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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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06-08 12:01:55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2020.06.08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一
国有资产概念及类型
概念
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类型
资源型
经营型
非经营型
企业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
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
调控该企业社会关系规范总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宗旨
加强保护,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促进社会发展
原则
国家所有
出资人代表
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各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职能分开
不可侵犯
管理与监督体制
二
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国家出资,全民所有
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国家经济命脉
国家安全
重要基础设施
重要自然资源
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此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职责
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定义
所有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分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企业履行职责
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其他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权利
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
选择管理者等
职责
参与或制定章程
委派股东表决,及时汇报委派机构
依法依章,防止国资损失
不干预企业经营
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对国资保值增值负责
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国资总量、结构、变动、收益分析情况
审计
委托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报审计
通过股东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事务所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各级权力机构
各级人大常委会
各级政府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授权出资人职责监督及审计部门监督
社会监督
以上单位向社会公布资产状况供社会监督
国家出资企业
三
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法律地位和权利
对其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管理监督
义务和责任
守法经营,提高效益
接收监督,对出资人负责
完善治理,加强风控
完善财务制度,依法分配利润
建立监事会,通过职代会民主管理
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制度
四
人员范围
国有独资企业
高管
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
职工代表监事、董事由职代会选举
人员条件
良好品行
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正常履责身体条件
其他
任免程序
董监高人选经考察合格后,按规定执行
兼职限制
未经股东会同意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董事、高管不得同业兼职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管不得其他企业兼职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管和监事
不得超越职权、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等
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对其任命的管理者年度、任期考核,依结果奖惩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依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重大事项管理权利归属
五
《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般规定
发债、重大投资、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法》专门规定
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评估、资产转让等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决定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国有独资公司,增减资、发债、分配利润
董事会决定事项
国有独资公司,重大投资、他人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大额捐赠,根据章程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
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六
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改制→国有独资公司
上述企业、公司改制→国有资本控股、非国有资本控股
国有资本控股改制→非国有资本控股
决定和批准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制涉及安置职工的,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出资 人权益保护
涉及非货币财产折算出资的,应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依据
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七
关联方范围
本企业董、监、高及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控制的企业
关联交易限制和禁止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提供资产或不公平价格交易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关联交易须履行出资职责机构批准事项
财产转让、借款协议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向关联方投资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关联交易
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改制、清算等情形须评估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应纳入预算内容
利润
资产转让收入
清算收入
其他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八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交易行为界定
企业产权转让
履行出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控企业,转让出资形成权益的行为
企业增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控企业,增资行为
政府增资除外
企业资产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控企业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产权转让
审批
因转让失去控股权的
须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
持股比例大→协商确定1家,负责履行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
原则上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网)
预披露+正式披露
正式披露≥20工作日
受让方确定
受让方资格
原则上不设置
不得明确指向,违背公平
信披前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未反馈视为同意
无意向受让方
信披期满,可延期或降底价、变更受让条件重新信披
自首次正式信披之日起>12个月,重新履行工作程序
竞价
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及其他竞价方式
转让价格
转让底价
首次正式信披底价≥经核准或备案标的评估价
降底价/变更受让条件
重新信披时间≥20工作日
新底价<20%评估价,须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成交价格
签订合同,不得以交易期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条件调整
付款期限
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1次结清
分期付款
首款≥30%总价款,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支付
其余款≤1年,提供担保,期间以银行贷款利息计息
非公开协议转让
一般情况下,转让价格≥经核准或备案标的评估价
重要行业企业重组整合,对受让方特殊要求,在国有和国有控制之间转让,经国资监批
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或实控企业之间,内部重组整合,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计决策
企业增资
审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
因增资失去控股的,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政府批准
信息披露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对外披露,时间≥40个工作日
非公开增资
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情形
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由特定国有、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增资
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战略合作,该投资方参与增资
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计决策情形
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债转股
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增资
企业资产转让
审批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企业内部履行程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实控之间,非公开转让,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信息披露
100万<底价<1000万
公告期≥10个工作日
底价>1000万
公告期≥20个工作日
违反企业管理资产法的责任
九
相关中介机构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工作人员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控股公司董监高
国资重大损失
被免职的,自免职日5年内不得担任上述企业董监高
国资特大损失,或经济犯罪判刑的
终身不得担任上述企业董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