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分则: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更多干货内容赶快收藏起来慢慢看吧!
编辑于2019-03-24 05:56:36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A(取得型财产犯罪:侵占,盗窃,诈骗)+B(国家工作人员)+C(公共财物)+D(利用职务便利) BCD缺少一个就是普通财产犯罪
公共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利用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上主管,经营,经受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对象包括本单位的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财物,行为人对该财物有间接的管理权
实行行为
侵吞=侵占,侵吞将自己已经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表明对财物有管理权,已经利用了管理权 不要求额外利用职务便利,只要事先占有财物的地位 注:监守自盗→构成侵占
窃取: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共财物只能是属于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但自己没有直接占有的,或是与他人共同占有的
骗取
有些犯罪具备BCD,不具备A,不构成贪污罪
认定方法
共犯的问题
挪用公款罪
行为结构:挪出的目的和行为,归个人使用的目的和行为
客观上,本罪的实行行为(构成要件行为)只有挪出行为,使用行为是客观处罚条件
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ABCD属于
客观处罚条件
进行非法活动:不要求挪用时间达3个月,司法解释要求3万元,如果构成其他罪,数罪并罚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不要求三个月,数额较大是5万元
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5万元
只需要客观认定,不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意图
三种处罚条件包容评价,非法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营利活动,营利活动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活动(要求超过三个月未还)
认定问题
与贪污罪:贪污罪有非法占有目的,与贪污罪(A与A+B,贪污罪可以包容评价为挪用公款罪)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共同犯罪
受贿罪
普通受贿罪成立条件
贿赂只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包括劳务本身,也不包括帮国家工作人员办件不存在财产性利益的事情(房屋装修,出国旅游,算)
索取贿赂: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收受贿赂: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实现,只要求许诺(可以明示,可以暗示) 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可以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三人,也不限于自然人
利用职务便利: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有行政职责性和公共管理性 利用职务的行为作筹码,与他人的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交易关系):事后受贿也构成受贿罪
普通受贿罪的认定问题
变相受贿→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问题(注意规定:主观上没有受贿罪的故意) 约定在离职后收受,以受贿罪论处,离职前无约定不构成
既遂的问题:接收了他人财物→既遂
数额的问题:数额较大是既遂数额(三万元)
注意
受贿罪与贪污罪:区分(看财物的来源属性,共谋的内容,侵害的法益) 两者可以想象竞合(贪污罪保护公家的财产权和职务的廉洁性,受贿罪保护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斡旋受贿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体不包括单位
利用
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请求和约定
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更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
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认识到行为人索取,收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若认识到,共同受贿罪的共犯,想象竞合
对价:斡旋的行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办事请求,并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许诺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
与斡旋受贿的区别
行贿罪
认定问题
不是行贿:因为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是行贿
定罪数额:3万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受(占有)财物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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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对向犯
普通罪名
单位受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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