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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教材第六章,行政立法的总结
刑法学第一编绪论篇章的总结与完善思维导图,欢迎查看使用!
关于行政许可章节内容的思维导图,详见如下,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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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概述
概念
通说认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性质
行政的性质(抽象行政行为)
主体是行政机关
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的事项
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立法的性质(准立法行为)
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备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必须遵循准立法程序
地位
效力层级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发生冲突,找全国人大
种类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或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就本应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发来吧或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而进行的立法
一般理解也包括法律法规的授权
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程序
编制立法工作计划
起草
征求和听取意见
审查
决定与公布
效力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如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及于全国,地方性规章一般及于相应行政管辖区
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产生拘束力
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生效
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审议通过
经行政首长签署
公开发布
需同时具备
失效
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
新法废除旧法
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消灭
在法规清理中宣布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废止
被有权机关撤销
监督
备案
有权机关改变或撤销
全国人大进行监督审查
《立法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特征
面向未来
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
可反复适用
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不是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可作为执法依据
效力取决于其制定主体的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