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总分机构涉税问题研究
总分机构涉税问题研究,对相关政策依据和税款计算缴款方法等分析总结。
编辑于2020-12-19 18:00:23总分机构涉税问题研究 heshihai 2020.05.02
【税务登记表】 独立核算 与非独立核算
定义
独立核算
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
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
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在税收管理层面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区别
各税种 纳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依据
所得税法[2018年版]及其实施条例
国税总局公告[2012]57号 2012.12.27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渝财预[2009]6号 2009.01.09
重庆市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预[2012]40号 2012.06.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453号 2012.06.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所得税法》 第50条规定
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 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无特殊规定,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 属于法理规定,不具备选择性]
国税总局公告[2012]57号
跨地区定义
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的, 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财预[2012]40号
适用范围
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适用
国企业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法
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
定义
1、统一计算
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2、分级管理
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3、就地预缴
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
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
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总金库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税款预缴
分支机构
定义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
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
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
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所有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某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所有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某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所有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总额】×【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总机构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5%就地办理缴库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中央】:【总机构所在地】=【60】:【40】
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25%
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汇总清算
补缴的税款 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
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 所缴纳税款收入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其余25%部分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款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
多缴的税款 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
50%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 所退税款由中央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
25%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 所退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
其余25%部分就地从中央国库退库,所退税款60%为中央退付,40%从中央级1010443项“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下有关科目退付
税款缴库程序
分支机构
总机构
多缴的税款
其他
补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渝财预[2009]6号
重庆市跨区域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烟草公司、农村商业银行继续维持原有征管及入库方式外 其余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区县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参与分享
对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不参与所得税分享而影响地方的收入,原则上不作调整
为防止区县收入陡降进而影响到收支平衡,对2008年单个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区县级分享超过50万元以上的 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申请,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定划转基数后,通过每年年终结算在总分机构所在地财政之间进行划转
今后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如变为跨省市总分机构,或跨省市总分机构变为市内跨区县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请按本通知相应规定调整
总结
跨市不跨省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跨区不跨市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强调“就地预缴”
重庆
除烟草、农商行外,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同一县、区
统一计算、汇总纳税
但无需“就地预缴“
相同税率地区
1、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2、计算总机构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不相同税率地区
1、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2、划分不同税率地区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各自应纳税额
4、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从这一步开始与相同税率地区计算相同)
5、计算总机构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6、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应纳所得税总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举例
题干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 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 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0%、40%、50% 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 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 假设2019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
解析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
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 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为0.35、0.35、0.30
=20%×0.35+40%×0.35+50%×0.30=0.36
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
=10000×0.36=3600万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 应纳所得税总额
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
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
3、应纳所得税总额=4100+540=464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
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增值税、消费税
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缴纳
符合特定条件的纳税人 【财税[2013]74号】
经审批后,增值税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分支机构按审批后的比例预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独立核算
个人所得税应该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非独立核算
可能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 也可能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需要看工资由谁发放
国税总局公告[2015]52号规定
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 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其他税
由各分公司独立完成申报缴纳,不区分是否独立核算
总分机构间 交易收入问题
会计收入 财会[2017]22号 准则第14号-收入
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交易,并不能给公司所有者带来权益的增加及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会计处理上不能确认为收入
商品调出方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调入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
所得税收入
总、分公司作为同一法人主体,彼此之间的商品调拨,并没有改变商品所有权的归属,没有失去对商品所有权的继续管理权和有效控制,因此不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增值税收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四十六条
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如果跨越了县(区)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总、分公司应按规定分别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汇总缴纳企业
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 不开具增值税发票,而应开具调拨单
非汇总缴纳企业
总、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 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