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6章_公司法律制度
2020年CPA考试 VIP课程笔记 【经济法】第6章_公司法律制度
编辑于2020-07-17 22:16:03第6章 _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公司指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
1.1. 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人格(法人资格)
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2. 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对外投资限制
向其他企业投资,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担保的限制
内部限制
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对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法定限制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借款的限制
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人员提供借款
1.3.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
【全款】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首付+按揭】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至少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
合同之债
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就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
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合同义务
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人分担的,法院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未约定出资比例的,按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设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法院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侵权之债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未设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5.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方式
一般规定
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条件
【2020年变化】
出资人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出资人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出资人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以债权出资
债权人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应符合条件
债权人已履行对应义务,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经生效判决、裁决确认
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特别提示
债权出资目前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债转股”
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
非货币财产
对其评估作价,可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未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金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主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的,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出资
实际交付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已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公司
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
与债权人无关
出资人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股权
履行出资义务的基本要求
货币出资
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非货币财产出资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1.6.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全面履行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无权提出相同请求
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按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发起人不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依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抽逃出资
认定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其抽逃出资的人员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其抽逃出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协助人员
其他股东(不论是否为发起人)、董事、高管(不包括监事)或实际控制人
已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或抽逃出资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该股东追偿
增资时董、高的责任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与发起人、监事无关)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1.7. 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
资格认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资格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中,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代持股协议】
内部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但名义股东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则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一股二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让股东还可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上述人员的责任。
1.8. 股东的权利
表决权
有限公司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份公司
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
资本决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查阅权【股份公司存在更多限制】
有限公司
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
股东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股份公司
股东依生效判决查访公司文件材料,在该股东在场情况下,可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查阅信息后如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损害,则须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辅助股东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负有相同义务,适用同一规则
增资优先认缴权
2020年变化
行使条件——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因此公司吸收合并导致其注册资本增加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
在具备该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中,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增资优先认缴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股东可放弃行使该权利,但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增资优先认缴权可在公司原股东间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针对侵害增资优先认缴权的不同行为,股东可提起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人民法院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
股利分配请求权
2020年变化
股利分配程序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后由董事会执行
股东起诉,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参加诉讼的,列为共同原告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请求分配利润,但公司拒绝分配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判决公司按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法院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实施利润分配决议时间
决议作出后,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
决议未载明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为准
决议、章程均未规定或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如果决议规定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公司
公司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公司
【只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的情形
1.9. 股东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代表(公司)诉讼
解散诉讼
1.10.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义务
2020年变化
组织清算义务
1.11. 董、监、高人员制度
高管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人员
董、监、高人员法定义务
2. 有限责任公司
2.1. 设立和组织机构
设立
50以下股东
允许一人设立
章程规定
股东共同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出资证明书
股东名册
2.2. 股东会
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的,可不召开股东会
会议类型及频率
召集和主持
首次
出资最多的股东
以后
一般
董事会——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内部
通知
15日以前
表决
出资比例行使,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事项表决,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2.3. 董事会
组成
3-13人组成
召集和主持
2.4. 监事会
组成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
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人格否定原则
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资产,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6. 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
不设股东会
董事会
必须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1人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高不经同意,不得担任其他公司董、高
监事会
不少于5人
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
公司章程
2.7. 股权转让
自愿转让
内部转让
相互转让,无需通知
外部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书面通知,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行使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30日
不强制缔约
侵害优先购买权
30日内主张,或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3. 股份有限公司
3.1. 设立
基本内容
发起人
2人以上,200以下,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合法财产
出资期限
募集方式:首付实缴制,且一次付清,其中发起人不得低于35%
章程规定和修改
募集设立的应经创立大会通过
修改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
创立大会
30日内召开
过半数发起人、认股人出席举行
认股人过半数同意通过事项
公司章程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3.2. 股东大会
职权
会议形式
年会
每年召开一次
上市公司6个月内
临时股东大会
2个月内召开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5人)或章程所定人数2/3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
监事会提议召开
召集和主持
会议通知
股东大会20日前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
30日
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
表决事项
普通事项
过半数
特别事项
2/3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3.3. 董事会
成员组成
5-19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的***
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不得超3年,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大)会有权在***内解除其职务
会议类型
定期会议
每年召开2次,不限时间,每次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临时会议
提议召开,董事长收到提议10日内召开
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1/3以上董事
监事会
独立董事
会议表决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必须全体(而非出席)董事过半数通过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记录
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参与决议董事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中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
3.4. 经理
董事会聘任解聘
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3.5. 监事会
组成
职责同有限责任公司
4. 上市公司
4.1. 股东大会的特殊规定
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出席会议过半数通过)
审议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事项(出席会议2/3以上)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出席会议过半数通过)
审议批准对外担保行为
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出席+>1/2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回避+出席+>1/2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4.2. 董事会的特别要求
设立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
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时,须提交股东大会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计同意并做出决议
4.3. 独立董事制度
至少1/3以上独立董事
基本任职条件(基本任职条件)
依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资格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不得担任情形
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是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最近1年曾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人员
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人员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提名
董事会
监事会
单独或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最终要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与其他董事相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特别职权
行使特别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相关提议未被采纳或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特别职权范围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
向董事会提交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意见
应当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管
董事、高管的薪酬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意见类型之一
同意
保留意见及理由
反对意见及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障碍
需要披露事项,应当予以公告,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分别披露
撤换、免职与辞职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应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作出公开声明
辞职
***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规定最低要求时,该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董事、监事、高管、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不包括独立董事
5. 股份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