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国家法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思维导图适用于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科目,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19-04-29 07:54:46考圈有句话很流行:这世界上没有什么比二建法规更难的科目了,如果非要找一个出来,那一定就是一建法规!这份一级建造师考证考试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思维导图笔记快收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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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通过知识点与法规实际案例的结合方式进行讲解,通俗易懂;通过对关键字的分析,加深学生的记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内容条理清晰,包括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文物保护等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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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Z3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应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的五类“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企业:
(1)矿山企业;(2)建筑施工企业;(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5)民用爆炸物生产企业。
1Z306011领证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考点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其他。
1Z30601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政府监管
证件申请
除央企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和管理。
证件延期、变更、注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 10 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政府监管
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中标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给建设单位发施工许可证(由其重新确定施工单位)。
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5)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简记为:非法发放、非法取得的,撤销。)
法律责任
1Z306020施工安全生产和培训制度
1Z306021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体系
(1)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简记为:三家企业三类人员);(2)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第一安全、质量、消防、文明施工、劳务管理责任人;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3)按法定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工程量大、施工作业难度大、致害因素多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在法定标准上适当增加配备。
施工项目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施工专业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1 人
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专职安全员的配备
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 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1)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2)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1Z306022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 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不得请假。
1Z306023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强制规定, 否则无效。(2)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3)总承包负责上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4)总承包应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5)总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不服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分包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1Z30602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和建议权;(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报告法律上,权利和义务区分的意义在于:权利可以放弃,而义务必须履行。
1Z306025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安全培训。(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因此:施工企业上岗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是 100%经安全培训合格。(3)建筑企业对新职工进行至少 32 学时安全培训,每年至少 20 学时再培训。(4)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 2个月才能独立上岗。
1Z3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1Z30603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分部分项工程分两类:危险小的,编安全技术措施;危大工程,编专项施工方案。
范围
以下危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其他。
方案内容
(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施工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6)劳动力计划(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方案编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
方案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方案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1)通过、(2)修改后通过或者(3)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实施与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 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揸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 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 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測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 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验收
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1Z30603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安全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1)危险部位设置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现场总平布置要求: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工地食堂不需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但从外面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3)现场临建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4)在城市主干道,封闭围挡高≥2.5m;辅路及郊区,围挡高≥1.8m。(5)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 7 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6)承租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由总包、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安全费用的计提依据。(建筑、水利、铁路 2.0%,市政、机电、公路、通信、港口与航道 1.5%,矿山 2.5%)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投标时,安全费用报价属于非竞争费用,不得低于定额费用 90%。
支付
注意几个文件规定有出入,做案例题时务必看清楚考哪个:
2005 年财政部《建筑工程安全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合同工期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2013 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注: 取消了工期的差别)。
2013 版《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使用
简记为:安全费用用在“安全”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环境,安全条件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6)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7)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应当优先用于满足:(1)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2)达到安全标准所需的支出。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1Z30603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重点工程施工现场每日防火巡查。
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教育
(1)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2)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员集中住宿场所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悬挂消防安全挂图和消防安全警示标识;(3)对明火作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1Z3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认定工伤
(简记为:工作造成的伤害)(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简记为:不是工作造成的伤害)(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得认定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争议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发生后 30 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 1 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
投保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发施工许可证。
单位确定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
事故伤害发生后 30 日内,由单位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去申请的,职工或近亲属可以在 1 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拒赔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 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1Z306040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Z3060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1Z306042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分类
综合应急预案(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分部分项)、现场处置方案(现场)。
内容
重点掌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评审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备案
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备案申报表;(2)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3)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培训和演练
总承包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总分包应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施,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演练。综合和专项预案每年演练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评估及修订
每 3 年评估一次。重要应急资源和应急组织机构调整、变化的,应动态修订,并重新备案。
1Z30604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
分为事故报告、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三个内容。
报告对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时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逐级如实上报。
(简记:民报民:立即;民报官,1 小时;官报官,2 小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也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
补报
事故发生后 30 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补报。火灾、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7 日内,伤亡人数有变化的,应当补报。
事故处置三措施
及时如实上报规定部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特殊情况
事故现场物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移动:(1)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的需要(2)经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意(3)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拍摄现场照片,对被移动物件贴上标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事故调查组成员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报告期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时限和批复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 日内做出批复。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1Z3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
(1)为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现场资料;(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违法要求;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5)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6)依法发包拆除工程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负责拆除工程备案。
设计单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
(1)根据强制性标准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设备、机具、配件
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
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 、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简记为:一般设备,三证齐全(常考);特种设备,五证一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1)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保护装置的。以上(1)~(3)应当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现场组装的特种设施设备)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当外包给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资质单位承担。
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安装单位应当编制拆装专项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 3 人签字),并由本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全过程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方可向施工单位提请验收。
施工单位(总承包)负责组织有关单位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验收。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