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0年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终结版
内容包括:法理学导论、法学概念、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研究方法、法与法律、法的起源和演进。共34 题,希望全部记住,整理辛苦,还望认真使用!
编辑于2020-12-26 10:26:18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法理学导论
1.法理学一词的源于流,如何传入中国,源流是什么
2)中国法理学一词和法理学课程之源流 ① 中国古代使用过“法理”一词,但并没有出现和使用过“法理学”这个术语。“法理”一词在正史中首见于《汉书·宣帝纪》,所谓“政事文学法理之士”。《三国志·武帝纪》:“其选明达法理者,持典用刑”。《南齐书·孔稚珪传》:“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但“法理”作为学生课程,却首度出现于1902年的山西西学专斋法律学专业课程中。 ② 在中国,“法理学”最早使用者是梁启超。此后,京师法政学堂在1910年开设法理学课程。 ③ 汉语“法理学”一词译自日文汉字。经翻译流入中国并首先被梁启超使用,后被广泛传播和使用。 ④ 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开设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理论”、“法学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以替代“法理学”课程。 ⑤ 新中国成立后,“法理学”课程之流变: a.受前苏联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和高等院校的“法理学”课程,都统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b.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著的法理学教科书首次使用《法学基础理论》的称谓,从而废除了《国家与法的理论》之课程名称。 c.1988年,浙江大学教授万斌率先以“法理学”为名编写了教材,并于同年出版了《法理学》一书。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成为核心课程。 d.96年至今,大部分高等院校都将《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西南政法大学分为“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和“法理学高阶”;西北政法大学等分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分为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原理;我们海南大学法学院分为“法理学”(一)和“法理学”(二)。
1.在西方,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德文为rechtsphilosophier,译为法哲学。1832年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的《法理学范围之限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建立。 2.在东方,“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中国法理学一词和法理学课程之源流 ① 中国古代使用过“法理”一词,但并没出现和使用过“法理学”这个术语。“法理”作为学生课程,却首度出现于1902年的山西西学专斋法律学专业课程中。 ② 在中国,“法理学”最早使用者是梁启超。此后,京师法政学堂在1910年开设法理学课程。 ③ 汉语“法理学”一词译自日文汉字。经翻译流入中国并首先被梁启超使用,后被广泛传播和使用。 ④ 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开设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理论”、“法学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以替代“法理学”课程。 ⑤ 新中国成立后,“法理学”课程之流变: a.受前苏联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和高等院校的“法理学”课程,都统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 b.1981年,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著的法理学教科书首次使用《法学基础理论》的称谓,从而废除了《国家与法的理论》之课程名称。 c.1988年,浙江大学教授万斌率先以“法理学”为名编写了教材,并于同年出版了《法理学》一书。90年代后,法理学的名称逐渐为法学界普遍接受,成为核心课程。 d.96年至今,大部分高等院校都将《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西南政法大学分为“法理学初阶”、“法理学进阶”和“法理学高阶”;西北政法大学等分为“法学导论”和“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分为法理学导论和法理学原理;我们海南大学法学院分为“法理学”(一)和“法理学”(二)。
2.法理与法理学的含义
1)法理,法的道理和原理,法的内在依据。 (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在一定意义上是法的渊源,其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规范的空隙)一般法理是指全部法律现象和所有法律规范中存在的、带有共同性、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及其规律性,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具体法理是指某一种法律现象和某种法律规范中存在的、带有共同性、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及其规律性,例如刑法原理和诉讼法原理等。
法理学又称为法的理论或者法学理论,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根本性和共同性问题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用哲学的方法)也是整个法学门类中最具有思辩性和理论层次最高的一门法学二级学科
3.什么叫法哲学
是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通过理性主义方法研究应然法,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具有超验反思性质。
4.什么叫法学体系
也称“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第二章什么是法学
5.法学的词源,中国历史上“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1、在汉语中,法学的最早名称是先秦时期的“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汉代以后,又将法学的名称改为“律学”。 2、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之语。 3、现代意义上“法学”一词的最早使用者是梁启超先生,最早由日本输入。
6.法学的定义
A、形形式式的法学定义 a.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乌尔比安认为:“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b.近代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之一的格老秀斯:法学是“从正义而生活之学”,因而法学是正义之学。 c.德国近代著名法学家莱布尼茨:“法学者,权利之学也。”
B、我们认为较为标准的法学定义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人文社会科学。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而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可分为三个层次: a.知识之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b.智慧之学,即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c.精神之学,法学作为精神之学,传播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人文社会科学。 (3)法理学主要是研究最一般的法律现象,法学是研究各种具体的法律现象。
7.法 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研究法的本身,关于法的其他问题。
8.法律现象
① 指具有法律意义的、由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如,法律规范或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等受到法律调整,具法律意义的各种社会现象。 ② 是一种相当特殊的社会现象,其特殊性在于这种社会现象或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 ③ 实际上是一种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④ 法学不仅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还 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性。
法律现象的分类 1、规范和制度型的法律现象,即法律规范、文本和制度等静态的; 2、行为和关系型法律现象,即法律关系、行为和秩序等动态的; 3、意识——观念型法律现象,以法律意识、学说和流派等理论的
9.法学的品格
A.法学是治国之学 研究治国理念、模式(人治还是法治)、体制(共和还是专制)、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立和运作等(如分权制衡)。
B.法学是强国之学 通过改革开放,法的废、改、立促进国家的发展和强盛。
C.法学是正义之学 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无论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都要研究正义问题,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司法,更是维护正义之神,司法公正和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
D.法学是权利之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现象,就是权利(义务)和权力(职责)现象; (2)法学中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都涉及到权利问题,各部门法学的研究重心也是权利问题; (3)法律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到权利或利益问题,法学是全面、系统地研究权利的学问。如果缺失权利这一内容,就会无意义了。
第三章法学的历史发展
10.法学产生的前提条件
1)、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出现了公开的成文法。 2)、出现了一批专门研究法律的人,即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 3)、法律职业的存在,人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专门特殊的训练,经验的积累。
11.什么叫律学
即法律注释之学,亦称刑名律学,注释律学。主要是指根据儒家经典和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中国古代法学。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礼与法的关系,律例之间的关系,刑法的宽与严等。
12.西方法学的萌芽和师徒法学难题
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发源地和摇篮,最早出现的成文法是梭伦立法,后又出现了《德拉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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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说和正义论
1)、法治说:即“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并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2)、正义论: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一般正义即守法和均等,特殊正义即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14.什么是自然法
1)、自然法是与人定法(实在法或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不成文的规则体系。就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自然法或者天理。其中,自然,是指真理、规律、理性、客观实在或一种公正的状态。 2)、自然法来源于神的旨意、人的本能要求、公认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观等。抽象的自然法则,与人的本性相符合的一种规则体系,来源于一定的统治阶级和利益集团,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体现。 3)、自然法(天理)有些模糊性,只有原则没有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会出现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4)、法治社会是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律无天理也不是一个好社会!
15.罗马时期五大法学家和法学阶梯
1)、盖尤斯 政治权力的根本来源是人民,一切权力都是从人民而来的、
2)、西塞罗 提出了自然平等的法律观念,在理想的“世界国家”中,人们不论性别、身份地位和种族等,都是自然平等的,都要共同服从自然法,是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声。“官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会说话的官员”,以及“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等。
3)、乌尔比安 将法律划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
4)、伯比尼安
5)、莫德斯蒂怒斯。
盖尤斯的新的《法学阶梯》 又称为《法学总论》,共分为人法、物法、债法和诉讼法四篇,主要内容是民法。它既是当时的法学通用教材和罗马法的基本教科书,也是至今为止最早的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中欧时期,波伦亚大学将其作为法学生必修课程。
16.注释法学派
是西方中世纪中、后期,主要采用注释的方法,以研究罗马法为重点的法学流派。前期注释法学派,侧重点是通过对查士丁尼时代所编纂的各个罗马法文献的文字、语言、逻辑的解释和旁征博引,澄清罗马法的精确含义。 后期注释法学派又称评论法学派,其侧重点是把纯注释的方法改为既注释又评论,着重从罗马法中提炼出法律的原则和根据,以便使罗马法与城市法规、封建法、日尔曼的习惯法、教会法的原理相结合和同化,把古代罗马法改造成现代意大利法,以便为实际的社会生活服务。
17.西方主要的资产阶级法学流派
① 自然主义法学派 ② 分析主义法学派 ③ 社会主义法学派 ④ 功利主义法学派,英国的边沁,一个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好坏,就是看它能否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快乐。四个目标: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历史法学派,法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的产生和发展来源于历史上长年相积的习惯,习惯法是至高无上最理想的法律。 ⑤ 哲理法学派,法的形而上学,用抽象的思辨方法来研究法律问题。康德,黑格尔。 ⑥ 行为主义法学派、存在主义法学派和综合法学派等 ⑦ 西方后现代主义法学派,西方马克思主义分析法学,批判主义化学,经济主义分析法学,女权主义分析法学(性骚扰)
18、从洞穴奇案分析说明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和根本性
自然法学派的法官认为,探险人员被困在山洞里,与外界隔绝,不应该再适用人类社会的法律,而应该根据自然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也就是说他们吃掉同伴和我们平时吃掉其他动物一样,不应该问罪; 主要观点:强调法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呼吁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自然法高于制定法,国家的制定法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不能违反自然法。 根本性:国家契约论、天赋人权论和法治主义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分析法学派的法官则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忠实地适用法律,在这样做时,他必须根据法律条文的普通含义来解释法律,而把个人意愿、情感和正义观念置诸一旁。3名被告确实“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因此犯有故意杀人罪。寻找法律目的的做法不可取,自我防卫之说和紧急避难也难成立,法官应严格遵循法律条文,不应有特例,只要是故意杀人,就应当依法问罪; 主要观点:法学的任务只限于对实在法即制度层面的法进行分析,着重对法律规范本身进行分析和注释,而不必过问规范的好坏,所谓“恶法亦法”。法的定义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主权者、命令和制裁,即法是主权者的命令和制裁。 根本性:恶法亦法 社会法学派的法官却认为:这个案件的判决,应该要首先听一听社会民众的意见,不妨先搞一个民意调查,看看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怎样。判决要注重法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效果,以及不同社会利益的整合和均衡。 主要观点:法律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律是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不同利益的调整器,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法学应该研究植根于社会中的“活的法”或“事实上的法”。 根本性: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不同利益讲的调整器。
第四章法学研究方法
19.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和观察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应用①法律史研究,法理学研究②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法学研究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的典范。)实例分析:治理国家,清理盗贼是迫在眉睫的要紧事
2.价值分析方法 人们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取舍和确证某种社会现象的社会价值或理想状态的方法。(自然法学派)“应然”问题,即“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应当如何”极力主张“恶法非法”。认为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有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两个阶段。(德国士兵案)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3.实证分析法 在价值中立的前提条件下,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或知识性命题的方法。“实然”问题,恶法亦法,法律是一种事实判断,法律实际是什么,强调价值中立,强调实际事实,强调根据现存的法律规范即制度层面的法去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 具体形态:社会调查;历史考察;规范实证分析;语义分析
4.经济分析方法 1)、从经济决定法律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使整个社会的效益最大化 2)、从经济理论的角度和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是否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的 应用:经济人,成本分析,经济分析,经济学探讨,成本解析
5.社会学分析方法 采取客观分析和事实分析的态度,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有目的、有步骤地去考察各种社会现象,在掌握大量现实生活和历史资料的情况下进行社会实证研究。社会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有社会调查方法、实验方法、个案方法、间接方法、理论研究方法与经验社会调查方法等。其中,社会学中搜集资料的方法就有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抽样调查法等。
6.比较研究方法 对物与物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或相异程度的研究与判断的方法。
第五章法与法律
20.法的词源与词意
法之词源于皋陶断案。法字的古体写作“灋”, 氵:维护人间公平正义; 廌:能识罪和明辩是非曲直的独角兽,裁判人间是非曲直; 去:惩办人间邪恶。 汉语中“灋”字之流变:刑→法→律→法律 汉语中“灋”字的词义:综观中国古体“灋”字的词义,含有刑罚、明辩曲直、公平裁判人间是非、惩办人间邪恶和维护人间公平正义之意。
21.实然法和应然法
实然法(law as it is)是指法实际是什么,类似于国家制定法(制度的法)和现实法(现实的法);
应然法(law as it ought to be)也就是观念的法,指法应当是什么,类似于中国的天理或西方的自然法和理想法
22.什么是法,法于法律的主要区别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区别: ① 法的外延比法律的外延广泛 ② 法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和概括性,但法律规定得更为具体和明确 ③ 相对而言,法主要是调整一般的社会关系,但法律侧重于调整重要的社会关系 ④ 法律的制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而法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
23.法的基本特征
一、国家创制性 二、特殊规范性 三、权利义务性 四、普遍约束性 五、国家强制性
24.法的本质
一、法的初级本质:国家意志性 二、法的二级本质:阶级意志性 三、法的终级本质:物质制约性 四、法的现象:强制性 五、法的现象:规范性
第六章法的起源和演进
25.有关法律起源问题的论证
1、西方主流法学家大多认为:有社会就有法,有社会才有法,有社会必有法,或者 认为法是先于人类社会而存在的。
2、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律起源论:我国主流法学家从法的阶级性出发,认为国家和法是同时产生的,因而认为原始社会没有法,法律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3、改革开放以来法律起源问题的讨论:论争主要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但争论断断续续直到今天。分为两大阵营:一是法律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原始社会就存在法; 二是法律起源于阶级社会,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原始社会不存在法。
即目前我国主流法学家或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必然贯彻于人类社会的始终。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范、经济交往规范、原始习惯、行为习惯和各种风俗习惯等等,即法是社会规范中的一种。但法这种社会规范,却是阶级社会中的特有现象,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法是人类进入到阶级社会后,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那种认为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法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
26.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家庭、私有制和阶级分化,以及国家的产生则是法产生的直接原因。
1、经济原因,即法是为了适应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要求而产生的
2、政治原因;即法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原法始社会末期,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原始习惯或原始社会规范已无法解决严重的社会冲突和阶级矛盾,迫切需要产生一种体现统治集团、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新规则——法。
3、文化原因,即文字的发明不但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载体,也为法律的成文化和法律的记忆、公布和宣传提供了条件,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法律的产生和法律的不断创制
27.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有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法总是先从对单个事件或某种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开始,逐渐发展到对一般事件和相同的行为进行调整。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的深刻影响,从而使法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相互融合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并且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4、从自发形成到自觉立法
28.法的历史类型及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分类方式之一,它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标准是法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两个方面。
29.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
(1)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和发展,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 (2)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社会条件。
30.法系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是按照各国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法律都属于同一个法系。
划分标准:(历史类型,法律渊源,宗教与法律关系,地域与传统) 一是法的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即以成文法为主,还是以判例法为主;以宗教法为主,或者以习惯法为主。 二是法的历史传统,即相关各国法律的历史传承、历史来源和历史联系。
31.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内容主要是民法,主要特征是以成文法为主。其代表性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除了法国和德国两国外,还包括意大利、日本和旧中国及其台湾地区等。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系,它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其法律渊源和主要特征是判例法。(判例法占主导地位,近几十年来,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做补充,但仍受判例法制约)英美两国外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和中国的香港地区等
32.什么是判例法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属于不成文法。(它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不是所有的判例都是判例法,也不是整个判例都是判例法,而是判例中的论断、处理原则、处理规则和处理法则才是判例法。
33.资本主义法的基本特征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宣布法律自由 标榜契约自由 通过法律确认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34.什么是法治?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有哪些举措?(网)
法治即法的统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利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1)形式要求:建立完备的中国特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法律职业专门化 2)制度要求: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司法制度;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坚持民主科学立法 3)价值理念要求: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的三位一体;秩序,效率与实质公正的三位一体 观念要求: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法律参与的热情,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