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 犯罪构成
刑法之犯罪构成,从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犯罪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方面进行分析与整理归纳,思维导图中数字是刑法具体条款,清晰明了方便记忆,可用于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及法学考研等方面的学习。
编辑于2021-05-17 09:56:59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的思维导图。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的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罚的执行,包含减刑和假释两部分,并进一步说明它们各自的对象、条件、限度、区别等知识要点,贴合法考考试要点,欢迎采纳!一起学习吧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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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内容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成立犯罪的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制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第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
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客体
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
客观方面
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主体
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
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
犯罪构成分类
(构成形态方面的不同)
基本的犯罪构成 (分则条文)
定义: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基本形态”:单独、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分则条文结合总则条文)
定义: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通常包括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
共同犯罪形态,如帮助犯、教唆犯等
(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
标准的犯罪构成 (分则条文中第一条法定刑幅度对应的就是标准的犯罪构成)
定义: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
因为刑法通常以此为基准设置处罚,所以也作为处罚的基准形态
派生的犯罪构成 (分则条文中第一条后面不论较轻或较重的都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
定义: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红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从法条结构来说:基本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概念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内容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体现
产生实际危害
有现实的威胁
犯罪客体分类 (按其范围大小)
(整体)一般客体
定义: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它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就是对社会利益的危害
(局部)同类客体
定义:指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犯罪的同类客体概括的事一类犯罪的共同属性,是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按照同类客体把所有的犯罪分为十大类,并依此为基础构筑刑法分则体系的
同类客体对于区别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别)直接客体
定义: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分类
简单客体
即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的
负责客体
即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区分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对正确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
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内容
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不是每一个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务(人、物、信息)
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区别 (犯罪客体意义更重大)
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是否必然收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是否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
是否能够作为犯罪分类的标准
客体能,对象不能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定义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包括要素
危害行为(必要要素),无行为无犯罪
行为对象(选择性要素)
行为的危害结果(选择性要素)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选择性要素)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述
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地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生命法益收到紧迫威胁要求侵犯其他低于生命的法益,被胁迫者的行为不算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无行为即无犯罪)
危害行为的种类
作为(积极的行为) (不应为而为之)
即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消极的行为) (应为而不为)
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三个条件
1、(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
即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规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犯
即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不作为)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作为)不一致
判断纯正不作为犯
1||| 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2||| 是→判断构成什么罪?
分则条文中规定的
用作为的方式可以做到
危害结果
概念及分类
概念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广义的危害结果
定义: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的一切损害事实
(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
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
定义: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即其意义为标准)
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
派生犯罪构成的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
物质性结果 (≈实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
实害结果
现实的、客观的、可测量的结果
危险结果
有发生实害结果的可能性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1、危害(实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1)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2)一些故意犯罪吧发生法定结果规定为构成要素(必须有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2、危害(实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完成)的条件
3、危害(实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1)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严格按照刑法理念去理解)
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客观方面选择性要素)
概念
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实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点
客观性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实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意义
(1)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行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发生任何影响。
(2)有因果关系职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形式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及时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形式责任扩大化
相对性
必然性 (基本的和主要表现形式)
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及对承担形式责任的意义
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成立犯罪,理由: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未必符合)
(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成立犯罪,理由:有一些犯罪只有行为即可成立)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特定条件下行为导致结果
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
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
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异常性
异常
无因果关系
不异常
有因果关系
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
多因一果
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一般不是犯罪构成的要素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
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指一个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
控制能力,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一会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必须同时具备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烧杀淫掠,伤贩爆投)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其他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可以,过失→应当
5、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
【注意】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转化为上述八种犯罪的也要负责。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适用“事后抢劫”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务,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特别提醒】
责任年龄的计算,已满14、16、18周岁,是指过了该周岁生日第二日起认为已满14、16、18周岁
犯罪行为的实施与犯罪结果的出现可能不在同一天,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应当以行为时为基准。 犯罪行为右连续或继续状态,应以状态结束之日行为人的实际年龄为准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全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
(半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标注
完全无刑事责任
14-周岁的人;全疯
限制刑事责任
14-18周岁,75+;即聋且哑&盲人&半疯
完全刑事责任
18-75周岁;醉酒的人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指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
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要件
1. 单位犯罪的主体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 (目的是犯罪或主要经营活动是犯罪)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4) 单位犯罪后,单位被撤销或破产仍然要以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对单位一般实施“两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只实行”单罚“的(只罚人),依照规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
共同犯罪
人+人
单位+单位
单位+单位外的人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应根据其在单位 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和犯罪情节 ,分别处以相应 的刑法
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
有的案件,起其主、从犯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
可以分清,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单位犯罪的立法解释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我国刑法确定了主观(罪过)责任原则没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摒弃了愚昧的结果责任制度,禁止客观归罪。
罪过
指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必要性要素)犯罪故意
(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的必要性要素)犯罪过失
(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需具备的要素)犯罪目的
(对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动机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需具备)
(1)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即不得主观归罪,也不得客观归罪
(2) 罪过(故意或者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无罪过事件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不能预见的)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
其特征
(1)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可以预见,但无法阻止的)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遭遇到集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
罪过及其形式间的区别
罪过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发生(认识因素)+希望(意志因素)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发生(认识因素)+希望(意志因素)
间接故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发生(认识因素)+放任(意志因素)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
没有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认识因素)+反对(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过失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可能发生(认识因素)+反对(意志因素)
两种表现形式
(1) 有一些因素足以自信
(2) 采取了避免措施但未成功
犯罪过失的两个特征
(1) 没有犯罪故意
既不放任,也不希望
(2)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1||| 没有履行注意义务
2||| 极端轻率、过于自信
犯罪过失的三个具体表现
(1) 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 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
(3)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罪过形式间的区别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形
1|||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二者区别
1||| 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极可能是认识到这个及如果可能会发生,也可能是认识到该结果必然会发生
间接故意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
2||| 意志因素
定义:即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主观心态上是希望还是放任该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对这个结果的吹按是积极追求的、是希望的心态
简介故意是放任的、漠不关心的心态
3||| (危害结果意义不同) 认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通常也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
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过于自信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
区别
认识程度不同
间接故意→大
过于自信过失→小
意志因素不同
间接故意→放任
过于自信过失→反对
过于自信过失(有认识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无认识的过失)的区别
疏忽大意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一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关键性区别在于,行为当时是否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由于是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该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区别的关键:看其应当不应当认识到,即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判断的标准原则:以本人预见能力为基础、兼顾行为人个人的特殊因素
根据正常人的标准
否→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职务和业务要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一般犯罪目的: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里态度→直接故意
特殊犯罪目的
对某些犯罪,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特定的犯罪目的
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特定目的,就不构成该种犯罪
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犯罪动机: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
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实施情况发生了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体现
1||| 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2||| 假象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
3|||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处理原则
行为人的刑责以刑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
事实认识错误
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客观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分类
1||| (主观认识错误)客体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承载客体的利益)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 (主观认识错误)对象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承载客体的利益)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概要
3||| 手段错误
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因为这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后果,故从主观方面讲其不成为问题→犯罪未遂
“相同犯罪结果,不考虑手段错误”
4||| (客观行为出现偏差) 行为偏差(又称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
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概要
5||| 因果关系错误
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这三种情形的错误对罪责的认定均不发生影响)
1||| 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
2||| 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
3||| 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
评价
按照“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相同的,行为人对实际结果有故意。 针对实际结果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承担故意的责任
反之,法律性质不同的,行为人对实际结果无故意+预想犯罪结果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