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下列思维导图将中国法制史的内容整理成思维导图,方便大家背诵。
编辑于2020-11-04 17:25:04中国法制史
夏商
立法概况
禹刑
王命
誓
汤刑
誓
军事命令,宣布军事纪律
诰
王国或权臣对大臣,诸侯,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指示,训诰
命
君王对具体事情的命令
刑事立法
奴隶制五刑
墨刑
黥刑,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染墨
劓刑
割鼻子
剕刑
刖刑,砍手或足;膑刑,砍膝盖骨
宫刑
破坏生殖器,男性:去势;女性:幽闭。
大辟
死刑。斩,戮,炮烙(铜柱上涂油,下加炭火,在上行走,最终坠入炭火中烧死),醢刑(捣成肉酱,又称菹zu刑),脯刑(晒成肉干)
发展沿革
来源:夏朝同期的有苗氏部落
奴隶制时代,封建制法制前期(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沿用
司法制度
天罚和神判
监狱
圜土
夏朝又称“夏台”,“钧台”,商朝沿用
囹圄
商朝另设,又称“羑you里”
西周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宗法制度
概念
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内容
周天子(土地,人民)---诸侯(封国)----卿大夫(采邑)---士(禄田)
基本原则
1,嫡长子继承制
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各级诸侯,卿大夫,士即是家族组织,又是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吕刑
又称“甫刑”成康之治后,周穆王时期,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的“司寇”吕侯作。具体内容不可考
九刑
含义一:周朝的刑书。具体内容不可考
含义二:西周的刑罚。(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
周礼
概念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制度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渊源与发展
氏族社会时期:祭祀鬼神的仪式
阶级社会: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都有固定礼仪形式。
周公制礼:姬旦(文王之子,武王之弟),辅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制周礼
春秋战国后:逐渐丧失了规范社会的作用
内容
第一层:抽象的精神原则
亲亲
在家族范围内,亲其亲,长其长,按身份行事(亲亲父为首)
尊尊
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
第二层: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
吉礼
祭祀之礼
凶礼
丧葬之礼
军礼
行兵打仗之礼
宾礼
迎宾待客之礼
嘉礼
冠婚之礼
性质和作用
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
规范性
国家意志性
强制性
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实际调整作用
礼,刑关系
一般关系:
1,相对应的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二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2,礼,是一种积极规范,即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做什么,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
3,刑,是一种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出礼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刑事立法
主要刑法原则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罪疑从轻,从赦
宽严适中
主要罪名
第一类:政治性犯罪
如违抗王命罪
第二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类犯罪
如冠攮奸宄gui罪(聚众抢劫罪),贼(破坏礼法),芷(隐匿贼),盗(窃取财务),奸(盗用国家宝器)
第三类:渎职方面犯罪(五过)
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
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
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
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民事立法
契约
西周设有专职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司约”;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质“”剂“均由官方制作。
质剂
适用买卖关系(大市以质,小市以剂),”质“:买卖奴隶,牛马等;”剂“:买卖兵器,珍异等小物件
傅别
适用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
婚姻
原则
一夫一妻制
同姓不婚
1,经验证明,同姓婚姻,血缘较近,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2,鼓励”附远厚别“,即通过与异族联姻,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否则非礼非法,称为“淫奔
六礼
纳彩
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提亲
问名
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定吉凶
纳吉
订婚
纳征
又称”纳币“,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方家
请期
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亲迎
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方至家
七出
不顺父母
无子
淫
妒
有恶疾
多言
盗窃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嫡长子继承
父死子继,兄终弟及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最高司法权:国王或天子
中央最高司法官:大司寇(“六卿”之一),下设“小司寇”辅佐。之下再设专职属吏,如司刑,司刺,司厉,掌囚,掌戮,司约,司盟,布宪等
审理制度
刑事案件:”断狱“
民事案件:”听讼“
审理方式(五听)
辞听
观察言语表达,理屈者言语混乱
色听
观察面部表情,理屈者面红
气听
观察呼吸,无理者喘息
耳听
观察听觉,理亏者听语不清
目听
观察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明
春秋
成文法公布
郑国“铸刑书”
郑国执政者,子产,将郑国法律条文铸在铁鼎,向社会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邓析“竹刑”
郑国大夫,邓析,综合郑国内外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本为私人著作
晋国“铸刑鼎”
赵鞅把前任执政者范宣子所编写的刑书,铸于鼎上。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成文法公布引起论争
晋国叔向,公开反对郑国“铸刑书”
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成文法公布历史意义
1,标志者奴隶制的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2,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及传统的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
3,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4,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5,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经验
战国
立法指导思想
一断于法
概念:在治国的方针策略上,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基本手段
具体要求:
1,制定法律,作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
2,依据制定的法律处理各种事务,即“缘法而治”
3,以法律作为取舍标准,要求全社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刑无等级
在法律适用上,制定并执行相对公正,平等的法律,平等适用,即”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轻罪重刑
法布于众
《法经》
制定过程
制定者:魏国国相,李悝,在魏文侯支持下
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
经济上:实行“尽地力之教”,“善平籴di"政策
法律上,考察各国成文法,吸收立法经验,制定魏国基本法典。“撰次诸国法”
主要内容
一,《盗法》
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侵犯财产
二,《贼法》
同上
三,《网法》
又称“囚法”,关于囚禁和审判
四,《捕法》
关于追捕盗,贼和其他犯罪
五,《杂法》
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主要规定“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
六,《具法》
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
基本特征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
2,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3,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型”的法治理论
历史地位
1,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重要基础
3,它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和发展
综上,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礼是地位。
商鞅变法
基本内容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连坐法
如邻伍连坐,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等
分户令
强制百姓分家立户,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历史意义
1,给秦国守旧势力沉重打击,为秦国政治,经济提供强力的法律保障,促使秦国封建法制不断完善,
2,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一举吞并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3,商鞅变法对中国封建法制建设所作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秦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严刑重法
云梦秦简
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
主要包括:
1,律(单行秦律),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等近三十种律名
2,《法律答问》,共187条,主要是法律解释
3,《封诊式》,关于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原因,治狱程式,调查勘验等,以及具体案例
4,《为吏之道》,规定为官准则和具体要求
1989年云梦龙岗秦简,1993年江陵王家台秦简,2002年湘西里耶秦简,2007年岳麓书院藏秦简等
法律形式
律
令
法律答问
封诊式
延行事(即判例)
刑事立法
主要原则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区分故意与过失
盗窃按赃值定罪
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累犯加重处罚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自首减轻处罚
诬告反坐
主要刑名
死刑
戮,后改为斩刑
磔zhe刑,又称碎尸刑
腰斩,拦腰斩截
车裂,五马分尸
枭首,斩首后悬竿示众
弃市,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处以死刑
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都被抄斩
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凿颠,用铁器凿人头顶
抽肋
镬huo烹
定杀,投入水中淹死
肉刑,即墨,劓,剕,宫刑
徒刑(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
城旦舂chong
刑期:4-6年
男者:城旦,罚役修长城或戍边
女者:舂刑,罚为舂米
鬼薪白粲
刑期:3年
男:鬼薪,罚给神庙砍柴
女:白粲,罚给宗庙择米
隶臣妾
终身,允许以钱、战功、耕作、劳绩而赎免
男:隶臣
女:隶妾
司寇
刑期:2年
男者罚为守备
笞邢,对轻微犯罪的身体刑
赀刑,对轻微犯罪者,实行赀甲、赀盾(即罚一铠甲或一盾牌的钱)或赀徭役
赎刑,收容犯人,亲属以钱赎罪犯,从赎耐到赎死刑,分不同等级。无钱赎罪者,可以劳役折酬。
耻辱刑,髡kun(剃去犯人头发),耐(剃去犯人胡须)
主要罪名
盗贼犯罪
不敬皇帝罪
诽谤与妖言
以古非今
妄言
非所宜言
投书
盗徒封罪,即偷偷移动田界标志企图侵占他人田产
经济立法
农业管理立法
赋税制度
畜牧业管理
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山林,矿山,湖泊,河流及附着物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
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
《工律》,强调产品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工人程》规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实行男女有别;生产管理上,规定官啬夫,工师。曹长等各自管理生产责任。规定县令,丞,佐,吏等官员的产品质量监督责任。
《均工律》
市场与货币管理立法
《田律》,酒业官营专卖制度
《司空律》,保护粮食等日用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制币权由国家垄断,统一货币规格和比价;
《金不律》,规定了把质量好和坏的钱搭配使用,百姓不得拒收。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
延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全国案件
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和法律监督
诉讼程序
起诉
公室告:杀伤人,盗窃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kun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坚持告诉父母的,要给予惩罚。
告诉,原告及亲属告发
刑事被告主动投案自首
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
纠举和自首
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
“讯狱”,讯问被告
“治狱”,庭审案件
审判质量
“不直”,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
“纵囚”,故意有罪不判,或篡改案情,逃避刑罚
汉朝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汉简:1988,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2003,长沙走马楼汉简;2006,云梦睡地虎M77号墓汉简;2010,长沙五一广场汉简;2013,益阳兔子山遗址简牍。
汉 初,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约法省刑
汉高祖立邦,田赋十五而税一
汉景帝,田赋三十而税一
汉文帝,刑制改革,废肉刑,除“诽谤罪”
汉武帝时,德主刑辅,有为而治,礼法并用(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主要立法
1,约法三章:西汉初期,刘邦与关中父老约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在秦六律(《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
3,汉律六十篇:
《傍章律》18篇,关于礼仪制度方面
《九章律》9篇
《越宫律》27篇,关于皇帝与宫廷警卫方面的
《朝律》6篇,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
法律形式
律
汉代基本法律形式,如《左官律》,《酎zhou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单行法律
令
皇帝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如征税方面的《田令》,财产登记方面的《缗min钱令》
科
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又称“事条”,“科条”,如《重首匿之科》
比
又称决事比,指在法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接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判例处断。如东汉司徒鲍工《嫁娶决讼决事比》906卷
刑事立法
刑事改革(文景帝时期)
黥刑,改髡钳城旦舂
劓刑,改笞刑三百,景帝公元前156年,又改笞二百,景帝公元前144年,又改为一百
公元前144年,景帝改了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时不得换人等
斩左趾,改笞刑五百,景帝公元前156年,又改笞三百,景帝公元前144年,改为二百
斩右趾,改弃市刑
适用原则
上请原则:指官贵犯罪以后,可以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
亲亲得相首匿: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佐证。
矜老恤幼:对老人,孩童,妇女,残疾人等生理上的弱势群体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宽宥
主要罪名
1,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罪名:
矫制矫诏罪
废格诏令罪
大不敬罪
阑入与失阑罪
祝诅巫蛊罪
2,危害专制集权和封建政权的罪名:
“左官”罪
指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
“阿党附益”罪
阿党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
附益罪:指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
“出界”罪
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
“酎金”罪
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酎,音宙)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
3,官吏渎职的罪名
“沈命”罪
“见知故纵”罪
4,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罪名
杀伤罪
盗窃罪
经济立法
盐铁酒专卖
抑商知道
对外贸易立法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
汉初,确立了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规定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其命为“制”,令为“诏”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
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汉武帝时,丞相改名大司空(主管土木工程),三公隶属皇帝,九卿分属三公
九卿: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延尉,宗正,大鸿胪,大司农,少府
分别掌握国家礼仪,宫廷守卫,皇室事务,司法,外交,财政,赋税各项
地方
郡县二级行政管理制度,复立若干诸侯国,后又“削藩”;东汉,又设置州一级行政管理机构,最后形成了州, 郡,县三级管理体制
官吏官吏制度
《附益律》,抑制诸侯势力
《尚方律》,抑制官吏随意提高品级
《上计律》,考核官吏业绩
《汉官旧仪》,规定官制官规
监察制度
汉武帝,将全国划分十三个监察区,并首定“六条问事”,令刺史去监察
司法制度
诉讼与审判
起诉
由县至郡,由郡至中央延尉,直至诉于皇帝,严禁越诉
告诉
当事人或亲属到官方控告
举劾
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审判
审讯:确认刑讯手段的合法性,实行“传复”制度,即再次审讯犯人,以求定案有据
读鞫:法官依据律令做出判决,并向被告及其亲属宣读
乞鞫:选定判决后,若被告或其亲属不服,可以申请上诉复审。上诉复审必须在三个月内
春秋决狱
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最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最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原则:“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可以减免刑罚。
秋冬行刑
立秋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死刑,主要受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影响
这种行刑说,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社会秩序的温度,所以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
三国两晋南北朝
立法概况
《曹魏律》(《新律》)
魏明帝时,在汉律基础上,做新律18篇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列入法典
3,调整法典结构和内容
蜀国,沿用汉律,补充制度《蜀科》
吴国,继承汉律编订科条和科令
《晋律》(《泰始律》)
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做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称“张杜律”
对汉魏法律改革,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法律条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
《北魏律》
孝文帝(公元495年)时,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写《北魏律》20篇
其中15篇为:刑名,法例,宫卫,违制,户律,厩牧,擅兴,贼律,盗律,斗律,系讯,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北齐律》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由封述等人制定
体例12篇949条,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盗贼,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立法具有重大的影响
《麟趾格》与《大统式》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科,补充变通律和令。如魏国甲子科,蜀国蜀科,吴国的科条,北朝北魏实行“以格代科”,科逐渐失去了独立地位。
格,与令相同,补充律。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麟趾格》均有刑事法律性质
比,比附或类推
式,公文程式,西魏《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律学发展和法律解释的规范化
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晋律》首立。服制越近,尊犯卑,处罚轻;服制越远,尊犯卑,处罚重
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准之一,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官当制度
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定。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陈律》。
表明封建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八议入律
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为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源于西周"八辟之议",曹魏正式入律:
议亲(皇帝亲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
议能(有大才能的人)
议功(有大功勋的人)
议贵(贵族官僚)
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
议宾(前朝皇室宗亲)
重罪十条
概念: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
类型:
反逆(造反的行为)
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和宫殿的行为)
叛(叛变的行为)
降(投降敌国的行为)
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的行为)
不道(凶残杀人的行为)
不敬(盗用皇帝器物以及对皇帝不尊重的行为)
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的行为)
不义(杀本府长官和授业老师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封建五刑制度的初步形成
死,流,徒,杖,鞭
绞,斩等死刑制度
流刑,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距离都城两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制,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鞭刑和杖刑
废除宫刑,北朝西魏大统13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北齐在天统5年(公元569年)下诏废止宫刑。自此,最终结束了长期使用宫刑的历史。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北齐:设置大理寺(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是由延尉扩大改称而成,增强了中央司法机构的审判职能。
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纠举一切不法案件。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三公曹”,“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掌管囚账。
登闻鼓直诉制度
即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击鼓鸣冤
死刑复奏制度
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刑讯制度
北魏:重枷,大杖逼供
北齐:用车辐粗杖夹指压踝
北周:以霹雳车威吓妇女
南朝:测囚之法。即断绝饮食,过三日才许进食少量粥
南陈:测定之法,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身负枷械刑具站立在顶部仅容两足的一尺高的小土垛上
隋朝
立法概况
《开皇律》12篇,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下令制定,开皇三年,再行修订。
《大业律》,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修,体例增至18篇,删除“十恶”条款,减轻某些犯罪的处罚,但隋炀帝不认真实施《大业律》,实行严峻刑罚。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体例
十二篇体例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五百条文
体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内容
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致为后代王朝所沿用
笞
十至五十,五等
杖
六十至一百,五等
徒
一年至三年,五等
流
一千里至两千里,三等
死
绞,斩
区分公罪与私罪
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例减: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
听赎: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
地位
上承秦汉以来的立法经验,删繁就简,结构完善,下启唐宋以降后世法典的修订。
被后世认为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成为唐代立法的直接蓝本。
篇目,体例及变革内容多为《唐律》继承,经唐宋两代,影响及于以后的约七百年。
唐朝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根本你,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宽简,稳定,划一
宽:即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
简:即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法律形式
律
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令
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
格
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性质。唐代把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为“永格”
式
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唐代汇编的式为“永式”
典
《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格,制成。
《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历时11年制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定性化。
《永徽律疏》
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具有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撰定律令,共12篇,500条
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完成疏议,附于律后。
唐高宗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全国。
《开元律疏》
唐玄宗时,对《永徽律疏》进行修订而颁行天下
《唐六典》
时间:唐玄宗开元年间,经26年反复修订。
原则:以官统典
方法: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内容: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30卷。内容涉及唐代三省六部,以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惩,俸禄,休致,执掌等规定。
地位: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大影响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七年(公元853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敕附于律文后,共计1250条,而制成《大中刑律统类》。
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制,i形成了“刑统”这种新的制定法律的格局,对宋朝产生重要影响
唐律特点
1,礼法合一。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提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
日本《大宝律令》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刑书》,大都参用唐律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主要原则
区分公罪与私罪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以“造意”(倡首先言)为首犯,家庭共同犯罪,以家长为首犯,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处罚。
合并论罪
一人构成两个以上的犯罪,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原则。
自首原则
“自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求赃物如数偿还
自首不尽或不实者,按“不实”或“不尽”之罪处刑
对于谋反等重罪,以及如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原罪”原则
类推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
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加重处罚的,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70岁以上,15岁以下,废疾者,犯流罪以下,收赎
80岁以上,10岁以下,废疾者,犯反逆,杀人罪应处死刑的上请;盗窃及伤人者,收赎;其余犯罪皆不论。
90岁以上,7岁以下,虽犯死罪,不加刑。
累犯加重原则
特权原则
议
即“八议”
请
指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减
七品以上官员,上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例减一等。
赎
议,请,减及九品以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对于被判处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适用。
当
以官品抵徒罪,一般公罪比私罪加当徒刑一年
化外人处罚原则
同一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期本国法律处断,采属人主义原则
不同国籍的外国侨民在中国的犯罪,按照唐律处断,采属地主要原则
“五刑”制度
死刑
绞,斩
流刑
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另规定了加役流,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住三年。
徒刑
一年至三年,五等。
杖刑
六十至一百,五等。
笞刑
十至五十,五等。
主要罪名
“十恶”
同隋代《开皇律》
“六赃”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
强盗
盗窃
坐赃
保辜制度
要求违法犯罪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的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
因以手脚殴人与用械具,汤水,热油等物伤人程度不同,唐律对后者规定了不同的保辜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减轻上伤害后果,则可以承担以器物伤人的法律责任,而不必承担保障期限以外的以外后果。
民事立法
主体
唐律规定了行使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21岁-59岁,可以行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为国家服劳役和兵役,缴纳赋税。
良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拥有主体地位)
士,农,工,商
贱民(只强调他们的客体地位,户籍附属于主人)
官贱民
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
私贱民
奴婢,部曲,客女,随身
所有权(主要是土地)
土地所有权分类
国家所有制
口分田
职分田
公廨田
私人所有制
永业田
部分宅地
土地保护制度(《唐律疏议-户婚》
严格控制口分田买卖
不准“占田过限”
严禁盗耕种公私田
禁止在官侵夺私田
契约
买卖契约
田宅,奴婢,大牲畜买卖,必须签订契约,经有关部门“公验”,签立“市券”,不签,受处罚(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
土地买卖,经有关部门“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借贷契约
唐后期立法中,进一步降低法定理论,对违法取利者加重处罚
“出举”“举取”: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形成的利息,为“息债”
“便取”:不计利息的消费借贷
“负债”“欠负”:不计利息的借贷
“指质”:债务人在成立契约时向债权人指定自己的财产为抵押
“收质”“典质”:债务人在成立借贷契约的同时向债权人提出抵押品
因损害赔偿所生契约
唐律,采严格限制原则。
婚姻制度
婚姻成立
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婚书,聘财为婚姻的成立要件
对婚姻缔结的限制
规定同姓不婚
非同姓担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
严禁与逃亡女子为婚
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
婚姻解除
七出(丈夫离弃妻)
三不去(丈夫不能休妻)
义绝(强制离婚)
和离
家庭制度
家长为家庭代表,子孙需无条件服从;财产由家长统一支配,子孙不得私有财产。
继承制度
继承权位和继承祭祀者,为嫡长子
继承财产,遗嘱优先,然后法定继承(兄弟均分,妻家财产,不分,兄弟亡者,子继父分)
出嫁女子,不享有本家财产继承权。“户绝”之家,在室女可以分得未婚兄弟财产的一半,作为自己的嫁妆。
行政立法
三省六部制
标志着唐代封建行政体制走向成熟化与定型化,对封建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省制
中书省
传承皇帝命令,草拟诏书
门下省
将诏书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
尚书省
接受皇帝命令,负责执行具体工作
六部制
吏
负责职官的任命,考课,管理工作
户
负责户籍和财政收入管理
礼
负责祭祀,国内外,朝廷内外礼仪管理
兵
负责军队培训,调动,管理
刑
负责对大理寺审理案件的复核工作,对京师百官的案件会审工作
工
受命尚书省与皇帝,负责工程,堂,馆的营建和修缮工作
御史台
组成机构
台院
由侍御史组成
殿院
由殿中侍奉御史组成
察院
由监察御史组成
职责
对皇帝劝谏
对中央百官,御史台本部,朝廷内部及全国各地的行政监察工作
对官吏行政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行为,可以当即处置;处置不了的封疆大吏,直报皇帝请求处理。
官吏管理
科举制度
科举
各级官学的学生,经学馆考试合格,称为“生徒”
地方州县的贡生,经州县解试合格,称为“乡贡”
生徒,乡贡到尚书省参加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举考试中第后,取得出身。还不是官员。
文科外,还有武举
门荫
父祖为高官,子孙无需考试直接获得出身。
任用制度
针对平民,。先考书,判,即笔试,看书法和判答,再考身,言,即口试,通过者,称为“释褐”,即脱去标志平民身份的褐衫
针对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定期考试,然后根据考试成绩,综合考察德,才,劳等评定品级,正式委任,报门下省,中书省审批,最后由皇帝以制敕裁定。
针对司法官,由吏部和刑部尚书共同决定
针对武官,由兵部主持
考课制度
制度
小考(每年),由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进行加禄或夺禄
大考(四年)
四品以上,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负责,进行晋升或降职,免官,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
方法(《考课令》
四善
即国家对官吏从品行操守方面提出四项共同要求
德义有闻
清慎明著
公平可称
恪勤匪懈
一项合格者,为一善
二十七最
即根据不同部门职掌,不同的业务性质,分别提出27条专业要求
根据善,最,定上,中,下三等九级。
监督制度
监察范围
考察官吏的品德,操守,政绩
监督地方官员和豪强的行为
发现人才,选拔人才
谏议制度
谏官
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阙等
范围
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
最高统治者执行政府的情况
皇帝本人
休致制度
休假
旬假,即每10天,休1天
节令假,中秋,七夕,重阳,冬至等
事故假,因病,事
婚丧假,即婚丧嫁娶
致仕(退休)
五品以上,给半禄
其他官,永业田养老
经济立法
土地与附役立法
均田令
概念:土地分为官田,私田。将荒地以及官田按社会等级分配
具体规定
丁男,18岁以上中男,授田100亩,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
老男笃疾废疾者,各40亩,寡妻妾30亩,如单独立户,加20亩。
永业田,为个人私有,可以继承也可在一定条件下买卖。“口分田”国家所有,允许使用,不得买卖。业主死后,国家收回。
租庸调法(唐初期)
租
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
庸
每丁每年向政府服役20天,若不能服役,每日折合纳娟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调
每丁每年根据本乡所产缴纳娟二丈,绵三两,不能缴绢者,缴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另,国家临时有事加役,满十五日免调,三十日免租调
两税法(唐中期以后)
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下总税额,各地按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本地人户征收
第二,土著户和客户均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据丁壮和财产的多少定户等
第三,两税分为春秋两次征收,夏税6月底纳完,秋税11月底纳完
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全部取消,但丁额不废。
第五,按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
第六,商人无固定住所的,由所在州县按收入的三十之一征税
盐茶酒专卖制度
盐业
为了解决国家财政,任命第五琦为诸州榷盐铁使,掌管全国盐业专卖事务,实行民产,官收,官运,官销制度
生产上,全国产盐地区设置四场,十监等部门,统管生产和统购。
运输上,商人通过向沿江河诸道缴纳“榷盐税”后,可以批发官府场,监的“官盐”
销售商,设置“常平盐”,采用官运官销的方法控制盐价,防偏远地区盐商谋取暴利
设“十三巡院”,厉行缉私,禁止私盐运销
茶业
唐德宗建中三年-贞元十年,在产茶州县和山林及茶叶贩运要道设关卡征收茶税,税率为茶价的十分之一。
唐文宗太和九年,由于王涯与民争利,后被杀,茶业专卖法第一次被废除
唐武宗后,恢复专卖,地方藩镇业增加茶税,导致茶价攀升,私茶交易盛行。
酒业
公元764年,征收;同年,为缓解安史之乱后财产困难,限度酒业产销额,登记的售酒户,按月缴纳税,可售酒
公元771年,规定酒坊分三等纳税
公元780年,开始罢征酒税
公元783年,在京城长安地区外,又开始专卖,征收酒税
公元786年,在长安和附近地区采取榷酤制度,允许酒户买官曲酿酒出售
宪宗元和六年,又罢除官营酒坊,除去特许酒户照常纳榷钱,酒税外,其余榷酒钱一并摊入两税征收
公元834年,重收酒业专卖税。
对外贸易制度
互市制度
违反规定,私自贸易,徒两年
1,在边境地区定点设置互市,由监官控制
2,中外商人接受监官审查检验,然后进行以物易物的互市交易活动
3,禁止中外商人用马匹,骆驼等换取中国的丝麻商品以外的物品。
市舶制度
在通商城市划定“蕃坊”,作为外商居住,营业的地区。
唐太宗贞观十年,对外商进口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四种货物,抽取百分之十的实物税,出台了中国历史商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武则天统治时期,在广州设置市舶使,负外贸官吏职责,收取三中外贸税
1,“舶脚”税,船舶人口税
2,“抽分”税,抽取进口货物十分之一上贡朝廷使用
3,“收市”税,进口货物在市场上同中国商人交易时征收的市税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中央司法审判几机关,正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丞,司直等
职责:审理中央百官,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重罪的判决,送刑部复核,死刑送皇帝批准。
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职责:案件复核权,即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案件,州县判决徒刑以上案件;受理在押犯的申诉案件,如可疑可令原机关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
中央行政监察机构,中央法律监督机构,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职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重大案件,也参与审判,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司推事制度
即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指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问,称“三司推事”。对于地方案件,不便解往京城审判,则派遣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三司使”,前往审理。
诉讼制度
告诉的限制
1,限制越级告诉
即先向县级,再州级,再至中央大理寺
2,直诉限制
允许通过“邀车驾”,“登闻鼓”向皇帝告诉,但冲撞皇帝仪仗队和控告不实,要处罚
3,限制卑幼子孙告尊长亲属
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外不限制,其余都限制
4,其他限制
即在押犯人,80岁以上,10岁以下老幼之人,笃疾者无控告权。禁止匿名信控告/
回避制度
亲属或仇嫌关系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三复奏
即对刑杀之人,死前一天可以允许复奏两次,执行死刑当日可以复奏一次,以避免错杀无辜,冤枉好人。
死刑五复奏
即决前一天两复奏,决日当天三复奏,因各地距离京城远近不同,只有在京的死刑案件实行“五复奏”,其余各地仍实行“三复奏”
犯“恶逆”以上罪者,身为贱民的部曲,奴婢犯杀主人罪者,实行一复奏,即可动用死刑。
法官责任制度
要求法官严格依据律,令,格,式正文定罪
皇帝针对一时一事发布的敕令,若未经过立法程序上升未普遍法律的“永格”者,不得引用以为“后比”。若任意引用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出故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人罪论处。
革命根据地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
主要内容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事工农兵代表大会
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国家的外交政策
意义
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定的根本大法,是 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它同资产阶级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它肯定了革命的胜利成果,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土地立法 ,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规定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制定
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
结婚与离婚
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
保护军婚
意义
刑事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犯罪种类
反革命罪
一般刑事犯罪
刑罚制度
死刑
监禁
拘役及强迫劳动
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罚金
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
中央设临时最高法庭。地方为省,县,区各级裁判部。
检察机关附设于同级司法机关内
审判原则
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审判权
废止肉刑,重视证据,依靠群众审判反革命分子
实行四级二审终审制
四级二审终审制
审判公开
人民陪审
巡回审判
死刑复核
合议制度和辩护制度
劳动感化院
重视犯人的教育改造
抗日民主政治法律制度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制定
主要内容
关于保障抗战的规定
关于加强团结的规定
关于健全民主制度的规定
关于发展经济的规定
关于普及文化教育的规定
意义
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人民,调节各抗日阶级利益,改善工农生活,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全面系统反映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i和抗战时期的宪政主张,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与总结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土地立法
制定
主要内容
土地所有权
减租交租
保障佃权
减租减息
劳动法规
制定
主要内容‘
关于工人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
关于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关于奖励技术发明的规定
婚姻法规
制定
主要内容
立法原则的发展
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
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
离婚后财产处理更合理
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
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
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保障人权的原则
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主要犯罪种类的变化
汉奸罪
盗匪罪
破坏边区罪
破坏坚壁财务罪
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
主刑
死刑
无期
有期徒刑
拘役
教育释放
当庭训诫
从刑
褫夺公权
没收财产
罚金
刑事立法群众化及主要经验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及职权
边区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分庭
县司法处
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
检察机关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
相信依靠群众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主要审判制度
上诉制度
省级制度
人民陪审制度
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
复核和审判监督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特点
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了解案情
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的意见
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产生和意义
整风运动为其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群众指挥是其产生的力量源泉。这一方式实在巡回审判基础上成长起来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帜
意义:它的出现和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是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实到实处
人民调解制度
调解原则
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和威胁
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内容
范围
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
方式
民间调解
群众团体调解
政府调解
司法调解
处理方式
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他善良习惯
调解和解书
调解纪律
调解意义
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确立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使的参议会过度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规定人民政治上行使各项自由权利
规定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
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制定
《中国土地法大纲》
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劳动立法
立法方针
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
内容
规定工厂设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处理劳资关系及争议,提高工人革命和生产积极性
主要特点
依靠工人阶级建设,管理城市,管理生产
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提高工人阶级革命性和生产积极性
贯彻劳资两利原则,合理调处劳动争议
婚姻立法
制定城市婚姻政策
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
确定了离婚后土地问题的处理原则
规定干部离婚的原则和程序
刑事立法
犯罪种类
战争罪
反革命罪
主要任务
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
原则
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
刑罚制度的变化
创造了新的刑种”管制“
调整了某些刑罚执行制度
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摧毁了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保证土改的人民法庭
为保证土改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庭
实施新的法制原则
实施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
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
三民主义
立法原则
立法权受制于国民党中央
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成文法典为法律制度的文本基础,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
立法阶段
形成
1928年4月至1928年10月
确立
1928年10月至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
战时应付
抗日战争时期
最后维持
1945年8月至1949年9月
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
基本法典
宪法,民法,刑法,民诉法,刑诉法
关系法规
围绕基本法典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
判例,解释例
法律制度特点
形式上的“五权宪法”体制,构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法律文本体系的特点
党规党法,蒋氏手谕,命令是重要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借鉴西方法学理论,法典,立法例,并于中国传统法律原则妥协
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政府直接领导机关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主要内容
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
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
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
利用国家名义,发展官僚资本
“五五宪草”
1936年5月5日,未付诸决议,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中华民国宪法》
主要特点
第一,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
第二,政权体制不伦不类
第三,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文件都充分
第四,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持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
制定
1928年3月,公布第一部《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
1935年1月1日,公布第二部《中华民国行刑法》,通称”新刑法“
基本结构
总则,分则两编,总则12章,分则35章
主要特点
原则体例均效法西方刑法
把”罪刑法定“与封建刑法的落后性和法西斯主义刑法的恐怖性融为一体
时间效力上,”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
空间效力上,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兼取特定犯罪的保护主义和世界主义
刑罚分主刑,从刑,另有保安处分;主刑:死刑,有期,无期;从刑:褫夺公权,没收。保安处分:适用未成年的少年犯及有犯罪或妨碍社会秩序嫌疑的人,拘禁和非拘禁两种。
设定多种罪名镇压共产党及民众的反抗行为
维护封建夫权和家庭伦理关系,从定罪和处罚不同角度维护尊卑等级制度
刑事特别法
民商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
《中华民国民法》
制定
分编草拟,分期公布
结构和内容
第一编:总则,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共7章
第二编,债分通则,各种之债,共2章
第三编,物权分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留置权,占有,共10章
第四编,亲属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共7章
第五编,继承分遗产继承人,遗产之继承,遗嘱,共3章
特点
采用”国家本位“的立法原则
以旧民律草案为基础作了大量修正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该法的浓厚封建色彩
商事立法
制定
《票据法》
《公司法》
《海商法》
《保险法》
《银行法》
特点
在金融方面,1928年10月26日,公布的《中央银行条例》,1939年5月23日公布的《中央银行法》,确定了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享有发行兑换券,铸造国币,经理国库,发行内外公债等特权
在开办公司方面,公司表决权,依股数而定,每股有一表决权等内容
《票据法》的目的是方便结算债权债务,收受安全可靠迅速,调剂资金短缺
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
三级,县市设地方法院,省,特别区,直辖市设高等法院,首都设,最高法院
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置于法院内。
特种刑事法庭
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和地方特种刑事法庭,为屠杀共产党人和爱国进步人士提供了组织和程序保障
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九不理--对九种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管辖不合规定不受理
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
未经合法代理不受理
不缴纳诉讼费不受理
一事不再理
不告不理
已经立案和解者不理
非以违背法令为理由,第三审不受理
自由心证
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的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行判断
不干涉主义
诉讼活动依据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项判决,一切全凭当事人意思行事
北洋政府
立法概况
立法原则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
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原则
隆礼与重刑并重的原则
立法特点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广泛引用判例与解释例
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
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
产生
体例和内容
在原《大清新刑律》基础上稍加删除而成
内容上,有关帝制和皇室特权删除;适应民国以后的变化作部分文字,词语的改动
修订
补充某些犯罪性条款,加重量刑幅度,恢复原已明令删除的封建性条款
其他单行刑事法规
特点:严格限制人民的言论行动自由,采取重刑方针,眼里镇压反抗军阀统治的活动,恢复部分封建旧刑罚,以达到加强镇压目的
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审判机关
四级,中央设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各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省设高等审判厅,设厅长一人,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由推事三人组成合议庭;城市设地方审判厅,受理二审案件或重要一审案件。县一级设初级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
检察机关
设置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
诉讼审判制度
三级审判制
南京临时政府
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制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中国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成立都督府。为尽快组建一个中央政府,各省派代表召开会议,制定该大纲,实行期限至中华民国宪法产生之日止。
内容
临时政府为总统制下的共和政府,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帅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
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院组成,在参议院组成之前,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行使职权
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性质
临时宪法的性质,从内容看,实际上是一个政府组织法
历史意义
首先,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
其次,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该组织大纲对于人民的民主权利没有任何反映,显示出《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依据其产生的中华民国的资产阶级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产生
1912年3月11日,由孙中山正式公布
性质
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它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具有革命性和民主性
主要内容
是辛亥革命的直接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
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迁徙等自由和权利
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
在国家政权体制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在权力关系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历史意义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其他革命法令
保障民权的法令
《通令开放* 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
《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
劝禁缠足,晓示剪辫,禁烟禁赌及废除主奴名分,人身奴役等方面的法令
发展经济的法令
《保护人民财产令》
《慎重农事令》
文化教育方面的法令
《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
民国政府教育部通电各省,要求废除有碍民国精神的科目
进行社会教育
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
禁烟
禁赌
剪辫
劝禁缠足
改革称呼旧制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总长一人,次长一人
最高审判机关
临时中央审判所获最高法院
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司法独立原则
公开审判原则
清末
预备立宪
社会历史背景
实质: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代的专制主义统治
指导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
共23条,正文“君上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谘议局和资政院
谘议局
地方咨询机构
资政院
中央咨询机构
《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修订法律馆
主持修律的主要机构
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罚和一些不合潮流的制度
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主要成果
《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三十门
对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将主刑确定为死刑,遣刑,流刑,徒刑,罚金五种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
《大清新刑律》
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体例上采用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刑罚分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死刑(仅绞刑),无期,有期,拘留,罚金;从刑:剥夺公权和没收
采用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
《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
背景
结构与内容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债权
第三编:物权
第四编:亲属
第五编:继承
商事立法
背景
过程
第一阶段(1903年-1907年)
《钦定大清商律》
《公司注册试办章程》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破产律》
第二阶段(1907年-宣统三年)
商法草案
《大清商律草案》
《交易行律草案》
《破产律草案》
《保险规则草案》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商事单行法规
《银行则例》
《银行注册章程》
《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给照章程》
《运送章程》
结构和内容
《钦定大清商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独立的商法典
结构
《商人通例》
《公司律》
主要内容
1,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奖励工商业的政策,肯定了资本主义近代企业的合法地位
2,规定了商人的法律地位及商事活动中应遵循的一般规则
3,规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种类,各种公司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及外部关系,成立,变更,解散及会计制度等
《大清商律草案》
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商行为
第三编:公司律
第四编:票据法
第五编:海船律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结构
总则
商人
商人能力
商业注册
商号
商业账簿
商业使用人
代理商
公司
总纲
无限公司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罚例
内容
第一,明确了公司的总类
第二,明确了商人的概念及相关的权利义务
《破产律》
结构与内容
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账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限,呈请销案,附则,共9节69条
基本特点
1,在法律渊源上,体现着"模范列强“”博稽中外“的原则
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它充分体现照顾商事获得的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以宽为主
3,在一些条文所体现的具体内容上,则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
礼法之争
即”法理派“和“礼教派”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
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规定了大理院的地位,设置,管辖范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诉讼法与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首次分离
民事,刑事诉讼律的分别编纂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主要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效仿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
清末修律事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正真的民主形式
历史意义
清末鞭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概念
即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确立
1843年7粤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虎门条约》确立
领事裁判权
基本内容
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侨民间的民刑事诉讼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无权过问
不同国家间侨民发生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无权过问
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
行使机构
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
观审制度
即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后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
确立的后果
它是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干涉中国内政,操纵中国司法的重要手段,严重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它也是外国侵略者再中国逞凶肆虐,走私贩毒,进行各种犯罪的护身符
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
会审公廨
称“会审公堂”,是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调整司法机关
刑部,改法部,掌管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使司法与行政分立
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行政工作和司法监督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审检合署,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电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改革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程序上,实现四级三审制度
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制度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审判公开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审判规则上,吸收了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清朝
立法概况
立法指定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主要立法
《大清律例》
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
《大清会典》
为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编制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则例
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刑部现行则例
钦定吏部则例
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
适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蒙古律》
《回律》
《番律》
《苗律》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设“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的中央机关,理藩院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刑事立法
充军,发遣,刺字
充军:附近(2000里),近边(2500里),远边(3000里),极边(4000里),烟瘴(4000里)五等。俗称“五军”,重于流刑,较轻死刑。全国府一级衙门编制“五军道里表”
发遣,将罪犯遣送到边疆耕种土地或给边防官兵为奴的刑罚。包括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刺字,《刺字统纂》,被刺字的罪犯,刑满释放以后,需充当“巡警之役”三年
死刑制度
斩,绞立决
斩,绞监侯(判决后,等秋审再决断)
凌迟刑
枭首之刑
就地正法
维护满族特权的刑事法律内容
确保满族贵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保护旗人的司法特权
保护旗地旗产
文字狱
以思想言论和文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民事立法
民事立法的变化
律文与律后附例成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
《户部则例》的颁布成为清代民事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家法族规丰富了民事立法的内容
债权制度的发展
契约,订立更加规范,内容更加详备
红契
缴纳契税,加盖官印和粘连契尾,受法律保护
白契
未经投税,盖印及粘连契尾,获得民间承认,但不像红契那样收到官府保护
严格区分买卖与典当契约的界限,用以避免产权纠纷
买卖契约中,需注明“绝卖”“永卖”“根卖”等字样
认可一些地区流行的永佃权制
通过预付高额押租的方式,获得永远耕种和使用租佃土地的权利,不因买卖而丧失,可以继承。禁止旗地实行永佃制
继承制度
严格宗祧tiao 继承的法定顺序
规定独子兼祧制度
确立遗嘱继承的法定效力
经济立法
颁布“禁海令”,阻挠海上贸易的发展
压制私人商业发展的专卖制度
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严刑峻法推行禁榷制度,对盐,茶,矾等高利润的民生物资,实行官府垄断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
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
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交大理寺复核
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的案件、
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大理寺
负责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
都察院
最高监察机关,参与会审
三法司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的合称
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司共同审理
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刑事审判
笞杖刑案件,州县自行审结
徒刑以上案件,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督抚做出判决
流刑,充军等案件,有督抚判决后报刑部有关清吏司核拟批复,交各省执行
死刑重案,由州县初审,逐级上报,由督抚向皇帝具题,最终由三法司核拟具奏
京师死刑案件,由刑部直接审理,报皇帝,经三法司拟核
民事审判
州县或同级机关自行审理,无需逐级审转
告诉权限制
奴婢,雇工不得控告家长,狱中罪犯不得高举他事
地方司法
州县至督抚共四级,严格禁止越诉行为
审判回避
秋审制度
《秋审条例》
秋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情实
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缓决
案情属实,危害性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以待下次秋审
可矜
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留养承祀
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的,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司法与幕友胥吏
幕友
地方官员私人聘请的顾问,分为“刑名”“钱谷”,通称“师爷”
胥吏
各级衙门雇佣的承办具体案件的衙役人等
明朝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刑乱国用重典
明刑弼教(弼:辅佐之义)
主要立法
《大明律》
历经30年,共30卷,460条,废除宰相制度,形成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为架构的格局。
明《大诰》
四编,200多条,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犯罪的典型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
《问刑条例》与编例
明朝例:一种作为判案依据的典型判例;一种单行成例
明初,不尚例的单独适用,而“以类附入”律文;明成化以后,用例之风蔓延;明孝宗弘治年间,刑部删定《问刑条例》,为正式法律;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解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先例。
《大明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撰,孝宗弘治年间成书,未颁行。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其中《正德会典》,《万历会典》颁行天下。《大明回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管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颇具行政法典的特征,对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刑事立法
“奸党”罪的创设
充军刑
非本罪,本罪有杖,徒,流等,先治本罪,再随宜编发,地点分附近,边远两类。《问刑条例》编纂后,又增加了边卫,极边,沿海,口外各项等;明末崇祯年间,规定了:附近一千里;边卫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四千里外。
廷杖制度
即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非法用刑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实行“轻其所轻”的原则
民事立法
对土地,财产所有权的变通
奖励垦荒,对无主土地,经官府确认,归先占开垦者所有
对于遗失物,在30日公告期内,即使有原所有人主张,拾得人仍可主张一半的礼仪;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财产,依律由拾得者获得遗失物的全部所有权;
对于埋藏物,沿用唐宋律的原则,采用排除性规定,即埋藏物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的,归官府所有。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主婚权
明以前,事实存在;在明朝,在法律上确定下来;即”父母的包办婚姻“
教令权
家长教育,命令,约束,惩戒家属(主要指子孙)的权利
惩戒权
即家长对违反教令的子孙直接进行肉体惩罚的权力
送惩权
即家长将违法的家庭成员送交官府请求予以惩罚的权力
家庭财产继承权
寡妻守寡不分析家产
条件是寡妻有儿子(亲生,妾生,婢生均可),若寡妻令分析家产,则可与诸子均分
奸生子继承权上升
即私生子,”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继承全分。“
财政经济立法
赋役制度改革与一条鞭法的推行
一条鞭法:即将原有名目繁多的各项赋役改为统一的以货币征收的赋税制度
主要内容
将各州县田赋,杂税,差役合并,统一征收
除部分地区的田赋仍旧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改为“折色银”
各项杂税和差役的征收,折算为白银,标准是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
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历史意义
改变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朝廷税收方式
废除了直接役使人身的徭役制度
税收标准开始转向以财产为主的计征,传统的人头税模式日渐式微
“海禁”与海外贸易
明初朱元璋时期,“片版不许下海”的“海禁”规则,严禁一般商民私自与外国通商贸易。
专设”市舶提举司“主管朝贡贸易
行政立法
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内阁
背景:废除宰相制度,皇权和相权合二为一;洪武十五年,设置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内阁大学士“,因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内阁“
主要负责人:首辅
景泰以后,内阁设诰敕房和制敕房,掌办一切诏敕机密文书
阁臣的职权:票拟批答(用一个小条子,即票,拟具意见,附在奏本之上那个,送皇帝斟酌。待皇帝自己看过,把小条子拿掉,亲用红笔批示,称“朱批”,批好拿出来,便是谕旨。”票拟“必须亲自拟定,否则违法,必须在内阁进行,不得带回私宅
阁臣的任用:初由皇帝任命,称“特简”;后由廷臣推荐,称“廷推”,人数不定,首辅,10多人,相当于宰相,其余阁臣相当于参知政事,同平章事。
六部
以户,刑最重要,各辖13司,实行按地区划分辖区的制度。打破了隋唐以来中央六部24司的体制。南京六部,均加“南京”二字,户,刑二部部设13司。南京六部多属清闲衙门
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下置各司设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
吏部
设置:文选,验封,稽勋,考功四清吏司
职责:掌管铨政,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用。吏部对于官员的任免,皇帝和阁臣一般不得干涉。
户部
设置”省下设十三清吏司
职责:掌管天下户口,田赋的政令,稽版籍,岁会,赋役实证之数,以下达所司。每十年编订户口簿册一次,详列户主,户口,田产及营服赋役,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征收赋役的根据。受理田宅,户口,婚姻继承等案
十三清吏司各掌分省之事,每司下设:
民科
主地理,人物,图志等
度支
主会计夏税,秋粮,存留,起运,赏赐,禄轶之经费等
金科
主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赃罚之收析
仓科
主漕运,军储出纳料粮
礼部
分掌天下礼仪,祭祀,宴飨,贡举,礼文,宗封,学校以及诸祀典,天文,国恤,庙讳和诸蕃朝贡接待给赐,牲豆,酒膳等事务
仪制
宴飨
祠祭
精膳
兵部
武选
职方
车驾
武库
刑部
设十三清吏司,刑部尚书,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复,关禁之政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
工部
工部尚书,掌管天下百工,山泽之政令
营缮
虞衡
都水
屯田
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
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章奏的机构,有“银台”之称(宋代曾设置银台司专掌接受章疏的机关)
廷议制度
议事制度,即“廷臣会议”,廷议结果上报皇帝,廷议意见不一致时,摘要闻奏皇帝裁决。
主要内容:涉及位号,祭祀,官制,人事,财政,军事等方面。参加廷议的人数因议事内容不同,少则30多人,多则百人。
除了廷议外,还有“朝议”(皇帝亲自参加的朝堂集议),“部议”(皇帝交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制度等
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省
宣布政使司(藩司),布政使为一省行政长官
提刑按察使司(臬司),掌法律监察事务。
都指挥使司(都司),省最高军事长官
以上成为“三司”,地位平等,共同向皇帝负责。一省内又分若干道,作为监察区,非行政机构。如督粮道,提学道,兵备道,屯田道,盐法道,漕运道,水利道等。
府
隶属布政司。设知府为长官,负责“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
北京的顺天府,南京的应天府直隶中央,长官为府尹。
知府之下,设同知,通判,推官等属官。
明初改路为府,至宣德年间,天下共有府159个。
州分为直隶州(隶属于省,地位与府相似)和府属州(地位与县相似,又称散州),长官称府尹,另有同知,判官等官职
县
长官:知县,下设县丞,主簿,典史各一名。负责县内的养老,祭祀,贡士,宣法,彰善,听讼,治安等事务。共有1171县。
县下设乡,实行里甲制度,作用是征收赋税和维护地方治安
官吏选任制度
科举
三年一试,在省布政司参加乡试,中试者为举人;次年在京师礼部贡院参加会试,中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在宫廷中的殿试(称廷试),考中者为进士。
每场考试一般为一日。考试内容以“四书五经”为主,采用八股文的形式,
选官
大选
一般在双月进行,有新科进士选授,官员大考升迁等
急选
一般在单月进行,主要对文官的改授,改降,“丁忧”与候补等
远方选
指对边远地区官员的委任
岁贡就教选
指对会试落选的举人选授学正,教谕之类的官员
谏选
从贡,监生中选任可以充任州县正官者
考核
考满法
内外官满三年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每次考满分上,中,下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按三次考核的政绩决定去留
考察法
京察
京官,六年一察
方法: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疲,八不谨。由京官自其状,皇帝决定去留。
外察
外官,三年一察
万历四年,张居正整顿吏治,建议考察法分为“定期考察”,“随事考察”,“访察告诫”三种形式。称职,升;平常,复职;不称职,免。
致仕
洪武年间,文武官六十以上,听致仕
孝宗弘治四年,告疾官员,年五十五以上,冠带致仕;六十五岁以上,不再铨选任用
待遇:原官俸一半,但非人人都有;一般四品以下的官员可以升一级
致仕官员,除皇帝特准留京外,一般均告老还乡。致仕官员死后,多会得到皇帝的赠官,赠谥和褒奖
监察制度
督察院
设置
前朝的御史台,朱元璋将御史台,总政事的中书省,掌军旅的都督府并列为“三大府”
设左右都御史为主官,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qian)都御史次之。都御史号称“总宪”
职责
第一,弹劾结党营私,违反法纪,投机取巧的官员
第二,与吏部一起考核评定百官
第三,与刑部,大理寺一起审理重大案件
监察御史职责
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下设监察御史110人,分属十三道。道与十三省和南北两京相对应。
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直接上书皇帝,可以“露章”,也可以“封章”。监察御史只有正七品,但是位卑权重,敢言著称于史。
六科给事中
即吏,户,礼,兵,刑,工科给事中,简称“六科”,六科是独立机关,各设都给事中,分设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六科分别上奏,对重大事情,可以联奏。
特赦的法律监督机关,为监督六部而设,凡皇帝诏令圣旨下达,要经六科分类抄出,交付六部等机关执行;重大政令的执行情况,六科还要向皇帝复奏报告。六部的章奏和执行政务有误者,六科有权驳正并报告皇帝
官员仅七品,发挥着低官监督高官的作用。
“封驳”权
封
对皇帝已颁行下达的圣旨,认为不当,有权将这项圣旨“封还执奏”,即暂停执行退回皇帝。
驳
对内阁,部院,各省的奏章缺油错误的,有权“驳正”
实际难以执行
巡按
即巡按御史,代表皇帝对地方进行“巡按”,相当于“钦差大臣”,对地方官员行使法律监督权
每省各派一人,南,北直隶各派一人,北方军事重地宣大(宣府,大同),辽东各派一人
职责
第一,考核地方省,府,州,县官员,如他的政务,品德,才干等,接受投诉举报
第二,审录复查案件,调集省内重大疑难案件,受理当事人申诉,平反冤狱。
第三,检察地方各种政务,如巡视仓库,道路,桥梁,户口,驿站,核算审计税收财政,查看祭祀坛场
第四,宣扬风纪,慰问地方孤老,勉励学生,表扬良善之民,剪除豪强恶人
巡按由七品御史担任,对地方省五品以上大员,可据实“参纠”,对六品以下官员“贪酷显著者”。当即拿问。
按察使
即提刑按察使,称臬司,负责复审复核全省案件和监察本省官员
明初,省内分设各道按察司,府,州,县按察分司,选用德才兼备的青年儒生为“试佥事”,对官吏纠举;但因过于琐细,“试前事”地位不明确,取消了府,州,县的分司,各道分司改为“分巡道”
分巡道市按察使派出机关,按察司副使,佥事担任,分巡省内若干府县,有的驻省城,有的驻辖区内州县,定期巡视
布政使
派出参议,参政,分守省内地方州县,视察民间疾苦,称分守道
官宦监督
派宦官出巡地方,任矿监,税使,探办等差,特别是命将出征,镇守,一定派宦官“监军”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刑部
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个各省刑民案件
大理寺
掌复核驳正
督察院
纠举弹劾全国大小官吏的违法犯罪,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法律执行
设左右都御史等官,设监狱,关押皇帝交办的重要案犯。宣德十年,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伟十三道,共设监察御史110热门,分掌地方监察工作,监察御史定期巡按地方,对地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成祖时,设“东厂”,恐外官徇情
宪宗时,设“西厂”,监督厂,卫
至武宗时,设“内行厂”监督东,西厂
“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是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
权利
侦查缉捕之权
主要涉及国家政权的大要案,对一般i形式案件不干预
监督审判之权
法外施刑之权
申明亭
县,乡设立,张贴榜文,申明教化
审判制度:会审制度
三司会审
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
九卿会审(称“圆审”)
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会官会审
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长官官吏审理大案重囚制度
朝审
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大审
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
热审
暑热天气,为避免在押人犯因暑热意外死亡,疏通监狱,决谴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在监囚犯减等处罚的制度。
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在押囚犯
轻罪犯,决罚后立即释放
徒流罪犯,减等发落
重囚可疑者,及枷号者,奏请皇帝裁决
元朝
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确立《大札撒》的基础地位,强调蒙古传统法律文化
“三法合一”的立法构想,注重法律制度的汉化过程
三法合一,即以国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设官分职,立政安民,成一王法
“因俗而治”,蒙汉异制
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不适用汉法规范
在司法上,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色目人犯罪案件
出发点:保证蒙古人的特权。反映了其民族压迫色彩
《大札撒》
蒙古游牧社会时期,成吉思汗颁布的一部法律
内容:习惯,训令,札撒等方面
《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大元通制》
元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修订,共2000多条,分制诏,条格,断例,别类四部分
篇目仿唐,宋旧律,分为名例,卫禁,职制,祭令等20篇,其中的条格部分又称《通制条格》,留存至今
《元典章》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是地方政府对至元以来到英宗至治时期,约五十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例的汇编。
刑事立法
犯罪与量刑
继承唐宋旧制,将“十恶”列为首篇,呢绒也有些改变
如对知情不举的谋反者的宅主和两邻规定了连带责任
把唐律中的“造妖书妖言”罪移入大逆
对奴杀主,按恶逆定罪
对于幼女(10岁以下)特别保护,划分了强奸中的“欺奸”
规定了不同民族同罪异罚,并对汉人特别规定了“私藏私造兵器”等罪,为了防止汉人起义
刑罚制度的变化
虽沿袭唐宋封建五刑制度,但是带有蒙古民族的旧俗。增加了凌迟,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黥刑等肉刑和剥皮等酷刑
另将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以七为尾数,笞刑以七为基数,分为六等(7-57);杖刑分五等(67-107)
刑罚也株连亲属,妻女强行配与他人,甚至还有“族灭”的残酷株连
民事立法
财产与损害赔偿
“阑遗物”的规定,主要针对牲畜和奴婢
契约,规定基本继承了唐宋法律制度
关于损害赔偿,较之唐宋有所完善。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等赔偿项目。对于因杀人,专门规定了赔偿“烧埋银”制度。
婚姻与继承
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
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得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才有效。
对媒妁进行规范化管理,只有经基层官员,地方长老保举推荐得“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府登记造册。
关于继承,离婚妇女或寡妇再婚,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得嫁妆及其继承得财产,至于夫家得财产更不得带走
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
中央机构
中书省一省制,统揽军国大事。中书令常以皇太子兼领,下设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均为宰相,号称“八府宰相”
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地位低于中书省
其余府,院,监,寺等机构设置采用金朝体制
宣政院,掌管宗教和少数民族事务,
地方机构
行省制
设丞相为长官,主管地方得政治,军事,财政各个方面,权力很大,由蒙古贵族担任,
设行枢密院和行御史台作为中央机关的派出机构
路,府,州,县制
行省以下,设置路,府,州,县四级,或路,州(府),县三级,以总管,知府,知州和县尹分掌。路以下设达鲁花赤事官(以蒙古人担任),品级与各级机构的长官相同,但权力更大,可以监督地方官,是地方的实际负责人,
县以下,设置村社和里甲基层组织
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在中央由宣政院负责,派宣慰使一人常驻西藏,负责征收赋税,调查人口,考核当地官员等事务
科举制度的变化
忽必烈建立后,直到元仁宗时恢复,后又中断数年
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每三年一次,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占录取名额的四分之一
考试内容”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出题均在儒家经典范围之内,考试需按照宋代程朱理学的观点来答题
监察制度的发展
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法体制的确立
在中央,设御史台(内台,中台)掌监察
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二人,相互制约,从一品,由蒙古贵族担任,副职御史中丞为正二品
御史台内部机构也改变了唐宋的三院制,改殿院为殿中司,把台院并入察院
在地方,设两个行御史台(行台),作为中台派出机构
南台:监临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
西台:设在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
中台,行台之下,复分22道监察区,京师及附近地区划成8道(内八道),由御史台直接管辖,拍监察御史常驻各监察区,后改为肃政廉访司。南台辖10道,西台辖4道。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全国垂直的监察系统
监察的内容
御史台,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险违法,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
行台,监察行中书省,宣慰司
廉访司,监察其余官府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
由蒙古国初期的扎鲁忽赤(汉译断事官)演变,负责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仁等所犯一切公事,以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略逃驱等刑狱。
刑部
属中书省,掌司法行政与审判,较唐宋刑部只能为宽,原属大理寺的职能,部分归属刑部
宣政院
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之政的中央机构。有时在江南设立宣政院,在诸路府州县设僧录司等,管理各地佛寺,僧徒。司法职能:掌管僧人僧官的刑民案件
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元代的诉讼独立成篇,《大元通制,诉讼部》,对于原告,被告,书状,刑狱,听讼,问事等有详细规定。
规定不准越诉,比唐宋限制更严。
有击登闻鼓的非常上诉制度
确立了诉讼官吏亲嫌回避的法律
禁止审判官吏私自抄没人家,招录私书以文致人罪。
规定了代诉制度
民事案件当事人一般不予收押,军官巡检不得受理民事案件
“约会”制度:对于不同户籍,不同民族以及僧侣间发生的刑名诉讼案件,受理的官府一般需要知会相关户籍涉案人的直接上司衙门共同参与案件审理。
宋朝
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
编敕
即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成为普遍性法律
编例
即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成为普遍性法律,前者称为“条例”或“指挥”,后者称“断例”
条法事类
南宋出现,统编敕令格式的“条法事类”
《宋刑统》的制定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结构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12篇律,下分213门("门”即将调整大体同一类社会关系的律文汇编为一个单元。
律文后附唐中期以后宋初的敕文
体例上,取法于唐末五代的《大中刑统》和《大周刑统》,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成文法典。
编敕活动
敕,即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以及特点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自太祖制定《建隆新编敕》后规定,凡新登位的皇帝或每次改年号,都要编敕
朝廷,地方司,路,州,县都编敕
重要的编敕:《太平兴国编敕》《大中详符编敕》
编例活动
宋神宗,首颁《熙宁法寺断例》
宋哲宗,颁布《元符刑名断例》
南宋高宗,颁《绍兴刑名断例》
条法事类的编定
南宋孝宗后,把敕,令,格,式分门别类汇编,名为《淳熙条法事类》
宁宗庆元二年(公元1196年)又颁布《庆元条法事类》
刑事立法
刑罚制度
折杖法
笞,杖刑,折为臀杖
徒刑,折为脊杖
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加役流,折为脊杖后,并于本地配役三年
刺配刑
即“即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凌迟刑
首创于五代时期,即以利刃残害犯人的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宋仁宗时增设,用于惩治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宁宗颁《庆元条法事类》成为法定刑
重法地法
宋仁宗,创立《窝藏重法》,英宗,又制定《重法》;神宗颁布《重法地法》,又称《盗贼重法》,进一步扩大重法的适用地区。重惩“重法之人”(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
《盗贼重法》基本代替了《宋刑统》的“贼盗律”
民事立法
契约制度
“义利并重”思想盛行,宋处统治阶级注重对所有权的保护
买卖契约
绝卖
一般买卖
赊卖
预付方式,后收取物的价值
租赁契约
对房宅的租赁,称“租”“赁”“借”
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庸”“雇”
租佃契约
地主和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明确规定纳租,纳税或按收成比例收租,或实行定额租,不问收获多少,同时向国家缴纳田赋。
典卖契约
又称“活卖”
借贷契约
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贷,指消费借贷;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财产继承制度
1,兄弟均分制,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户绝(家无男子继承)立继承人两种方式:1,夫亡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2,夫妻均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继子与户绝女均享有继承权,在室女享有3/4,继子享有1/4。出嫁女享有1/3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1/3由国家所有。
行政立法
国家机构的调整
中央
首先,为解决君相矛盾,削弱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
军事权归于枢密院
财政权归于三司使
行政权被皇帝削弱
其次,削弱枢密院军事权,下设副使与知枢密院事等副职牵制。至宋神宗用王安石变法时,进一步削弱,若有发兵权,但无掌兵权。兵权分属殿前司,马军司,步军司。
再次,将财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
地方
在州县之上,又设置“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
路的权力又分为帅司(掌军政),提点刑狱司(掌司法监察),转运使(掌财赋),仓司(掌边防)四个部门,互不隶属,分别对州县监督,直接对皇帝负责
官员选拔与考课制度
科举
设置“明法科”,重视用“明法”“通经”办法选任官吏
为防止舞弊,采取弥封举子的姓名(糊名)与考试卷另由他人抄写呈上(誊录)的方式
文官由宰相或吏部选,武官由兵部选。
贡举,恩荫,从军等多种方式,对皇室与官贵子弟授官
监察制度
台院
负责官吏:侍御史,负责监察中央百官的不法行为
殿院
负责官吏:殿中侍御史,负责监察殿廷内的官员活动
察院
负责官吏:监察御史,负责监察京外百官的不法行为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
掌管中央司法审判大权,审理地方上报的徒流刑案件,京师与中央百官所犯徒流刑案件,参与皇帝直接交办的重大刑事案件;
刑部
负责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对大理寺审理的案件复核,并同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御史台
法律监督机关,同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疑难案件
审刑院
宋太宗时设立,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再叫审刑院评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后变法裁撤了审刑院。
鞫谳分司制
“审”与“判”分离
专制官员负责检详(选择)法律条文,依据原审官员审定的案情与证据适用法律
原审官员无权适用法律,进行判刑
“翻异别推”制度
针对犯人推翻原有口供,将案件改交另外法官审理(称“别推”)或另一司法机构审理(称“别移”)。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过三。
务限法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对民事诉讼的受理时间规定了务限法。每年农历10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受理民事案件。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若案件未审结,可以延长至3月底结案。
《洗冤集录》
宋慈撰写,世界第一部法医学名著。注重检验与现场勘察活动
《明公书判清明集》
南宋文人整理汇编当时著名的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贵的史料集
该有序,作者署名“幔婷曾孙”。该书不分卷,只有户婚门
辽夏金法律制度
辽代
公元916年-公元1125年,北方契丹族建立,历9帝,210年,从北魏至唐末兴起。公元916年,辽太祖阿保机称帝。1125年亡于金
法制沿革
辽太祖时,《决狱法》
兴宗重熙五年时,《新定条例》,史称《重熙新定条例》
道宗时,诏令在《重熙新定条例》上加以修订
咸雍六年(公元1070年),完成了《咸雍重修条制》,共计789条
法制特点
反映了民族歧视和民族传统的内容
强调对契丹等游牧民族依照本民族习惯法调整
熙宗以前允许主人对奴婢施以私刑
西夏
公元1038年-公元1227年,西北羌族建立,历10帝,190年。1038年,景宗称帝建国,1227年亡于蒙古。
法制沿革
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尚书省,御史台三司等中央机构;地方设州(府,军,郡),县(城,堡,砦zhai)两级;西域各部落,实行“蕃落”制
崇宗贞观年间,最早实施律令。还有军法《贞观玉镜统》
仁宗天盛年间,重修发电,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20卷150门1416条,注疏,格,式等均作为律令文本加以规定。援用“十恶”“八议”等名目,略有改易。
神宗光定年间,颁布《亥年新法》
法制特点
西夏法律除传统的刑事性律令外,还涉及行政,经济,民事,社会,环境资源,军事和诉讼类法律规范
西夏虽多数仿制唐宋的律令,也有大量的民族特色的内容
对族内纠纷,“和断(和解)官”,“以听讼之曲直”
有“赔命价”“羞辱”“誓言”等民族习惯法沿用
在唐宋传统五刑体例基础上,有所变化,如无流刑,有类似无期徒刑的“无期处”,附加刑有罚马,罚铁,罚钱等
金代
公元1115年-1234年,东北地区女真族建立,历9帝,120年;唐末五代时受契丹统治。1115年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建国称帝,1125年灭辽,1127年灭北宋,与南宋对峙,1234年亡于蒙古。
法制沿革
采宋辽制度,中央设三省六部,尚书省为行政中枢;地方设路,府(州,军),县三级
熙宗黄统三年,编成首部成文法典《黄统制》
世宗大定十九年,颁行《大定重修制条》
章宗明昌五年,用《宋刑统》中的疏议加以注释,修定《明昌律义》
泰和二年,取唐律12篇体例,存留563条,修成《泰和律义》,同时颁布了《泰和令》《新定敕条》《六部格式》等法规
法制特点
奉行民族歧视政策,对本民族和汉族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征服的契丹旧地与北宋地区的民众适用辽宋旧律,对女真部族采用习惯法。
在司法中保留许多民族传统刑罚手段,如罪犯要割去耳鼻
在传统法律文化传承上,以《泰和律义》为典型的金代立法的汉化程度远高于辽,西夏,对元代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金初,刑,赎并行的制度,允许以马牛杂物赎罪。后因连年战争,法律多成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