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民法第二编 物权
备考22届法硕的同学们看过来啦!超详细的民法物权编知识点梳理。所有的知识点都给大家整理出来了,并且需要重点记忆的地方已经用符号和不同颜色的字体给大家标注出来了,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1-04-21 14:55:34物权
物权概述
基础理论
定义: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支配且排他的权利,包括典型物权以及类似物权
典型物权
自物权(完全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约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
法定担保物权
类似物权 占有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动产:交付; 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定原则:权能、内容
客体特定原则
物权客体
相对重要
以物的有体与否
有体物
无体物
以物的存在形式
动产
不动产
以物的特定与否
种类物:约好后可以替代
特定物:约好后不能替代
以物的分离成本为标准
重要成分
非重要成分
以物的关联关系为标准
原物
孳息
物
特定权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特征
物权属于财产权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者行为即可实现支配
物权是支配特定物的权利,所支配之物在内容与范围上必须确定
物权能够排除他人干涉,遭遇妨害时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排除妨害
引申知识:无权与债权的区别
权利的客体
权利的范围
权利的保护
权利的效力
权利的性质
权利的发生
物权变动
定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区分性(因为欠缺公示手段,即登记、交付,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有因性(如果法律行为无效,物权变动不可发生)
物权变动的类型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申知识:交付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变动
原则: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例外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地役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申知识:登记
变动登记: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条件: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 无法造成物权变动,只能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 无法造成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决定生效时物权变动)
基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形成判决、形成裁决(判决或裁决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基于继承(继承开始时物权变动)
基于合法建造或者拆除房屋(事实行为成就时物权变动)
注意:宣示登记
物权保护
定义: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存在妨害危险时,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保护方式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请求人为物权人 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
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
被请求人是现时的占有人
被请求人可以直接为直接占有人或间接占有人
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
被请求人是相对于请求人的无权占有人
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人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必须是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请求之时,妨害依然存在
消除危险请求权
对物权的妨害虽然没有发生,但是具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
请求人为物权人
被请求人必须是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债权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请求确认权
物权各论
所有权
定义: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特征
全面性:所有权是在法定范围内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并且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
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完整的权利,由权利人统一支配
弹力性:又称归一性,所有权设立他物权之后,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可能剥离,但是所有权不消灭,在他物权排除之后,所有权恢复为圆满状态
排他性:又称独占性,除所有权人以外,其他人一般不得主张所有权,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所有权不因时效消灭,不得预定存续期间,非有特定事实出现,所有权一般可以永久存续而不会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积极条件
无权处分
善意
合理价格
登记/交付
消极要件(不能善意取得)
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转让合同不得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
法律效果
原所有权消灭,原所有权人不得相信所有权人主张返还原物
原所有权人可以对无权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以资救济
善意取得动产后,动产之上其他原有权利消灭(如抵押权、质权等)
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在先占有无主之动产
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的义务
返还
通知或送达
保管
拾得人的权利: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广告
遗失物的处理:1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添附
附和
定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
所有权归属
混合
定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不能分辨
所有权归属
加工
定义:在他人之物上附加有价值的劳动使其成为新物
所有权归属
确定其归属的时,还应当兼顾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
定义
特征
内容
用水、排水
邻地通行
邻地使用
通风、采光等
不可量物侵害防免
相邻损坏防免关系
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的特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定义:是指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管理权的结合
特征
复合性
整体性
专有权主导性
客体的多元性(共有部分与专有部分)
内容
专有权 针对专有部分住宅改为商用需要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共有权 针对共有部分收入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权
投票前提 面积与人数均2/3以上
票决比例
面积与人数3/4以上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面积与人数均过半
共有
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特征
主体是两人以上
客体是同一财产
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基于共同生产经营目的或者生活需要形成,可以是个人与个人共有,也可以是个人与集体组织共有
分类
按份共有
特征
界定
明确规定为按份共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除具有共同关系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有物处置
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物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份额2/3以上共有人同意
分割共有物
原则上约定不能分割,但其他重大事项除外
未约定不能分割,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
债务的承担 承担连带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可相互追偿
优先购买权
权力内容
行使期限
救济途径 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仅主张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
权力阻却
继承、遗赠不适用
内部转让不适用
多人主张按份额
共同共有
特征
界定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同居关系
继承关系
共有物处置
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共有物 有约定从约定,否则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分割共有物
债务的承担 对外连带;对内依约,无约共同
用益物权
定义: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就其性质而言,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
就其内容而言,包括占有、使用、以及收益,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就其客体而言,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主要是不动产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依法对所承包经营之耕地、草地、林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
特征
是土地所有权所派生的以占有、使用以及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主体是承包人
客体是集体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的而集体使用的耕地、草地以及林地等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设立的
有期限的,一般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设立:合同生效
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继承:原则不可继承,但承包收益(未收割的农作物等)可继承,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承
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承包
权利内容
权利
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定义: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特征
属于用益物权
主体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内容是建设以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或者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
客体包括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的地表以及上下一定空间
具有排他性,同一块土地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利的设立
自登记时设立
设立方式
有偿转让
无偿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用地
区别
性质不同:前者属于民事方式;后者属于行政方式
是否有偿不同:前者有偿;后者无偿
权利内容不同:前者取得之后可以处分;后者取得之后不能处分
权力期限不同:前者由期限限制;后者没有期限限制或着期限较长
使用范围不同:前者没有特别限制;后者只能用于法定特殊情形
权力的流转
可以通过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传,但应当进行登记
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权利的内容
权利
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
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定义: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特征
主体限于农村组织成员
内容限于建造以及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客体限于集体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无偿并且没有期限限制
地役权
定义:为了自己不动产之便利,基于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之不动产的权利
特征
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
内容是使用他人不动产
客体是他人不动产
是否有偿及其期限有赖于当事人约定
目的在于提高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
具有从属性
权力的设立: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力的流转
地役权不得单独流转
地役权应当随同流转
需役地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享有地役权
供役地权利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已登记时,受让人应当负担地役;未登记时,受让人无需负担地役
权利的内容
权利
义务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
产生依据不同
内容不同
前提条件不同
居住权
定义:基于合同约定而对他人的住宅进行占有、使用的权利
特征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原则上是无偿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有专属性
是有期限的物权
权利的设立: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权力的流转:不得转让、继承,但由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的消灭:居住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权利的内容
权利
义务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定义: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事由出现时,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范围上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
转移上的从属性
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
从主债权的角度观察 主债权之全部均受担保物权的担保
从担保物的角度观察 担保物权以其全部价值担保主债权
优先受偿性
担保物权的竞合
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动产: 登记过的优先于未登记的,登记过的有多个的,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 后的,所有未登记的顺位相同,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不动产: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
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抵押权先设立: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落后于质权
质权先设立: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优先
购置款优先权:留置权优先,购置款其次
担保物权的消灭
主债权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放弃担保物权
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分论
抵押权
定义: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进行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以担保之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无需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追击性
运转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抵押登记
动产: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禁押财产
受限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
公益设施
争议财产
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效果:抵押权不能设立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
收取抵押财产之孳息的权利
保全抵押财产的权利
变动抵押权之顺位的权利
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义务
容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义务
容忍抵押人出租抵押财产的义务
容忍抵押人抵押抵押财产的义务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期间:主债权的诉讼期间
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流押条款:无效
“房地一体”主义
应当一并抵押
新增建筑处理:一并处分,分别处理
反担保
抵押权的特类
共同抵押
按份共同抵押
约定份额内承担抵押责任
向债务人追偿
连带共同抵押
连带责任
可向债务人、其他抵押人追偿
最高额抵押
特征
最高额抵押设立之初,实际债权尚未确立
债权转让时,已经转让的债权不再被担保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最高额的限制
实际债权的确定:事先约定+事后产生
担保额度的确定
实际债券小于或等于最高限额:以实际债权为准优先受偿
实际债权大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限额为准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
特征
抵押权设立之初,抵押财产并不确定
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已经转让的抵押财产不再被担保
抵押财产时经营之动产的集合
抵押财产的确定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抵押权人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质权
定义: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拍卖、变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占有的财产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属于约定担保物权
客体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质权需要移转出质财产的占有,即质权设立之后,处置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具有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以及物上代位性
种类
动产质权
设立 质押合同有效+处分权+交付
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
占有出质物的权力
收取处置财产之孳息的权利
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质的权利
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
质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出质财产的义务
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应当行使质权
返还出质财产的义务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设立
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交付
无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登记
法律效果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设立 登记
法律效果
知识产权质权
设立 登记
法律效果
应收账款质权
设立 登记
法律效果
留置权
定义:债权人依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拍卖、变卖该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客体仅限于动产
不具有追击性,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即会丧失留置权
条件
普通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债务人的债务与被扣留的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动产可为第三人的)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商事留置权
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只能是债务人本人的动产)
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均为商事组织
留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
紧急留置权:在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即便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也可以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
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占有动产
优先受偿权
收取孳息
留置权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经请求应当行使留置权
返还留置财产的义务
消灭
一般事由
特殊事由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
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占有
定义:是对物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要件:体素+心素
特征
占有的客体仅限于物(动产、不动产)
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
分类
以是否具有合法本权为标准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义务
以是否明知无占有之本权为标准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以是否直接管领、控制为标准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以是否把自己当作所有权人为标准
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
以是否基于自我意志而占有为标准
自己占有
辅助占有
效力
权力推定效力
权利取得效力
保护效力
占有的保护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之人(盗窃、霸占等)
被请求人为占有之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被请求人必须是现时占有人
被请求人可以为直接占有人或者间接占有人
被请求人不是占有辅助人
被请求人是无权占有人
自侵夺之日其1年内行使
排除妨害请求权
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请求人为占有人
被请求人必须对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请求之时,妨害依然存在
消除危险请求权
对占有的妨害虽然没有发生,但是具有发生妨害的可能性
请求人为占有人
被请求人必须是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请求之时,危险依然存在
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