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破产法
2020年法考复习必备资料!下面的这一份思维导图梳理了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知识要点,值得收藏学习。
编辑于2020-06-16 18:00:262020年法考鄢梦萱商经法之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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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生必备干货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是对商经法之合伙企业法的总结,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合伙企业法。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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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鄢梦萱商经法之票据法,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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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总论
申请与受理
破产原因
不能清偿+资不抵债→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清偿(客观原因)→只能针对债务人本人,与其他保证人、连带债务人无关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资不抵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和解/清算
不能清偿→同上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重整→虽然尚未出现不能清偿的客观原因,但已经出现经营危机(信用危机)
破产申请人
债务人申请
前提→证明自己出现破产原因(以上三类)
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强调★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求债权人(三选一)
必须书面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强调★债权人不能申请和解(二选一)
条件
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权合法有效
清算人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只能进行破产清算)
出资人申请
股东不能启动破产程序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程序转化:破产清算→重整)
受理的后果
法院裁定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法定机构)
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
待履行合同的概念→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但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履行完毕的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债权
如果未履行完毕的是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应当要求其履行债务
管理人的权利→有权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
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冻结、扣押、查封等)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该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债权有异议的(二条路平行)
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申请破产→5通7异10裁定,特情上批延15
管理人
任职资格→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法定性)→清算组,个人,中介机构
职权
财产权
管前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管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经营权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企业还是具有法人资格,未注销)
债权人会议
组成
债权人会议是指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双重多数)→例外:重整、和解(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债权人委员会
概念: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利的机构
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应当经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不超过9人(委员会=债权人+职工,≤9人)→自然人
职权
债权人会议
可自己行使,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财产权)
★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权,委托其行使债权人会议所有职权
仅可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特有)
核查债权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通过重整计划→人数过半+债权占到2/3以上表决权
通过和解计划→人数过半+债权占到2/3以上表决权
管中间(财产权)→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
自有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管理人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受托职权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财产权)
关系
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拟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及时报告法院)
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债权人会议
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决定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权
破产费用(清算费用)
概念:为破产程序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一个必要费用
范围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法院)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物的钱)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的钱)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程序转换:执→破)
共益债权
概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有利,优先受偿)
范围
一般债务完全相同(受理之后)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权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二者清偿规则:对外按顺序,对内按比例(外顺内比)
随时清偿:如果债权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都是“随时发生,随时清偿”
程序终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比例清偿
破产债权
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其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可以补充申报(最后分配前),但对于此前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后果→限权(重整,和解)
对债权异议的处理(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诉讼/仲裁)
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定
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用钱计算)
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不要求到期→加速到期)
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可申报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
待定债权(附条件/附期限/诉讼/仲裁未决)
连带债务人的申报规则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以现时偿还权申报债权)
债权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连带债务人、债务人均进入破产程序,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歌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保证人破产,保证债权的申报
保证人破产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一般进行提存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全额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在享有求偿权
代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求偿权
票据付款人的求偿权
利息求偿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一同申报
不可作为债权申报事项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双倍罚息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无效债权
破产费用、公益债务
取回权(物权)
罚金、罚款、违约金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职工债权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范围总览
概念→破产申请受理前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
债务人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益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增值部分
管理人行使追回权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财产
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取回权对应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追回权
管理人对出资人未缴出资的追回权(股东→认缴出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满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管,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对企业管理层的追回权(董监高)
非正常收入→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权获取的收入→合法不正常(破产前一年内)
绩效奖金
普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其他非正常收入
处理(一退二要)
高工资+奖金→普通破产债权顺序(最后顺序)不是生活必需
低平工资→工资清偿顺序(第一顺序)全额
侵占的企业财产→董监高不得作为债权申报
撤销权(申请前1年内)
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不分前后半年的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放弃债权的
分前后半年的→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
清偿日在①段,仅太着急的提前清偿(债务到期日在破产受理后)可撤销
清偿日在②段+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仅对5种已到期债权的个别清偿(单向清偿)有效
担保财产价值(优质债权已到期)>债权数额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基于法定程序)
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
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可撤销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不可撤销
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后果
债务人所实施的交易行为失去效力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对应的财产,列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未申请的,债权人也可以
一般取回权
概念和特征
取回权1→合法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适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对方可取回
该类取回权行使的时间
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在XX方案提交表决之前提出就可以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仍可取回但要交钱
债务人违法转让“占有的他人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前+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善意+对价+手续全)→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无权处分发生在破产受理之后+第三人善意取得/第三人未善意取得(善意+对价+手续全)→作为共益债权清偿
占有物毁损/灭失,获得保险金等处理
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以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已经交付债务人+代偿物不能区分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取回权2→基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协议取回(货物的分期付款)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对方可取回
不是按照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仍然归出卖方保留 买方未达到75%(3/4)
该类取回权行使的时间
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在XX方案提交表决之前提出就可以
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仍可取回但要交钱
对变价款的取回权→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卖人取回权
只针对“在途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已经运到之后,买受人才破产的,出卖人不能追回该标的物。出卖人就所欠价款可以申报债权
如果买受人企业(债务人)的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可以要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因为交付了价款,出卖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该类取回权的行使时间→在途时+出卖人主张
出卖人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概念→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抵销权的前提是→“互有债权债务”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申报为必要条件。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提出破产抵销的主张
种类不同的债权,以及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债权均可以抵销
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不得由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提出→单向抵销
破产抵销权的生效日期→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禁止抵销
①股东欠债权人企业的出资额(股权)≠债务人企业欠股东之债(债权)
②受理破产后,因债权买卖形成的互有债权债务,禁止抵销→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
总结→清偿行为的效力
破产前6个月内→非常5+1清偿有效(5是指:水电费、担保物权、法定债权、职工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1是指:善意抵销)
破产前1年到破产前6个月内:仅一种清偿可撤销(即太着急的提前清偿)抵销全有效
2014.1.1之前
受理日之前到期→民法抵销
品质,种类相同
债权债务都到期
受理日之后到期→破产法抵销
2014.1.1~2014.7.1→7.1日到期→民法抵销
2014.7.1之后→不可抵销(恶意突击)
③互付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是破产申请前1年内+互负债权债务到期时间在破产受理后+恶意=禁止抵销
④次债务人→互付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是破产申请前1年内+互负债权债务到期时间在破产受理后+恶意=禁止抵销
⑤破产前6个月+破产原因+恶意取得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分论
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申请人
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重整、和解、清算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和解、清算
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仅可启动重整程序→三鹿奶粉
程序转换→清算转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期间
起点→受理之日
终点→重整方案达成/不达成之日
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不行使优先受偿权
可以新借款,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对取回权的限制→按照当时的协议给租金(长期)→租赁到期可取回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法院同意的除外
重整计划
期限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讨论
①召集债权人会议→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②分组讨论→依照债权分类,债权人会议分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第一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担保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优质债权
第二组→职工工资等
第三组→税款
第四组→普通债权
组内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双重多数决)
通过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未通过时的强行批准
首先,是协商基础上的再次表决
其次,是再次表决未通过时的审查批准→符合法定条件(利于公共利益)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管理人负责监督
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执行不能”的处理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不能由债务人请求
清偿有效、承诺失效、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才能接受分配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务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借款担保依旧有效
重整程序的终止
方案通过→裁定终止重整程序+恢复经营
方案未通过→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
和解程序→求债权人
和解的申请
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出资人均不能申请和解
债务人既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也可以从破产清算程序转换为破产和解
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担保物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条件→双重多数决(人数过半+无担保债权总额2/3以上)→不分组
和解协议必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协议执行不能
清偿有效
承诺失效
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才能继续分配
终止和解协议
通过→终止和解程序+执行和解计划
未通过→终止和解程序+宣告破产
清算程序→法院宣告破产后→平行线
优质债权人→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只有物保不包括人保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当别除权标的物不足清偿被担保的全部债务时,别除权人不得就未足额清偿部分请求以破产财产优先受偿,而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加集体清偿
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优先受偿权
管理人不得擅自将别除权的物纳入破产分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别除权清偿→在建物上二者同时存在时,建设工程价款优于别除权
别除权的标的物不得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普通债权人
金钱分配为原则,实物分配为例外
对外按顺序,对内按比例
顺序→破产费用→公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保、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物上未有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