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消费税知识点总结
CPA之消费税,欢迎大家找错及提出宝贵意见。
编辑于2020-09-16 16:11:11消费税
纳税人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他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额计算
生产环节计税
直接对外销售消费税计算
从价定率
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子主题
从量定额税率
适用于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量计征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2、自产自用 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 为收回数量
4、进口为海关核定进口数量
提示:非独产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复合计税
适用于白酒,卷烟(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消费税处理
自产自用是否纳税
自产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无须纳消费税
自产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时纳消费税
自产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移送使用时纳消费税
商尔夫球杆用于赠送,纳消费税与增值税
小汽车用于管理部门,纳消费税,不纳增值税
烟丝用于产生卷烟,不纳消与增
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纳消费税,不纳增值税
如何计算消费税
从量定额: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定率
1、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售价:平均价或最高价(换抵投)
2、无同类价(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成销售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是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税,若当月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为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复合计税: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计税
委托加工判定
委托加工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料
自产自销
受托方提供材料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议购进原材料生产
纳税人身份判定
委托加工
委托方:消费税纳税人
受托方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
未履行扣缴义务: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未履行纳税义务: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个人无代收代缴义务
自产自销
销售方
增值税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
委托加工计税规则
委托个人加工:委托方自行纳消费税
委托非个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依据:受托方同类价,无同类价按组价
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或少代收代缴,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委托方补缴税款依据:1、收回的消费品已销售按销售额计税 2、收回的消费品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价计税
受托方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委托加工税额计算
计税方法
从量计税:按委托加工收回数量计税
从价计税或复合计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价计税,无同类价的按组价计税
委托方自行纳税,已销售按售价计税,为售或用于连续生产按组价计税
组价公式
从价定率: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
复合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税率)/(1-税率)
组价规则
材料成本
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含材料运费,不含增值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未提供材料成本,受托方所在税务机关核定
加工费:受托方加工消费品向委托收取的全部费用(含代垫辅料的实际成本,不含增值税)
进口环节计税
进口消费税征管规则
纳税人:进口人或代理人
纳税地点:报关地海关
纳税义务时间:报关进口时
缴库期限:海关填发进口消费税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进口消费税税额计算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消费品数量*税率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复全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税率)/(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数量*税率
提示:进口环节纳消费税后,再对外销售无须再计税;但卷烟和超豪华小汽车需二次计消费税
零售环节计税
金银铂钻首饰,不含包金,镀金饰品
金银铂钻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按销售额全额征消费税
金银铂钻连同包装物销售,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及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计消费税
既销售金银铂钻又销售非金银铂钻饰品
能分清
零售环节5%,金银铂钻首饰饰品
生产环节10%,其他贵重首饰珠宝玉石
分不清
同时生产各类首饰,一律按10%计税
同时零售各类首饰,一律按5%计税
带料加工金银首饰,按受托方同类金银首饰的售价确定计税依据,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征消费税(同增值税)
超豪华小汽车:超豪华小汽车是每辆售价不含增值税>=130万元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销售给单位或个人,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10%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豪华小汽车,生产环节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批发环节计税
适用:卷烟二道消费税:生产+批发
纳税人
卷烟批发企业
纳税人之间销售不纳消费税
计税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批零兼营应分开核算,否则一并按批发计税
征管
批发企业计税不能扣除已含生产环节消费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
已纳消费税扣除
扣税政策: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加的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可以将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扣税范围
外购进口
1. 已税烟丝生产卷烟
2. 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
3. 已税珠宝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 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烟火
5. 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高尔夫球杆
6. 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
7. 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实木地板
8. 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生产连续应税成品油
9. 已税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委托加工收回
1-8项同外购(进口)
9.已税摩托书连续生产应税摩托车
提示1 只有列明连续生产才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未列明情形如酒类(葡萄酒),高档手表,小汽车,游艇,部分成品油,电池,涂料无扣税规定
提示2 已税珠宝玉石生产金银铂钻首饰,饰品的,一律不得扣税
扣除计算:按当期连续生产领用数量扣税
外购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消费品的买价
委托加工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消费税出口退税
出口政策
又免又退:有出口经营权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但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不免不退
只免不退:有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不免不退:其他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
退税依据:按进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缴款书确定
从价定率:已征且未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从量定额:已征且未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复合计片:按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消费税应退税=从价定率计片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税率+从量定额计征的退税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
销售额
销售额=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价外费用(包装物租金、装卸费),提示销售白酒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代垫运输费用、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装物
随同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销售额征消费税
包装物租金:一律作为价外费用计税
包装物押金
一般规则:收取逾期一年征收消费税,啤酒,黄酒,成品油包装物押金与消费税无关,但与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规则
特殊规则: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并入销售额征税
提示:甲类,乙类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但不包括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押金
视同销售
换抵投: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投和抵偿债务等,以同类消费品最高售价做为计税依据
提示1:除换抵投外的其他视同销售均用同类价中的平均价计税
提示2:增值税中的各种视同销售情形,一律用同类价中的平均价计税
计税价格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和实际计税价格孰高适用
卷烟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白酒核定规则
白酒核定范围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70%以下的
2、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销售销售价格(不含增)70%以下的
白酒核定规则
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
除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外,其他白酒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原则上应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核定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销售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外币折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是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从)
税目
烟
卷烟,雪茄烟,烟丝。其中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所卷烟,手工卷烟,未纳入计划的卷烟
酒
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如葡萄酒)。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征消费税
不包括:销售购入的啤酒
高档化妆品
包括:1、高档美容,修饰类妆品 2、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3、成套化妆品,提示高档不含增值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及以上
不包括:普通护肤护发品;舞台演员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计税)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提示:免税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片税
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不包括:体育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不包括:车用含铅汽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纯生物柴油,纳税人利用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工业油料
小汽车
包括:1、乘用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 3、超豪华小汽车:不含增值税零售价130万元及以上(零售环节计税)用排气量<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排气量>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片收范围
不包括: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车高长度>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大客车,大货车
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摩托车
不包括: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
高尔夫球及球具
包括:1、高尔夫球,球包,球杆;2、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握把
高档手表
包括: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游艇
包括:艇身长度>8米(含)<90米(含),内置发动机,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不上运动或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不包括:无动力艇,帆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类木质一次性筷子,含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不包括:竹制筷子,非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面为榫是,槽的实木装饰板,包括未经涂饰的素板
电池
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涂料
不包括: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420克/升(含)的涂料
纳税环节
生产环节
生产环节
除金银铂钻外首饰饰品
委托加工环节
进中环节
零售环节
金银铂钻首饰品
超豪华小汽车
批发环节
卷烟
主题
税率:1、兼营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2、将不同税率消费品组成消费品从高计税(即使分别别核算也从高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增值税
销售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的当天,书面合同未约定,为发出应税商品的当天
2. 采取预收货款结算,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采购其他方式结算,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
销售货物: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另有规定除外)
自产自销商品
委托加工消费品(除委托个人除外):受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委托个人(含个体户)加工消费品:委托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进口消费品:报关地海关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消费品: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范围:省级税务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构申报缴纳消费税
提示1一般退货:因质量等原因退货,已纳消费税可予退还
提示2出口退货: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退税,复进口时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内销后的当月申报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