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思维导图
刑总
绪论
基础论
什么是刑法
特征
严厉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发动的补充保护性
调整广泛性
渊源
目的论
目的
任务
作用
内容
机能
规制机能
保护技能
保障技能
好人
坏人
效力
空间
属地主义加属人主义、保护主义。国际条约
属地管辖:我国领土、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 行为结果择一主义,行为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犯罪人是中国人,犯罪地中国领域外,所犯之罪原则上适用中国刑罚,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适用,但是中国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
保护管辖: 1.犯罪地国外 2.犯罪人外国人 3.侵犯我方利益 4.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 5.双重犯罪地原则,即按犯罪地法律也应惩罚
普遍管辖:中国缔结or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的行使管辖权,适用本法,定罪量刑依据依然是中国刑法
时间
生效时间
公布之日起
公布后一段时间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机关明确宣布某法律自何日起时效
默示失效or自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溯及力问题
4种学说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
对象:未决犯
哪个轻:比较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刑法修正案原则上也适用
跨法犯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司法解释原则上有溯及力
当存在一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无论轻重一律适用 当存在两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才适用从旧兼从轻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解释
效力
立法
司法
学理
方法
文理
论理
目的
扩大
缩小
当然
反对
比较
历史
类推
基本原则:分则保护法益,总则确立制度保障人权
罪行法定原则
概念: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处刑
内容
法定化 明确化 合理化
体现
立法
总则:犯罪的概念 一般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及具体运用制度
分则:规定了每一犯罪具体的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司法
依法定罪;废除类推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对比才有平等)
平等保护法益
平等认定犯罪
平等裁定刑罚
平等执行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概念:刑罚的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内容
刑罚轻重=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承担责任(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体现
总则
量刑原则、规则
分则
每一类犯罪规定具体法定刑 重罪重刑 轻罪轻刑
惩罚任务
保护任务
惩罚犯人、保护人民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
主观与客观统一
实质与形式的统一
实质
严重社会危害性
形式
具有形式违法性
后果
具有法律惩罚性
但书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1概念
2分类
基本与修正
标准与派生
3特征
1.罪 2.刑 3.法定
4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理论联系实践
要件
客体
概念:犯罪行为侵犯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特征 犯罪客体是社会利益 犯罪行为侵害犯的社会利益 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分类
一般客体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同类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的关系
联系: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
区别
1.是否为犯罪的必备要件
客体是必备 对象是选择
2.是否受到侵犯
客体必被侵害 对象不一定
客观方面
行为
危害行为
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主观)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实质)并被刑法所禁止(形式)的身体活动(客观)
一个本质
要对法益增加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主观与客观统一 形式与实质统一
两种形式
作为(常见情形)
特征: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
不作为(命题重点)
特征: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分类
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成立条件
应为
1.法律规定 2.法律地位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3.先前行为对法益造成危险,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职业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能为
主客观方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法律不强人所难)
不为
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造成or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主观方面
故意or过失
三大特征
1.有体性 2.有异性 3.有害性
对象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犯罪行为攻击的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or信息
结果
一个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or现实危险状态
三种分类
1.危险结果对实害结果 2.广义结果对狭义结果 3.物质结果对非物质结果
五大意义
实害结果
定罪方面: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
量刑方面: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适用条件
结果加重犯
犯罪形态方面: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危险结果
1.某些犯罪的成立条件 2.某些犯罪的既遂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四大特征
客观性(因是客观,果是客观) 相对性(因在前,果在后) 必然性(因为何能导致果) 复杂性(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
区分
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无介入
肯定有因果关系
有介入
只有介入因素异常且作用大,才能中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异常如何判断: 自然事件看概率 社会事件看评价
作用大: 大到能够独立导致结果,接近100%
注意!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
当介入因素为一个不作为行为时,不能阻断因果关系
时间、地点、方法
原则上无关,极少数罪名有影响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主体
概念
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or单位
分类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要求具备达到的年龄
四分法
1.完全无
2.相当负
3.完全负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
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组成,即行为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社会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认定
先医再法
程度
完全
限定
尚未完全丧失,可从减
完全无
不负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完全疯,不承担;醉酒时犯罪,醒酒后赎罪
特殊人员
醉酒
生理醉酒
负
病理醉酒
不负
聋哑人和盲人
有责任能力 可能导致能力减弱 有影响可从减免 无影响不从宽
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特殊主体
纯正身份犯
tips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 国有委派 协助行政管理
不纯正身份犯
单位
主体资格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
私营独资企业
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内部机构
以自己名义犯罪 违法所得归该机构
外国单位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为单位or为单位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体现
1.单位集体决定 2.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依照程序作出决定
tips
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 2.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3.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归个人
罪过形式
可故可过失 可作可不作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处罚
原则双罚
例外单罚
单位变更
单位若合并追究原单位,三销一破追究自然人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犯罪的,必须区分主从犯 主管直接责任人可不区分
原双例单,单双人都罚
为了单位利益偶而犯罪
主观方面
无罪过事件(行为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主观上无故意过失)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罪过事件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or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两者异同
相同
明知会发生结果,但都不排斥
不同
1.认识因素不同
直接:可能or必然发生结果 间接:仅可能发生结果
2.意志因素不同
直接: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放任结果发生
3.结果因素不同
直接:没发生也可追责 间接:没发生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但没有遇见
构成
1.行为人有遇见的能力 2.应当预见 3.发生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
1.已经预见 2.轻信能够避免(采取了避免措施)
疏过与自过
相同
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
是否预见结果
区分标准
是否已经预见结果
有:过于自信 无:疏忽大意
监督过失
概念:特定的人与人or人与物之间可能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监督者没有正确履行监督义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构成
1.对被监督者的行为缺乏监督 2.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
自过与间接故意
联系
相同
都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
不同
1.认识因素不同
间:明知结果 自:预见结果
2.意志因素不同
间:放任结果发生 自:避免结果发生
区分标准
形式标准
有无采取避免措施
实质标准
是否明显具备加害行为
疏过与意外事件
联系
相同
二者都没有预见结果可能发生,也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
有无预见结果可能性
区分标准
是否有结果预见的可能性
过自与不可抗力
联系
相同
都已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
有无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区分标准
是否有结果避免的可能性
认识错误(故意犯罪)
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类型
假象非罪
假象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假象重罪
假象轻罪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
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实施情况有不正确理解
适用前提
主客观不一致
tips
间接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概括故意不是认识错误
处理方式
法定符合说
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满足犯罪构成即既遂
类型
大错误
客体错误
行为人想要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对象有性质上的错误(涉及两个犯罪)
小错误
主观错误
对象错误
想杀甲结果杀乙
打击错误
手段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造成预定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一正)
没有造成预定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一反)
知道已经造成预定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一补充)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发生过程与行为人预测不同
事前的故意
结果提前发生
犯罪动机与目的
目的
概念: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实现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分类
有无刑法明文规定
成文目的 不成文目的
有无客观行为相对应
直接目的犯 间接目的犯
动机
概念: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意义
1.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素,但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 2.往往是重要的法定or酌定的量刑情节
关系
1.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同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 3.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4.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在后
正当化事由
概念
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种类
法定
防卫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or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
主观条件
保护合法权利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质的过当 手段过当)造成重大损害(量的过当 结果过当)
两者需同时过当
判断是有存在不法侵害 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判断质量是否过当
特别防卫
概念
对严重危害人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者本人+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主观条件
保护合法权利
tips
1.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2.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
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征
社会危害性
罪过性
责任
应酌情减轻or免除
防卫不适时
主观
故意
故意犯罪
过失
过失犯罪
无故意
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开始前,虽然不可以防卫,但可以准备
防卫装置
不法侵害解释后原则上也不能防卫
例外:财产犯罪
时间:延续性
现场:延伸性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or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额行为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对象条件
第三人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
保护合法权利
限制条件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特别例外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点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概念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
特征
客观
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主观
过失
刑事责任
酌情减轻or免除
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目的相同
保护权利
前提相同
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责任相同
限度内 超出限度
区别
危害来源不同
紧:可人可自然 正:人
行为侵害对象不同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紧:损害<保护 正:损害>保护
主体的限定不同
理论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活动 正当业务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自救行为
犯罪在时间上的推进:犯罪形态
概念
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特点
1.终局性
2.排他性
类型
完成形态
既遂(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
行为犯
危险犯
结果犯
未完成形态
预备
成立条件
主观
为了完成犯罪,具有便利犯罪实行行为的意图
客观
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原因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进入到实行阶段
责任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注意!
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未遂
成立条件
主观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客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结果
未得逞
责任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分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 不能犯未遂
注意!
区分与迷信犯
中止
成立条件
主观
自动性
客观
有效性
时间性
责任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应该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应该减轻处罚
犯罪在空间上的分布:共同犯罪
共犯的成立条件
共同
主体:2人以上
犯罪
主观
有共同故意
客观
有共同行为
不构成共犯的情形
核心:缺乏共同的故意
1.过失行为不构成共犯
2.间接正犯不构成共犯
3.实行过限不构成共犯
4.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不构成共犯
5.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6.同时犯,先后犯不构成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事前通谋共犯与事前无通谋共犯
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特征
共同犯罪的分类
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其他犯罪中的主犯
主犯与首要分子是交叉关系
1.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从犯
法律后果
应当从减免
胁从犯
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主观
有教唆故意
客观
有教唆行为
责任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处罚 2.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
1.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2.接受教唆但未实施 3.接受教唆但未实施被教唆之罪 4.被教唆者在被教唆时,已有犯被教唆罪的意图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必须满足有效性 2.中止的效力仅即予本人,不即予其他共犯人 3.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构成中止
罪定几个罪:罪数问题
我国采纳犯罪构成说
分类
本来就是一罪:实质的一罪
原因: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当然按照一罪处理
类型
1.继续犯
2.想象竞合
关联法条竞合
区分结果加重
3.结果加重犯
本来是数罪,法律规定为一罪:法定的一罪
类型
1.结合犯
2.集合犯
本来数罪,按一罪处理:处断的一罪
类型
1.连续犯
2.牵连犯
3.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
类型
犯后销赃
犯后毁证
没侵犯新法益 没有期待可能性
刑罚论
刑事责任
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作出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谴责的责任
特征
1.非难性、谴责性
2.必然性、平等性
3.社会性、法律性
4.严厉性、专属性
与刑罚关系
区别
1.前提 2.性质 3.内容
联系
1.前提关系 2.决定轻重 3.实现方式
刑罚
概念
剥夺or限制犯罪人某项权益的制裁方法
分类
法定分类
主刑
附加刑
理论分类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以法官为中心,以时间序列为推进
量刑
主刑:管拘有无死
tips
注意上下期限
死无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限制
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
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
限制死刑适用的程序
限制死刑的执行方式
死缓
3种可能 4种结局
2年考验期内重大立功减为25年 2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2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
未被执行死刑,死缓期限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
情节恶劣,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
3种特殊死缓犯限制减刑
附加刑:罚没剥驱
定罪免刑
非刑罚处罚方法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 由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适用职业禁止or从业禁止
影响刑罚轻重的情节
法定情节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7种
动机 手段 时间、地点 对象 损害结果 一贯表现 犯罪后态度
一主四客过去现在
量刑制度
累犯
一般累犯
我有18姑
特别累犯
国恐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准自首
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
1.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2.本人其他罪行
立功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可减轻免除处罚
tips
被检举揭发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or该案件在全国、省级、自治区内有重大影响
不要求实际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
类型
揭发型
线索型
协助型
其他型
坦白
被动归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开始量刑
一罪一罚
数罪并罚
原则
混合原则:以限制加重为基础,有限制的采用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除被判处无期、死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一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刑期。 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 有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过20年;超过3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25年 数罪中有拘役有有期的执行有期徒刑;同时判处有期和管制or拘役和管制的,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分别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323 拘役161 有期以35年为界,最高20or25年
并科原则
有期加管制、拘役加管制分别执行 主刑加附加刑分别执行
吸收原则
死吸其他主刑 无吸无以下主刑 有吸拘役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又犯新罪
先减后并(新煎饼)
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公开宣判
执行
不执行
宣告缓刑 设置考验期
1.对象条件
拘役有期3年以下
time
拘: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不少于2个月 有: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不少于1年
2.实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危险 4.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可以宣告
对于老少孕应当宣告
3.禁止条件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不适用缓刑
4.法律后果
成功缓刑
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产生累犯)
失败缓刑
又犯新罪
发现漏罪(需在考验期内发现)
违反规定
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执行
减刑
1.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的犯罪分子
2.期限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已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行的不得少于13年;限制减刑:对三种特殊死缓犯,在2年考验期内重大立功减为25年的,不能少于20年。减为无期徒行的不得少于25年
3.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罪表现 or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4.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假释
1.对象条件
有期无期
2.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重中之重)
3.期限条件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执行13年以上
4.禁止条件
累犯
7种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无期
有组织性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
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份子不得减刑假释
5.程序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建议 人民法院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6.法律后果
成功
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
撤销假释
又犯新罪
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发现漏罪
撤销假释,先并后见
违反规定
尚未构成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继续执行为执行完毕的刑罚
刑事责任消灭方式
追诉时效
期限
5 10 15 20
最高检只有权利核准20年
计算
从犯罪之日 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中断
在前罪追诉时限以内的,又犯新罪。前罪的追诉时限从犯新罪之日起计算
延长
相关机关介入
逃避侦查审判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共同犯罪 时效计算
分别计算,互不影响 分别中断,互不干扰
赦免
任何时期发现,都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