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法学院在读学生整理,大学马工程民法笔记。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
编辑于2020-12-23 15:38:11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概述
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该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成立条件
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须有自己的名称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合伙
概念
合伙是由二个人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在我国,合伙有两种: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法律地位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分类
个人合伙:指两个人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
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
概念
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特征
具有团体性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须承担无限责任
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特殊的普通合伙
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特征
他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责任承担上不同)
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有过错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执业风险基金的建立
有限合伙
概念
有限合伙是指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
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设立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协议
有限合伙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方式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每一合伙人有权将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给其他合伙人代理,而自己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执行后果的承担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组织,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决定只能由合伙人依法作出,不得委托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以外的人进行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其他的合伙事务的决定或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或依合伙协议约定决定,而且合伙协议的约定优先
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
注意义务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竞业禁止
在合伙的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如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也没有约定,而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
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出资
出资应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合伙财产
构成
最初出资(含出资请求权)
用出资资金购买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
合伙经营期间所得盈利和利息
法律性质
可由合伙合同约定或根据出资的性质分为:
实物和货币,宜为共同共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宜为准共有
以劳务、不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和合伙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财产份额
按其出资比例享有一定的财产份额
合伙的债务承担
概念
指合伙于合伙关系存在期间,以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承担方式
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清偿关系
分担主义:即合伙的债权人求偿债权时,对于每个普通合伙人仅能按其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请求清偿,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我国采用此种模式
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并存主义:债权人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
补充连带主义:债权人应先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不足清偿时,合伙人负责任。我国采用此种模式
合伙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权利实现顺序
合伙债权优先: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双重优先权
指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用于清偿个人债务
我国的原则为:
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有剩余的根据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有剩余的再偿还合伙债务
表见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表见合伙人要对第三人承担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的内部关系
经营事务的执行
个人合伙
共同决定
推举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营活动中的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
同等的权利,可共同执行企业事务
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事务
内部的损益分配
个人合伙
对内:协议约定
协议为约定的,按照约定或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有过错的合伙人根据其过错程度多少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
依照约定的比例分配和承担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除有限合伙企业外,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退伙和入伙
退伙
概念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
类型
协议退伙:指基于达成的协议退伙
约定退伙:指合同约定的退伙事由具备退伙
声明退伙:指基于合伙人的意思退伙
法定退伙:指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退伙
后果
结算合伙企业财产,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擅自退伙的合伙人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入伙
概念
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程序
接受原合伙合同,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签订入伙合同
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致的权利、义务
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
概念
指当事人协议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
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不能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
不得参加经营管理
仅享有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有限权利
责任承担
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超出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合伙的终止
终止原因
自愿解散
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因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因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强制解散
指合伙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
解散与终止的关系
解散不意味着合伙终止
应进行清算,清算完毕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合伙方终止
清偿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及债务
仍有剩余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债务承担
原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特征
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为投资者所有
雇工经营
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概念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所属法人承担
特征
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
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
成立条件
依法成立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筹建中的法人
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组织
该组织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
若将来法人不能成立。则由筹建人或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