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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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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指调整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欺骗性商业行为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商业贿赂
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
佣金和折扣,满足明示方式和如实入账,不是贿赂
虚假宣传
主要是借动广告的宣传行为
广告主在知或应知情况下,承担责任
社会团体推荐商品,承担连带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保密性
方式
侵权行为不正当方式获得
违约行为正当方式获得,违约向他人泄露
低价倾销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排挤竞争对手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这四种情况不属于低价倾销
不正当有奖销售
谎称有奖或让内定人中奖
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的竞争原则
诋毁商誉
主体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
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如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歪曲客观事实的行为
诋毁行为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竞争对手
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贬低竞争对手
串通招标投标
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
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公平竞争
强迫交易
剥夺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权,将生产经营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排斥在公平竞争之外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欺骗性商业行为。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对规定处罚
商业贿赂。罚款1万以上20万以下;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收入。
串通招标投标。罚款1万以上20万以下
虚假宣传。责令停止活动,罚款1万以上20万以下
侵犯商业秘密。责令停止活动,罚款1万以上20万以下
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责令停止活动,罚款1万以上10万以下
强迫交易。责令停止活动,罚款5万以上20万以下
再次违反的,罚款其财务价款的1-3倍
刑事责任
反垄断法
指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垄断协议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联合实施性的限制竞争行为
分类
横向垄断协议统一产业存在的竞争企业之间
纵向垄断协议同一产业不用经济阶段且有买卖关系
情形
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
限制购买新技术、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产品
联合抵制交易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豁免
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未某种公共利益
具体情形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为提高中小营业者效率,增强竞争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公共利益的
因经济不景气,缓解销售量的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其他
既遂
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未遂
50万以下罚款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认定因素
改经营者的市场价值,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其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
推定要性
一个经营者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两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个经营者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经营者集中
概念
指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形成的企业间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表现形式
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控制权
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审查
结果
禁止集中
不予禁止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为主体
行政机关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表现方式
强制交易
地区封锁
限制商品在地区间自由流通
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行为
排斥或限制外来投资行为
强制经营者实施危害竞争的垄断行为
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行政命令
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2、3中,份额不足1/10的,不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