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
罪名分类
取得型财产犯罪的共性知识
保护法益
所有权,然后是占有的事实
既保护合法占有,也保护非法占有(区别于民法)
非法占有是平稳占有,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没收、追缴
财物所有权人恢复自己所有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非法占有不能对抗财物所有权人)
行为对象:财物
种类范围
财产性利益(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非法的刑法不予保护
无体物
虚拟财产
违禁品
债权凭证
银行卡/购物卡(购物卡可以等于有价物)
不动产→产权
不包括人的身体,但是从身体分离出来的,可以属于财物
价值要求
档次划分
数额较大,完整保护,2000元
数额不大,有限保护,只有抢劫罪,特殊类型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注意欠条和银行卡
不值得刑法保护
非法占有目的(损人利己)
排除意思(终局性排除主人占有),可认定排除意思(返还意思)
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一般而言,凡事处于单纯毁坏,隐匿之外的意思,都可以评价为有利用意思
盗窃罪
他人占有的财物
平和手段,转移占有(不要求具有秘密性,可以公开进行,注意常考的公开盗窃情形) 平和或暴力手段就转移占有而言
盗窃罪与侵占罪
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
先判断主人是否占有,然后判断行为人是否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
实力控制范围内
可以保持一定距离
短暂遗忘也属于主人占有
占有转化的问题:拟制→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火车或公交车→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上下占有的问题,属上级占有,但如果有高度信赖关系,具有独立处分权,则为共同占有
共同占有的问题
存款的占有
存款人占有债权
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
封缄物的占有:打开后取走内容→盗窃罪/整体取走→侵占
观念上的占有
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推知有人占有该财物
占有意思!
关于死者占有的问题
理论上观点战术
司法解释唯一定论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过后拿,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第三人拿,定侵占
盗窃罪的其他行为类型
多次盗窃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三个同一存在不同就属于不同次盗窃
入户盗窃
非法目的/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携带凶器盗窃:盗窃的工具不算,凶器要求具有危机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
扒窃:随身不要求贴身/公开
取得型财产犯罪的既遂问题
既遂标准:取得控制说,对财物建立了自己的占有(取得控制达到平稳状态)→注意财物大小的问题(电冰箱)
数额在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中的问题:数额较大不是成立数额,而是既遂数额;数额较大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因素
其他四种盗窃类型→对未遂也处罚
抢劫罪的问题
数额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中,司法解释:巨大/特别巨大
侵占罪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观点展示,主流的不认为侵占
行为人行使了财物的所有权,主要是处分权 “拒不退还”的问题,种类物的问题
侵占罪告诉才处理
抢劫罪
暴力胁迫:胁迫以恶害相通告,是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暴力相胁迫) →暴力及暴力相胁迫的对象问题:财物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保护意思和行为)
其他方法(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若行为人单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状态取走财物,构成盗窃
行为对象: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欠条的问题
因果关系
成立抢劫罪:第一步和第二步有因果关系,行为与故意和目的同时存在(临时起意的问题)
成立抢劫罪既遂:第三步和第四步有因果关系(被害人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
事后转化抢劫(法律拟制)
成立条件
三个轻罪:具有财产犯罪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三大目的:为窝藏赃物(已经取得财物),抗拒抓捕”已经实施抓捕行为)或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
使用暴力
暴力的对象:关于对象错误(观点展示,多数观点认为不转化抢劫)和打击错误(转化抢劫)
暴力的程度,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足以造成轻伤
两种抢劫的区分
法律性质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事后转化抢劫(拟制)
使用的暴力的目的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目的是为了继续取得财物(前三罪是否既遂是关键), 如果尚未取得财物,既为了取得财物也为了抗拒抓捕,优先认定为取得财物,定为直接升级的抢劫
既遂的标准
共犯的问题(不同情形)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承继加入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一人帮助
二人共同盗窃,共同实行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若部分时间从事经营,则要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 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区分在户内抢劫) 注:转化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含小型出租车 有一个扩大解释,拦截的问题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象必须是经营资金(金融机构,运钞车)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导致(实施的暴力和取财行为) 致人重伤不限于被抢劫的人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军警人员利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实施抢劫,不认定(足以使他人误以为是军警人员)
持枪抢劫(不要求实弹,必须使用或显示) 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使用枪支→定抢劫罪,持枪抢劫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认识错误的问题
抢劫罪与绑架罪
绑架罪是三个人之间
二者的核心区分: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劫持被害人,绑架罪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劫持人质
两者想象竞合择一重
抢夺罪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
凶器:扩大解释
性质上的凶器
用法上的凶器:可用于杀伤人的,一般人对物品的畏惧程度
携带:不要求显示,不要求使用(使用直接定抢劫),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认定问题
飞车抢夺
抢夺致人重伤、死亡
诈骗罪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 包括不作为方式, 欺骗程度:必须达到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的程度
认识错误
机器“被骗”的问题,不是诈骗罪的对象
处分财物:所有权或占有权
取得财物
既遂标准
遭受损失
财产损失:应侧重于单向个别评价,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否实现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两角关系的情形) 关键区分: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盗窃罪缺少第三步
客观处分行为 没有处分行为的三种情形
调虎离山型
趁不注意型
欺骗借用型 判断被害人的出借行为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处分了占有
主观处分意识
被害人具有意思自治能力
被害人具有意志自由,被害人基于“自愿”而处分财物
被害人意识到自己是财物的占有者、支配者
处分意识的内容
论斤卖→整体
论个卖→单个的财物具有处分意识
处分资金→论个卖:要去意识到具体数额的资金的现实存在
处分给“谁”的错误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三角关系的情形)
受骗人和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受骗人与受害人不要求同一人
三角诈骗和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是否具备诈骗罪的第三步:合格的处分人→诈骗罪
三角诈骗与两角诈骗
诈骗罪的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大总结
1
2
联系(罪数总结)
销赃行为
盗窃与销赃 观点展示
诈骗与销赃(两头骗)
侵占与销赃
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
先侵占后杀害
财产性犯罪相关联,重罪吸收轻罪
先诈骗后抢劫
先偷后骗:只遭受一份财产损失
盗窃债权
敲诈勒索罪
实施恐吓行为→使产生恐惧的心理:注意区分生活中的谈条件和恐吓行为(谈条件不以恶害为筹码)
交付财物: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 恐惧心理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转告虚假恐吓信息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区分 受骗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的竞合,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多次的问题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的便利:职务指有一定管理权限的职务,纯粹的体力性劳动没有管理权限
普通罪名
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扩大解释:物理上或效用上
挪用资金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前提: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非法占有目的:有(取得性财产犯罪)→有处分占有(转移占有)→违背他人意志:盗窃,抢夺,抢劫(包容评价);他人配合,他人意思瑕疵:诈骗,敲诈勒索罪 无处分占有:侵占罪 无非法占有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