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绪论编
刑法
概述
概念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性质
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任务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产生
发展
体系
广义
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狭义
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编
章
节
条
我国《刑法》的基本单位
款
项
我国《刑法典》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
第四条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
解释
以效力为依据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以方法为依据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原则
罪行相当原则
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
概念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分类
属地原则(领土原则或地域管辖原则)
属人原则(国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或自卫原则)
折衷原则(结合原则)
普遍原则(世界原则)
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我国现状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普通管辖原则有条件的适用
属地管辖权
领陆
领水
领空
拟制领土(浮动领土)
船舶
航空器
特殊规定
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领域外触犯刑法,三年以下可不予追究
依旧享有管辖权,只是依法可以不予追究,且并非一定不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不受三年以下的限制
保护管辖权
行为主体是外国人
行为地必须是我国领域外,且必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犯罪地的法律与我国刑法均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普遍管辖权
时间效力
概念
刑法的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在新的法律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再生效实施
终止时间
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明示废止)
原有法律实际上效力终止即自然失效(默示废止)
溯及力问题
概念
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对行为能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原则
从旧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我国所采用)
行为时旧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无论新法如何规定,均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时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当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时旧法与新法都认为是犯罪,在新法的追诉期内,从旧法,如果新法轻于旧法的法定刑,从新法
标准
以法定刑作为比较处刑轻重的标准
“跨法犯”的适用
《刑法》第89条
累犯、自首制度等的“跨法适用”
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