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梁慧星《民法总则》第六章以及结合老师上课内容所作的总结。
编辑于2020-06-06 12:15:51第六章 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13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类
P163
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
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物行为和不要物行为
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主行为和从行为
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要件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成立要件
如要式行为,一定方式之履行为特别成立要件。
生效要件
《民法总则》143条关于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仅规定:其一,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二,须意思表示真实;其三,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中未对法律行为的标的是否应确定作出规定。依法律行为之本质,其标的不确定,不能据以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因此,法律行为的标的必须确定,为题中应有之义。
一般生效要件
行为人须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须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要件:1、意思表示自由。2、意思与表示一致。
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想购买电脑。 表示行为:说:“我要购买电脑”
定义:向外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行为。
意思:原则上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从书面、口头的行为推知的效果意思),但在例外情况,如能判明真意(内心的效果意思),则应该以内心的效果意思为当事人的意思。
表示: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单纯的沉默仅在特定情况下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欺诈
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故意欺罔→陷于错误→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可撤销
因欺诈而撤销的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胁迫
故意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产生恐惧心理→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得撤销
此撤销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真意保留
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心中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我国民法无关于真意保留的相关规定。
效力:原则上有效
虚伪表示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又称通谋虚伪表示。如:为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装财产赠与。
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无效
与隐藏行为
指虚伪表示所掩盖的依当事人真实意思订立的法律行为。
效力:取决于该隐藏行为本身是否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无意的不一致
错误
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误认:误认骡为马;不知:笔误、口误。 二者有认识程度差别,无法律上的效力差异。
效力:对无过失之对方当事人因无效或撤销所受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误传
传达人或传达机关川大错误所致,似与表意人自己所造成的错误不同,但传达人和传达机关在法律上相当于表意人的喉舌,因此误传之效力与错误同。
中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
既包括错误,又包括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了解之错误(误解)
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标的须确定
特别生效要件
如死因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特别生效要件。
附款
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效果之发生或消灭,加以限制。
条件
定义: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分类
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
决定效力发生或消灭。
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以作为条件的事实之发生与不发生为标准。 积极:如果你今年考上大学,就…… 消极:如果你今年没考上大学,就…… 积极条件可以是生效条件,也可以是解除条件。
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这是以条件之成就是否受当事人意思所左右为标准。 随意条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成就或不成就的条件。 偶成条件:条件成就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实。今年丰收,则…… 混合条件: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您如果与某人结婚,则……
效力
条件之成就
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完成
生效条件:效力发生 解除条件:效力消灭
15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条件之不成就
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确定地不实现
生效条件:效力不发生 解除条件:效力确定地不消灭
159: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期限
定义: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分类
始期与终期
始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生效 终期: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发生之时确定或者不确定
效力
法律行为在始期到来(“届至”)发生效力,终期到来(“届满”)丧失效力
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因具备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有效条件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瑕疵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意义
定义:因严重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行为人预期之效力的法律行为。
程序: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当然不发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须经过任何程序。但当事人对于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不妨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确认。
种类
全部无效
一部无效
无效部分去除后,将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该法律行为应全部均归无效;无效部分除去后,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则其他部分仍有效。
原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意思
违反强行法
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可撤销法律行为
意义
法律赋予当事人一方以撤销权,该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法律行为。未撤销即有效,撤销即无效。
基本特征
有理有据
撤销权人提出
法定期限内提出
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撤销
原因
重大误解
受(包括第三人)欺诈
受胁迫
被趁人之危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
意义: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法律行为
原因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未经追认,不得生效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权人追认后有效
未经债权人同意无效
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有权催告追认权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追认。届满未追认的,视为拒绝。
撤销权
意义
溯及地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归于消灭的权利
行使
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一般,有效期1年,从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其计算 重大误解:3个月 受胁迫的从受胁迫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行为人不知道,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权也不超过5年。
效力
法院和仲裁机构决定撤销的,自始无效。
消灭
除斥期经过
权利人抛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