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 第九章 期日、期间
民法总论的课堂笔记,与诸君共享,共勉。
民法总则关于时效的知识点总结,老师上课时的思路。
梁慧星《民法总则》第六章以及结合老师上课内容所作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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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期日、期间
期日
一定的、不可分割的时间,如某时、某日、某月、某年。
期间
指某一期日与另一期日间的时间,亦即从一定时间继续到达一定时间。
分类
法定期间
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如时效期间。
指定期间
由法院或有关机关确定的时间。
约定期间
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时间。
计算
方法
自然计算法
历法计算法
我国综合采用:公历年、月、日、小时
期间的开始
以小时定期间之计算起点
自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计算。
以日、月、年定期间之起算点
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间的结束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4:00;但是,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期间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