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非法学)民法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2021法硕(非法学)民法思维导图——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编辑于2020-06-29 11:58:40民事法律行为
Ⅰ.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事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Ⅱ.分类
一、根据成立取决于几方的意思表示
1.单方行为
a.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例如:代理权授予、委托代理权撤销、继承权抛弃、解除合同等
b.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
仅发生个人权利的变动
例如:抛弃所有权或他物权
2.双方行为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结婚等
3.多方行为(共同行为)
具有相同内容的多方意思表示合致(平行的合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合同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社团章程订立行为等
4.决议行为
(组织内部)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a.多数人意思表示一致
b.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
c.原则上仅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例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二、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
1.单务行为
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赠与行为
2.双务行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买卖行为
a.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三、以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给予相应的报偿
1.有偿行为
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2.无偿行为
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借用
3.区分意义
四、依据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1.诺成性行为
指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对方(也是意思表示)后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一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发生民法上的法律效力,如买卖、租赁等
2.实践性行为
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物法律行为)
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等
3.区分意义
五、依据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行为
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遗嘱
2.不要式行为
不需要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
3.区分意义
六、依据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依从关系为标准
1.主行为
2.从行为
七、依据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为标准
1.有因行为
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原因是行为的目的
2.无因行为
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如票据行为
3.区分意义
八、依据行为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
1.负担行为
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令义务人负担一项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处分行为
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物权行为
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消灭
准物权行为
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易主
对象
一项既存权利
3.区分意义
Ⅲ.意思表示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2.特征
a.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b.是意思由内而外的表示过程
二、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鉴定、审核、登记
3.默示形式
a.作为的默示(推定)
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
b.不作为的默示(沉默)
含义
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出其内在意思
条件
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三、生效和撤回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b.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指定特定系统:到达主义
未指定特定系统:了解主义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表示完成时生效
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等
b.法律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3.公告方式
公告发布时生效
4.意思表示的撤回
a.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
b.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五、意思表示的瑕疵
1.意思表示不一致
a.有意的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
有效:原则上
无效:例外,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
通谋虚伪表示
无效
“阴阳合同”
隐藏行为
无效: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
有效: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没有效力瑕疵,则有效
”阴合同“
b.无意的不一致
重大误解
可撤销
2.意思表示不自由
a.欺诈
可撤销
b.胁迫
可撤销
c.显失公平
可撤销
Ⅳ.情形
一、成立和有效
1. 成立
a.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
指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b.特殊成立要件
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除需要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2. 有效
A. .形式要件
B. 实质要件
a.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首要条件
b.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一致
重大误解
为什么只有重大误解
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善意取得,则发生物权变动
否则,受让人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特点
a. 具备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b. 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
c. 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2. 情形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b. 通谋虚伪行为(双方虚假行为)
c.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i. 狭义的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ii.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禁止”、“不得”
d.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孕、包二奶、断绝父子关系的合同
e. 恶意串通行为
i. 主观上---恶意
ii. 客观上---通谋
f. 免责条款无效
i.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ii.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法律后果
a. 尚未履行
无须履行
b. 正在履行者
应终止履行
c. 业已履行者
i. 返还财产
如果当事人一方取得财产,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
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
ii. 赔偿损失
损失是一方造成的,仅过错方赔偿
双方都有过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法律特别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d. 解决争议条款有效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属于形成诉权,须受除斥期间限制
2. 特征
a. 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b. 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c. 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3. 情形
a.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具体包括
i. 对行为性质的误解,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ii. 对标的物的误解,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iii. 对价金的误解,将10000元误认为1000元
iv. 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某甲当作某乙
不包括动机错误
b.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具体包括
当事人欺诈
第三人欺诈
c.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d.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i.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ii. 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即暴利
iii. 不以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iv. 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4. 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
a. 撤销权的主体
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只能由受害方行使
因重大误解产生的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则由行为人行使
b. 撤销方式
起诉
申请仲裁
c. 撤销的法律效力
具有溯及力
d. 撤销权的消灭
i.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ii.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iii.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iv.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a.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
b.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无效
c. 主张无效的权利人不同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a. 概念
b. 特征
i. 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代理权或行为能力而使效力不齐备
ii. 效力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
iii. 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c. 情形
i.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追认权
拒绝追认
催告权
撤销权
ii. 无权代理行为
d. 法律后果
i.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ii.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归为无效
iii.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五、成立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A. 附条件的
a. 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效力产生或接触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b. 特点
i.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ii.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iii.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iv.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c. 条件的种类
i. 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不同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ii. 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d. 条件成就的拟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组织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B. 附期限的
概念
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
期限是当事人可以预知的,是必然要到来的
期限的分类
延缓期限(始期)
解除期限(终期)
2.未经批准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