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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知识与能力
教资:教育目的
儿童文学的编创
学前课程
教育综合:认知发展教育中的感觉和知觉
儿童发展心理学思维导图
遵循教育规律下的教育创新
教育与教育学思维导图
法理学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概念
基本特征
国家制定或认可
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划分
国际法
国内法
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
成文法
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效力、内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来划分
根本法
普通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
特别法
根据法所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
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关系
特征
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分类
平向法律关系(典型:民事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典型: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和客体
主体
自然人
公民
外国人
无国籍人
法人
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医院、电视台等
社会团体法人:嫣然天使基金会、商会、研究会等
客体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关系
权力来源于权利
权力服务权利
权利制约权力
存在形态
应有/习惯/法定/现实权利和义务
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
基本/普通权利和义务
效力范围
一般/特殊权利与义务
因果关系
第一性/第二性权利与义务
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主体的不同
个体/集体/国家/人类权利与义务
形成、变更与消灭
最主要条件
法律规范
法律事实
关系模型:法律规范⇒法律关系
法的渊源
含义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
法律体系
行政法
刑法
民法
经济法等
法的效力
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空间上的效力
时间上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法治理念
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
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法治的基本精神
良法之治
法律至上
权利本位
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
法律应以人为本,以人文关怀为终极价值
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否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法的运行
立法
立法与立法体制
立法程序
提出法案
向全国人大提出(4+5个主体)
中央国家机关:两央两高
人大内部:三团三委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4+3个主体)
人大内部:三委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宪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2/3以上多数通过
普通议案⇒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过半
执法
主动性
广泛性
具体性
单方性
强制性
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最重要)
行政合理性原则
司法
司法机关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中立性
权威性
被动性
独立性
基本要求
二正二合一及
基本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专门机关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法律监督
构成
国家机关
政治或社会组织
对象
内容
依据
宪法和法律
依监督主体不同
国家监督
特点
法定性
严格程序性
直接效力性
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监督
社会监督
依监督对象不同
依监督内容不同
合法性监督
合理性监督
依监督主体与对象所处地位和相互关系不同
纵向监督
横向监督
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
依监督所处阶段不同
事前监督
事中(日常)监督
事后监督
法律解释
必要性
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
正式解释(法律约束力)
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法律约束力)
权限划分
总体体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分工配合体制
立法解释(广义)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责任关系
责任方式
内在逻辑性
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的其他原因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违法行为(广义)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
目的
功能
惩罚功能
救济功能
预防功能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归责的基本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公正原则
效益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除
时效免责
不诉及和协议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
法律制裁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