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9—犯罪的主观方面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论9—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思维导图,包含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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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9—犯罪的主观方面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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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举例
作者说
不同课程或参考书的体系基本一致,标注的重点可作参考
9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要件)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行为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特点
(1) 犯罪主观方面是法定要件
只有在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
(2)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主体实施危害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非行为前/后
(3) 犯罪主观方面是支配行为者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态度
受支配且表现于外在
(4) 犯罪主观方面是具有特定内容的一种心理态度
罪过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必要要件)
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选择要件)
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会影响量刑
(5) 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客观性—不以司法工作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行为主体事后的心理态度的变化而改变
犯罪主观方面在支配行为主体实施危害行为的过程中,其内容已能动地转化为外在的、客观的危害行为,表现于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之中,从而成为一种可以通过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客观存在。它既不以司法工作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行为主体事后的心理态度的变化而改变,具有客观性,完全可以为人们包括司法工作人员所认识和认定的。
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观点句】
罪过表现为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感知性,通过犯罪行为就可以推定出罪过的形式。
认定罪过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有全面考察行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事实、证据,才能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重视但不轻信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要特别注重从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来把握其行为时的主观态度。
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罪过形式
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从罪过形式的角度来看,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二是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1) 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
(2) 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
还包括
复合罪过形式
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即一种犯罪同时兼具有两种罪过形式
混合罪过形式
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时,同时具有故意与过失
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基于故意而伤害他人身体,但致其死亡却是因为过失。
意义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反映了犯罪者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异,进而直接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与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程度,因而,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小不相同的刑罚,对故意犯罪规定的刑罚明显重于过失犯罪。但对于复合罪过形式的犯罪,则又是设立同一的法定刑。
研究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在定罪方面
(1) 有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无罪过即无犯罪,是我国刑法在定罪问题上的一个基本原则。
(2) 有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 有利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罪过的个数是确定犯罪的罪数的一个重要依据
行为者在一个罪过支配下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在刑法上只认为是一个犯罪行为,构成一个罪;行为者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数个行为,通常都以数罪论定。
在量刑方面
(1) 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通常都是规定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对于复合罪过形式(一种犯罪同时兼具有两种罪过形式)的犯罪,则又是设立同一的法定刑。
(2) 犯罪故意的不同表现形式、犯罪动机、犯罪过失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是行为者主观恶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大小的重要表现,对犯罪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也直接影响到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程度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明知必然/明知可能+希望发生危害结果/放任发生危害结果
关于犯罪故意的学说
(1) 认识主义
只要认识到—忽视了意志因素,过于宽松
(2) 希望主义
须希望的意志—排斥了放任,过于严格
(3) ✓容认主义
主张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凡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都属于故意。
各国通说和各国刑事立法的依据
构成要素(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会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的内容
(1) 行为本身的认识
即对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
(2)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即对行为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内容与性质的认识
(3) 对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主要包括对法定的犯罪对象、行为的手段或方式、犯罪的时间与地点等要素的认识
认识的程度(两种情况)
(1)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2)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
2.意志因素上,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希望】是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努力运用自己的意志来协调决定自己行为性质的各种主客观条件,使自己对行为的认识按照自己的意愿转化为客观事实,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活动。
【放任】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虽然行为人不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不设法改变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向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继续运用自己的意志控制决定行为性质的各种条件,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过程。
补充: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一般不指向同一对象,认识因素的对象不仅包括危害结果,还包括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而意志因素的对象仅仅指危害结果。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作为犯罪故意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对犯罪故意的成立具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
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意志因素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将犯罪故意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类型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立法分类)
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知必然/知可能+希望(知必然=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知可能十放任
存在情形
(1) 追求一种危害结果对另一危害结果放任
(2) 追求一种非危害结果对另一危害结果放任
(3) 临时起意、不计后果
临时起意的犯罪,以行为人最后造成的后果定罪(互殴→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概念比较
联系
两者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排斥、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区别
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包括必然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形。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只有可能性。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结果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
危害结果
客观上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其直接故意的成立
间接故意只有在客观上发生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学理分类)
确定的故意
【确定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发生某种具体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内容具体明确,认识程度肯定,一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志上还希望或放任。
确定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
【不确定的故意】指只明知结果可能发生但对结果具体内容及发展趋势认识不明确,但还是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类型
【概括故意】指行为人只有犯罪的确定故意,但对其行为的侵害性质、侵害对象、侵害范围尚不明确的故意犯罪心态。
【择一故意】指行为人在特定的危害对象范围内,任意侵害其中之一的故意犯罪心态。
【可能故意】(未必故意)指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心态。
不确定故意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
犯罪故意形成与危害行为实施之间是否有一定时间间隔(学理分类)
【预谋故意】指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或者进行了一定的准备才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突发故意】指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指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冲动。(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构成因素)
【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以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或愿望。(主观方面选择要件)
联系
(1)二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其形成和作用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它来源于犯罪动机,是犯罪动机的延伸和发展,而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有时反映犯罪人的非法需求是一致的。
区别
(1) 形成的时间先后不同
先有犯罪动机,后有犯罪目的
(2) 在内容、性质、作用上有所不同
犯罪动机是表明犯罪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着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
犯罪目的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
(3) 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犯罪客体以外,通常是一个罪一种犯罪目的;而犯罪动机可能是因人、因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种罪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犯罪动机。
(4) 一种犯罪动机可能导致几种不同的犯罪目的,而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
(5) 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
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因而侧重于影响定罪
犯罪动机是影响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应当预见未预见/已预见轻信能避免+不希望和反对结果发生
构成要素(特征)
1.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未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能避免。
行为人的实际认识状况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能力,但实际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或虽然已经认识到,但却对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作出了错误的判断,误以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
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是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反对和避免发生此种结果。
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与客观后果不一致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反对、排斥的心理态度;而客观上某种危害结果在行为人缺乏应有的注意、轻率行事的情况下发生了,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相违背。
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
区别
认识因素方面
犯罪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没有预见到,或者只是预见到在其看来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犯罪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方面
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排斥、反对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主观错误心理支配下的过失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故意的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绝大多数发生了实害结果才构成犯罪(个别罪有危险状态也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大多数不要求此点。
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一般法律明文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的才构成过失犯罪,有的未明文规定对过失犯追究刑责,但从所用词语、法定刑分析也属于过失犯罪,如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等。
过失犯罪量刑轻于故意犯罪,一般法定最高刑只有七年,最严重的过失犯罪,法定最高刑只有15年有期徒刑,而故意犯罪有50多个罪有死刑。
过失犯罪无未完成形态,不构成累犯,共同过失致害不构成共同犯罪,过失犯罪不是撤销死缓的条件,不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等。
类型
过失心理态度内容(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预见。
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未预见+不希望和反对结果发生
构成条件(特征)
(1) 未预见到
未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
(2) 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与能力(应当预见)
预见义务
【预见义务】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负有预见的责任。
义务来源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
预见能力
【预见能力】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能、工作与生活经验等因素所决定的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与条件,综合起来具体分析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其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
判断行为人预见能力/是否应当预见的标准
客观说(社会标准说)
主观说(个人标准说)
✓折中说(综合说)
以主观标准(当时的具体条件下行为人本身的能力和水平)为根据,以客观标准(社会上一般人的能力与水平)作参考。
【主观标准】对于社会上一般正常理智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危害结果,正常理智的行为人在正常条件下也应当预见到;【客观标准】但对于判定行为人有否预见能力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只能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能、工作与生活经验等因素所决定的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与条件,综合起来具体分析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对其行为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据此,社会上的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能因其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行为当时的特殊条件限制而不能预见;相反,社会上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可能基于其自身的认识能力较高(如有此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或经验等)或者行为当时的特殊条件方便而能够预见。
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是有机联系的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仅对有实际预见能力的人才会确定其预见的义务。因此,即使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负有预见的义务,但在当时情况下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即使发生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3) 行为人反对、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已预见轻信能避免+不希望和反对结果发生
构成条件(特征)
(1)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行为人轻信不会发生这种结果
“轻信能够避免”,是指行为人在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同时,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方面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具体含义
1||| 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
2||| 行为人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有一定实际根据的,如行为人自身的较强体力、熟练技巧或者对客观环境、自然规律的熟悉等
3||| 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3) 行为人不希望、反对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概念比较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联系
意志上均是不希望、反对危害社会结果发生
2.区别
(1) 认识因素上,对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前者是根本没有预见到,后者是已经预见到
(2) 意志因素上,虽然二者都反对危害结果发生,但前者是因为疏忽大意,后者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联系
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均要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都要求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
2.区别
认识因素上
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避免,其认识发生了错误。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认识不存在错误。
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反对结果发生(不容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行为人不反对结果发生(容忍结果发生)
客观根据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能避免是有客观根据的,如行为人技能高超、能力很强等,行为表现上是极力避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行为人客观上无所凭借,客观上也无积极避免结果发生的行为。
过失内容与特定主体所从事的特定职业是否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普通过失
【普通过失】指仅仅违反一般公共生活规则,而导致了自己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
业务过失
【业务过失】指从事某项职业的人,因违反业务上要求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了自己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的犯罪过失
eg重大责任事故罪
业务过失中还存在
【监督过失】指在现场作业的人员因失误而引发事故之时,本应为不出现这种错误而加以指导、训练、监督,并且,如果履行此监督义务本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或结果扩大的过失。
【管理过失】指在具有事故的预见可能性的场合,违反了为了将此事故的发生防止于未然,或即使发生了结果,为了防止受害程度的扩大而准备物质设备与确定人员体制这种安全体制确定义务的过失。
违反注意义务
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是其从事相应业务活动所要求的基本义务,这种注意义务由相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等确定,只要行为人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行业规范就证明其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
从业人员对其业务范围内的风险也有比普通社会成员更高的预见能力,应负更高要求的预见义务
处罚
业务过失常与高度危险的行业密切相关,特定职业的从业人员违背其业务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比普通过失的更严重,通常对因业务过失而构成的过失犯罪的处罚应重于普通过失犯罪。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
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既非出于故意,也非出于过失,即无罪过。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超出行为人的控制能力的原因。
在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会引发损害结果,但由于受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也无法排除这种原因,从而无法防止、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与不可抗力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联系
前者预见到结果,后者一般也预见到结果;行为均导致危害结果
区别
前者只要行为人小心谨慎、尽力而为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有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冒险不符合社会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
后者行为人无能力或无义务避免结果的发生,其冒险符合社会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不仅没有预见到,而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其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其根本不可能预见。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联系
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客观上都发生了这种结果,都以这种结果的实际发生为成立条件之一
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
对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无预见义务或能力,即无能力预见,不能责难行为人。
对于疏忽大意过失,行为人只要尽到注意义务就可以预见,主观具有可责难性。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
我国刑法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在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主观上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与根据,也就不能对其认定为犯罪与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期待可能性问题
在刑法上,它通常是指从实施行为时的外部情况来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从实施行为时外部情况来看,如果行为人有选择不实施违反刑事义务的行为的可能性,就是有期待可能性。
讨论期待可能性是在行为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下,判断的是实施行为时的外部情况。 我国大部分是在不可抗力情况下适用(不可抗力→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意志自由的程度,直接影响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程度,从而直接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理论基础
实质上,其根本性的依据是人类与生俱有的对人性中普遍存在的脆弱性的应有尊重的怜悯之心
法不应要求人们做办不到的事情,当人在实施犯罪行为面前没有守法或避免违法的能力或条件时,尽管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也可考虑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问题实质上就是在非常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有选择的可能性问题,确认与运用这一理论,就是为了实现具体正义,将不幸陷于某种具体恶劣境况中的行为人从刑事责任的追究中解救出来,以在法律上尊重人类普遍的脆弱人性。
判断标准
三种主张
(1)行为者标准说
主张应以行为者的能力为标准,在其具体行为情况下,能否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
(2)通常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
主张应将通常人(平均人)置于行为者实施犯罪的情况之下,看能否期待通常人实施合法行为,来判断对行为人能否期待合法行为。
(3)国家标准说(法规范标准说)
主张对行为人有无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不能以被期待的方面为标准,而应以国家或法秩序期待的方面为标准,以在该行为情况下国家或法秩序期待什么来决定。
对于上述三种主张,理论界都进行了批评。
✓综合标准说
即以具体行为人的状况为基础标准判断期待可能性的有无,也适当考虑平均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在判断期待可能性有无上的意义。
严格责任问题
严格责任犯罪是英美刑法中一种涉及公共福利、运输、公共卫生、工业安全保障等方面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犯罪成立要件内容的犯罪。
关于严格责任的界定虽有分歧,但严格责任的基本内涵是明确的,它是一种适用于特定犯罪的不问主观过错的刑事责任,即对特定犯罪的成立不要求有一般犯罪成立所要求的主观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或导致了法定结果,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与现代刑法学所坚持的“无罪过即无犯罪”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悖,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严格责任几乎一直都是持批判与否定态度的。
学界有人认为,我国刑法中关于持有型犯罪、奸淫幼女犯罪是实行的严格责任
近年来,也有个别学者认为,从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做价值判断,将严格责任作为我国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例外,有其存在的空间与合理性。
但仍普遍认为,我国刑法没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而且仍然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前者为法律认识错误,后者为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罪过的有无和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处何种刑罚认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类型
假想的犯罪(积极错误)——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假想的不犯罪(消极错误)
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通常不影响定罪量刑(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但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对定罪量刑的误认——不影响定罪量刑
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学说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事实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在本质上是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关于如何判断不相符,存在三种学说:
(1)具体符合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构成故意。
(2)抽象符合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构成事实存在抽象的一致时,不论是存在具体差别和罪质轻重,均以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事实论处,不存在认识错误。
✓(3)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行为人认识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构成事实在犯罪构成的范围内一致时,行为人所认识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成立故意。
凡属于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例如盗窃,即使误认金项链为手表,也不发生认识错误的问题,而应以盗窃罪论处。
凡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例如欲盗窃财物而盗窃得枪支,则属于认识错误,不能认为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
目前学界通说及西政教材均主张以法定符合说判断认识错误问题
事实认识错误情况
1. 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行为实际作用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形。
(1)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予以侵害,但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相同
将李四当作张三杀害
一一不影响定罪量刑
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对行为的危害性质及危害结果的认识,具体对象不同但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相同时,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就没有改变,因而罪过性质也没有改变。
(2)误认甲对象为乙对象予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
想杀珍稀动物却杀了人
—一就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危害行为,因而通常属于犯罪未遂。如果该行为对实际对象构成犯罪的同时,对意欲侵害的对象也构成犯罪,则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
(3)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对象在行为时的现场并不存在,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以致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未能发生(对象不能犯)
误把尸体当人杀害
——犯罪未遂
(4)误将犯罪对象当做非犯罪对象予以侵害
误把人当动物杀害
一一看其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定过失犯罪或者无罪(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是故意
2. 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产生的不正确认识,即行为人意欲侵害的社会关系与实际侵害的社会关系不一致的情形。
打便衣警察→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袭警罪/妨害公务×
一一应以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客体定罪
3. 手段认识错误
【手段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手段(工具)是否会发生危害结果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1)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以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一一看其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定过失犯罪或者无罪(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
(2)行为人意欲使用某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实际使用的手段与意欲使用的手段在性质或者作用上不符,以致犯罪未得逞。(手段不能犯)
把白糖当砒霜
——犯罪未遂
(3)行为人因愚昧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迷信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迷信犯)
——无罪
迷信犯与手段不能犯
【迷信犯】是行为人由于愚昧而使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迷信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
【手段不能犯】指行为人意欲使用某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实际使用的手段与意欲适用的手段在性质或者作用上不符,以致犯罪未得逞。
联系
迷信犯属于广义的手段不能犯;处理上都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手段不能犯根据结果无价值论,定无罪)
区别
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同
迷信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有社会危害性;手段不能犯在正确使用手段前提下,具有社会危害性
认识错误方向不同
迷信犯对自己行为有根本性质的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是对自己使用的手段或工具的认识错误
法律后果不同
一般而言,迷信犯应当认定为无罪;手段不能犯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4.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指行为人由于对某种客观事实产生误解,而导致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产生的不正确理解。
eg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是否有预见的能力,定过失犯罪或无罪(意外事件),不能认为是故意犯罪
5.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 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产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一一犯罪未遂
(2) 行为人误认为预期的结果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实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异常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犯罪未遂
(3) 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期的方向发展及其预期的目的而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eg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按照行为人意欲侵害的客体定罪(超出部分成立结果加重犯)
(4) 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引起预期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认识错误。(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张三准备先下药迷晕李四,再淹死他;但下药剂量过大致李四死亡,张三不知情仍将李四丢进河里
——犯罪既遂
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经过的认识,不属于犯罪故意的内容。 概括故意说-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概括故意】指行为人只有犯罪的确定故意,但对其行为的侵害性质、侵害对象、侵害范围尚不明确的故意犯罪心态。
(5)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当初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又实施第二个行为,事实上行为人所预期的危害结果是由第二个行为所造成的。(事前的故意)
张三杀死李四后放火毁尸灭迹;但实际未杀死李四,李四是被烧死的
从概括故意的角度出发,应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如果后一行为侵犯性质不同的客体,则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虽然危害结果不是其前一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其后一行为直接造成的,但这两个行为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后一行为是前一故意行为的继续。所以,这种错误认识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应影响其刑事责任。 但如果行为人为达到另一目的而实施的第二个行为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则其前一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对行为人应以前一行为构成的故意罪未遂与后一行为构成的罪予以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