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与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史》整理各个时期中国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内容,以古鉴今,领略中国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一章一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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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法律 思想与制度
西周时期法律 思想的发展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
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
开始兼顾人事和民心,为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条件
意义
“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礼”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章典制度、礼节仪式
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基本原则:亲亲(核心是孝),尊尊(核心是忠)
西周主要法律形式 及礼刑关系
主要法律形式
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九刑》
五刑加上“流、赎、鞭、扑”四刑
《吕刑》(吕侯主持修订)
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适用原则,核心为赎刑
周礼(周公制礼)
立法概况
“礼”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婚姻家庭、伦理等
“刑”指《九刑》《吕刑》
“誓”周王或诸侯于战前对臣下发布,有军令性质
“诰”周王对诸侯和下级官吏的训话
“命”周王针对具体事物临时发布的命令
“遗训”先王的誓命
“殷彝”商朝法律中对周统治者有利的内容
“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
渊源:原始氏族社会人们祭祀祖先神和上帝神的仪式
性质:根本大法、根本规范
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
西周时期的 法律制度
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制度
五刑:墨、劓、刖、宫、天辟
五罚:赎刑(五刑有疑问,出铜赎罪)
五过:赦免(五罚仍有疑问,为过失犯罪的,可以赦免)
刑罚体系
刑法原则
矜老恤幼原则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
疑罪从轻、疑罪从赦原则
罪不相及原则
同罪异罚原则
八辟(后为八议),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罚罪减轻处罚
世轻世重原则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主要罪名
不孝不友罪
寇攘奸宄罪(盗窃罪)
杀人越货罪(杀人抢劫罪)
群饮罪(饮酒作乐)
诽谤罪(议论天子,诛)
不从王命罪(犯王命必诛)
民事法律制度
所有权制度
土地国王所有制
分封制:天子授民授疆土与诸侯
采邑制:诸侯分封给卿大夫
井田制:卿大夫把土地分给农民耕种
土地世袭,不得买卖转让
契约制度
买卖契约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质”
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剂”
通过质人(市场管理人员)获得“质、剂”
借贷契约
“傅”为债券
“别”即债券一分二
债权人执左券
债务人执右券
左右相合,以证“傅”
婚姻制度
婚姻管理机关:媒氏
婚姻关系缔结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成立婚姻履行“六礼”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关系解除
七出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对七出的限制:三不去
娶后无家可归;尽孝已毕;贫娶富休
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中央:司寇
地方:乡士、遂士等官吏
宗族内:族长(其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
诉讼审判制度
讼:民事诉讼
束矢
狱:刑事诉讼
钧金
审理方式: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证据方式:盟誓、口供等
五听: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司法官之言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判决:判决以刑书为依据,做到量刑不偏不倚
上诉:犯人不服判决的可以上诉
上诉期限: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大夫采邑)三月,邦国(远方诸侯)期年
刑罚的执行
公开行刑
大夫于朝,庶人于市
有爵位的王族不公开行刑
秋冬行刑
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司法责任
五过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以此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宗法制
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特点: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在家族内部以嫡长子继承制和以亲疏定尊卑
经济基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王有制
周公姬旦
西周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西周礼制创立者
“成康之治”中国史记最早的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