: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发回
两个改判
数罪并罚,部分罪改判,其他仍判死
共同犯罪,部分人改判,其他仍判死
最高法发回重审后的处理
发回重审
发回一审法院(中院)
应当开庭审理
发回二审法院(高院)
可以不开庭审理
原则上不得发回一审法庭重新审判;特殊情况需要报请最高法批准
发回复核法院(高院)
可以自己提审(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可以发回一审
另行组庭
不开庭审理,没有人民陪审员,但有合议庭
有例外(不重新组庭
事实、量刑
3~5人庭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中院判死缓
有上诉、抗诉的
高院同意:维持原判(二审带复核)
最高法同意:核准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没有上诉、抗诉的
高院同意:裁定核准,案件生效
不同意:改判或发回
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两审终审制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无单独上诉权
缺席审判程序中,被告人的近亲属拥有单独上诉权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被害人无权(自诉除外)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抗诉
检察院
请求抗诉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
无需特需理由
抗诉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上诉、抗诉的期限
判决10日,裁定5日
附民优先使用刑诉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方式
上诉
书面或口头
抗诉
书面
程序
上诉
上诉人既可以通过第一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
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将材料移送第一审法院审查
抗诉
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上级检如果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法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
上诉、抗诉的申请撤回
只要在上诉、抗诉的法定期限内申请撤回,都准许。超过期限申请撤回的,需要经过二审法院审查
例外:死立执
过期限不准许撤回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判决全部未生效
上诉不加刑原则
要求: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没有例外
3个加刑的情况
发回重审的,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自诉人提出上诉
8项规定
轻重与否靠量刑
不得加重某罪和总和
有错须通过再审改
无关的共同被告人也不得加重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审理方式
应当开庭:法院认为可,死立执上诉,检察院抗诉
可以不开庭:径行发回
审理地点
第二审人民法院所在地,案发地法院,原审地法院
审理程序
原则上按一审程序
附民二审
刑事上诉
附民生效但却有错
附民单独再审
附民上诉
刑事生效但却有错
刑事再审,附民一并
第二审自诉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裁定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维持原则;应当改判;应当发回;可改判、可发回
改判的前提是事实不能错
二审宣判
终审的判决和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不是作出之日
二审法院可以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宣判,但不能委托一审法院代为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送达裁判文书
第二审审理程序的期限
2+2+X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务及孳息的处理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层报最高法院核准
主要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