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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公务员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下图为民法相关听课笔记,分享给大家。
编辑于2020-12-17 15:41:33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
2. 自愿
3. 公平
4. 诚实信用
帝王条款,贯穿整个民法。
5.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6.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绿色)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 概念
① 享有民事权利
② 承担民事义务
2. 开始与终止
开始
出生:独立呼吸
终止
死亡
包括
自然死亡
宣告死亡
时间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
没有上述证明
户籍登记记载的时间
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为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① 成年人(≥18)
② 正常人
③ 16≤x<18,自己挣钱养活自己,视为完人。
无需单独考虑精神状况,我国精神病采取的是“个案审查制”。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 小孩(8≤x<18)
② 半疯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 小小孩(<8)
② 全疯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即使是纯获利也不行
(三)监护
1. 概念
2. 范围
(1)未成年子女
1)父母
2)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
① 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 兄、姐
③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按下列顺序
① 配偶
② 父母、子女
③ 其他近亲属
法定义务
④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需经被监护人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同意。
3. 职责
①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其人身、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② 按照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其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
③ 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财产先支付,不足由监护人补足。
④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宣告失踪
1. 概念
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2. 法律要件
① 受宣告人失踪
② 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
③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④ 由人民法院宣告
(3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管理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人。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必须申请
5.计算时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五)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① 普通期间为四年
② 意外事件为两年
③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事件的限制。(立即)
④ 由人民法院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公告期间为1年;
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⑤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 效力
宣告死亡同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4.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撤销的效力
(1)在人身关系方面
①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2)在财产方面
①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争议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注意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法人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代表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一)营利法人
1、概念
以取得利益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2、包括
① 有限责任公司
② 股份有限公司
③ 其他企业法人
(二)非营利法人
1、概念
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成立人活着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2、包括
① 事业单位
② 社会团体
③ 基金会
④ 社会服务机构
(三)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三、非法人组织
1、概念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包括
① 个人独资企业
② 合伙企业
③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一)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行为
1.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
例如: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2. 多方行为
须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例如:赠与合同
3. 决议行为
社团组织成员依照一定规则实施的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股东会决议,少数服从多数。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1. 要式行为
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实施
分类
登记
买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
书面
租赁合同超6个月
2. 不要式行为
不拘形式,当事人可自由决定行为的形式,只要合法,就能生效。
例如:买烟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1. 有偿行为
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利益的行为
例如:买卖行为
2. 无偿行为
当事人约定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不给予对价利益的行为。
例如:赠予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1. 诺成性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
2. 实践性行为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行为。
保定借钱
① 保管
② 定金
③ 借用
④ 自然人借款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真实有能力,守法守道德。
① 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有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真实
③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守道德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
小孩
② 虚假的意思表示
假
③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串
④ 违背公序良俗
缺德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无效的除外。
违法
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大瓶炸破
① 重大误解
大
② 欺诈
炸
③ 胁迫
破
④ 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
瓶
六、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无限贷
①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贷
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限
③ 无权处分行为
无
第四节 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②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④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即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自本人的授权行为。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根据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②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情况紧急时,为维护本人利益可以。
③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
(二)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① 自己代理
② 双方代理
一仆二主
③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
无效,但属有权代理。
四、无权代理
概念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本人的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二)表见代理
1. 概念
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必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正式文件:公章合同、委托书、介绍信
例子
张三原是甲公司业务员,后辞职,但甲公司未收回张三手中的授权书,张三后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需要对该合同承担责任吗?
★甲公司需要担责,之后再找张三追责。
2. 法律要件
①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② 行为人无代理权
③ 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④ 须相对人为善意
相对人不知情
掌握
① 效力区别
② 逻辑归属
总结
代理
有权
无权
狭义无权代理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有效
第五节 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权就是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直接支配
2、直接享受物的利益
① 归属
② 利用
③ 担保
3、排他性
(三)分类
① 所有权
② 用益物权
③ 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之中最重要的一种
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① 是绝对权
绝对权
相对人为不特定人
谁都不可侵犯
例如:人身权
相对权
相对人仅为特定人
只可找特定人
例如:债权
② 具有排他性
③ 是最完全的物权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④ 具有弹力性
分离可恢复:例如房屋出租
⑤ 具有永久性
(三)所有权的内容
① 占有
② 使用
③ 收益
④ 处分
是所有权的核心,决定所有物的命运。
(四)变动方式
① 不动产物权
登记
② 动产
交付
(五)共有
1、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分类
① 按份共有
② 共同共有
夫妻共同财产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① 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②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③ 因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七)善意取得
1、概念
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条件
受让善意价合理,登记交付已完毕。
①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善意
②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价合理
③ 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该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
登记交付已完毕
三、用益物权
1、概念
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包括
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 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 宅基地使用权
④ 地役权
使用他人土地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
四、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概念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要点
① 不转移占有
财产还处在前占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② 不动产+动产+权利
③ 法院拍卖,用价金还债,剩余归还。
2、不得抵押的情形
① 土地所有权
② 宅基地、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的除外。
③ 学校、医院等公益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④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
⑤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 其他
(二)质权
概念
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要点
① 移交占有
② 动产+权利
③ 法院拍卖,用价金还债,剩余归还。
(三)留置权
1、概念
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或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占有:已经占有
要点
①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
② 动产
③ 法院拍卖,用价金还债,剩余归还。
例如:修电器、做衣服、加工玉器,不给钱就扣货。
2、考点
① 留置权最优先(法定)
② 已登记抵押权优于质权
③ 质权优于未登记抵押权
第六节 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的特征
①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物权强调财产归属,债权强调财产流转。
②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 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④ 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
例如:还钱
⑤ 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二、债发生的原因
① 合同
② 侵权行为
③ 无因管理
④ 不当得利
三、债的保全
概念
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一)债权人代位权
1、概念
债务人怠于行使与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实行债务人的权利。
2、要点
① 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
② 必须是向法院请求
③ 还多少钱看债权范围
(二)债权人撤销权
1、概念
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2、危害债权的行为
① 放弃到期债权
② 无偿转让财产
③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四、债的消灭
1、 清偿
2、 抵消
3、 提存
① 甲还钱给乙,乙拒不受领。为了避免这笔钱丢了,可以找公证处申请提存,一经提存,等于债的消灭,提存费由乙出。
② 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 保存5年还没人领就上交国库
4、 免除
5、 混同
债权人、债务人变成一个人了,例如公司的合并。
五、合同之债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财产性)。
婚姻、监护、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 合同的特征
①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②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③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二)合同的订立
1.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体确定,一答应就成立。
2. 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不具体,需详谈。
例如
① 寄送的价目表
② 拍卖广告
③ 招标广告
④ 招股说明书
⑤ 商业广告
注意:广告,具体的是要约,不具体的是邀请。
(三)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又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业信誉
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
① 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该及时通知对方。
②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该恢复履行。
③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格式合同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该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出现两种及以上解释,应该有利于被提供的一方。
(五)违约责任
1、概念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2、违约责任的形式
① 持续履行
② 采取补救措施
③ 赔偿损失
④ 违约金
⑤ 定金
A给B两万定金,A违约,B不退其定金。B违约,退A双倍定金。
不是“订金”(预付款)
违约金和双倍定金 只能2选1主张
(六)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3种情形
①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贻误商机
②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③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保密义务
六、侵权行为之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七、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
例如:微信、支付宝转错账
违法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②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③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八、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物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例如:帮邻居救火产生的债务
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不考虑后果。
第七节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主要包括
① 著作权
② 专利权
③ 商标权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① 客体是不具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② 专有性,独占使用,他人不得侵犯。
③ 地域性,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④ 期限性,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包括
① 作品
②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③ 商标
④ 地理标志
⑤ 商业秘密
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⑦ 植物新品种
⑧ 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又叫“版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
1. 著作人身权
① 发表权
公之于众
② 署名权
表明作者身份
③ 修改权
作者可修改内容
④ 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受歪曲更改
2. 著作财产权
① 复制权
复印、录音、录像
② 发行权
向公众提供作品
③ 展览权
公开陈列
④ 表演权
公开表演、播送
注意
①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其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②
所有权☞买家
著作权☞作者
展览权☞买家
(三)著作权的保护
1. 保护期限
① 不受限制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② 终生及死亡后50年
发表权、所有财产权
始于创作完成时
2. 保护范围
不适用于
官方新闻,公用历法。
① 官方文件
官方
② 时事新闻
新闻
③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人类共同财富)
历法
三、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二)专利权的客体
1. 概念
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包括
① 发明
② 实用新型
③ 外观设计
2. 不保护的对象
想要把病看,违法造核弹。 发现新品种,平面印图案。
①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公共利益。
违法
② 科学发现
发现
③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想要
④ 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把病看
⑤ 动植物品种,但是其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新品种
⑥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造核弹
⑦ 平面印刷品的团、色彩或二者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因为已有商标法规定)
平面印图案
(三)专利申请的原则
① 形式法定
一般书面
② 单一性原则
一个发明一项专利
③ 先申请原则
(四)专利权的内容
1. 专利权人的权利
① 独占实施权
② 实施许可权
准别人用
③ 转让权
④ 标示权
2.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
3. 专利权的期限
① 发明专利
20年
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10年
不可以申请续期
四、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又称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① 申请在先原则
② 自愿注册原则
目前我国唯一要求强制注册的:烟草制品
(三)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有效期
10年
每次续了之后有效期也是10年
第八节 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二、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
1、包括
① 生命权
② 身体权
③ 健康权
④ 姓名权
自然人独有
⑤ 名称权
法人组织独有
⑥ 名誉权
共有
⑦ 肖像权
⑧ 隐私权
⑨ 荣誉权
共有
2、区分
自然人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法人组织
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二)身份权
① 亲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② 配偶权
③ 亲属权
父母对成年子女及其他
第九节 婚姻
一、结婚
(一)必备条件
① 双方自愿
② 达到法定年龄
男:22
女:20
③ 一夫一妻
(二)禁止条件
①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②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无效婚姻
① 主体不合格,未达到法定年龄。
② 内容不合法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病婚后未愈
(四)可撤销婚姻
需申请
意思表示不真实:受胁迫
时间
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
被限制了人身自由,自恢复自由之身之日起一年内。
二、财产关系
1. 约定财产制
婚前财产协议
2. 法定夫妻财产制
婚前归个人,婚后归共有。
下列财产归个人所有
① 一方的婚前财产
②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③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④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⑤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三、离婚
(一)协议离婚
(二)诉讼离婚
一方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特别规定
①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离婚的除外。
(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原则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
第十节 继承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
给家属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
① 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 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夫妻、血缘、收养
③ 是一项财产权
④ 具有不可转让性
⑤ 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继承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一)继承权的取得
① 法律直接规定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② 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开始后,要放弃的话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继承权的丧失
杀父弑兄,不给饭吃。 摧残折磨,假传圣旨。
①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考虑既遂)
杀父
②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弑兄
③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摧残折磨,不给饭吃。
④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假传圣旨
三、法定继承
(一)概念
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① 配偶
② 子女
③ 父母
④ 丧偶儿媳或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原则上平分
2.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① 兄弟姐妹
② 祖父母
③ 外祖父母
拓展
代位继承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其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儿子没了给孙子
《民法典》有改动
四、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概念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省钱所立遗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① 遗嘱继承
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
② 遗赠
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
(二)遗嘱的形式
① 自书
② 代书
③ 录音
④ 口头
危急情况才能
需要两个以上不相关见证人
⑤ 公证的人员
多份遗嘱的情况
① 公证优先
② 没公证,最后一份优先。
(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
① 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 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默示的效力
继承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
接受遗赠,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以明示或积极作为的形式作出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接受,但在分割财产前死亡的,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给他的继承人。
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由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六、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的分割
1、确定遗产范围,划清共有财产和遗产的界限。
2、继承方式的适用
① 有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办理。
② 有遗嘱,按遗嘱办理。
③ 没有前两种,按法定继承办理。
④ 同一次继承中,可能3种方式都适用。
3、胎儿的继承
4、遗产分割应该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一头牛给一方,而不是把牛分了。
5、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界限
超过留下遗产数量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负责还。
6、遗产已被分割而为清偿债务时
① 如果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继承的遗产清偿;
② 不足清偿时,剩余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清偿;
③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还。
原则:尊重被继承人个人意愿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① 归国家所有
② 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十一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 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② 属于公力救济(如找法院)
③ 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特殊的
① 违法行为
② 损害事实
③ 因果关系
④ 主观过错
三、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和责任的构成要件
没错,不担责。
(二)过错推定责任
不能证明自己没错,就要担责。(举证义务)
高空抛物
证明没错,不担责。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无主观过错,都要担责。
监护人
(四)公平责任
都没错,双方分担。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 停止侵害
② 排除妨碍
③ 消除危险
④ 返还财产
⑤ 恢复原状
⑥ 修理、重作、更换
⑦ 继续履行
⑧ 赔偿损失
⑨ 支付违约金
⑩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⑪ 赔礼道歉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五、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① 自然灾害
② 政府行为
征收、征用
③ 社会异常事件
罢工、战争、骚乱
(二)正当防卫
① 不承担
② 过当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① 人为
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② 自然
不承担,但可以给予补偿。
③ 过当
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四)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也有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五)受害人故意
不承担
(六)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承担
六、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① 无人,限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承担责任。
② 监护人尽到监护义务,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二)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① 必须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
② 劳务派遣,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劳务派遣方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① 被侵害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② 网服提供者接到通知,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网服提供者知道有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① 管理人/组织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② 第三人导致他人损害,第三人担责。管理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五)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
① 无人人身受损,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以不担责。
② 限人人身受损,教育机构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担责。
③ 无人和限人受到外人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担责。教育机构未尽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七、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① 可找生产者也可找销售者
② 无过错的可以找过错方追偿
(二)环境污染责任
① 污染者应承担举证责任
② 因第三人造成污染的,污染者可以向其追偿。
(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① 因逗狗被狗咬,养狗者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② 因第三人逗狗被咬,养狗者可以向其追偿。
(四)物件损害责任
① 高空抛物
难以确定侵权人的,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给予补偿。
② 道路施工
① 道路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或安全设施的,施工人要承担责任。
② 施工人有义务保证标志或安全设施持续存在
第十二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即丧失胜诉权(但依然可以起诉)。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1.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3年
从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之日起
2.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从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
自权利受损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中止与中断
(一)中止
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可以暂停。
法定事由
地震被绑,父母双亡,无儿无女。
① 不可抗力
地震
② 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父母双亡
③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无儿无女
④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被绑
⑤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届满。
(二)中断
重启
中断的情形
我要钱,你同意,走程序。
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我要钱
② 义务人同意履行请求
你同意
③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走程序
④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不适用的情形
①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③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④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note
①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③ 无人或者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④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⑤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