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的思维导图。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
编辑于2021-05-17 09:57:25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的思维导图。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的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的主题是刑罚的执行,包含减刑和假释两部分,并进一步说明它们各自的对象、条件、限度、区别等知识要点,贴合法考考试要点,欢迎采纳!一起学习吧
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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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二章 犯罪概念的思维导图。犯罪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概述
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并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种类
法定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非法定的正当化事由
依照法律的行为
如警察拘留嫌疑人
执行命令的行为
如军人执行任务
正当业务的行为
如医生因病人自身病情,须摘除病人的肾脏等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被害人允诺
不包括生命、健康(重伤)
自救行为
如留置他人财产、短暂限制他人自由
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一般)
概念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
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切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通过正当防卫可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2) 时间条件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
”假想防卫“,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行了防卫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防卫不适时”,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起点:着手执行(预备行为不算正在进行)
【注意】对于财产犯罪,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情形下,就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3) 对象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 主观条件
防卫必须是给予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
互殴的场合,因互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所以原则上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如果乙方逃跑或者求饶,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谴责可基于防卫目的进行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实行侵害行为偶然的起到了防卫的效果
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
(5) 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重大损失,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特别防卫
概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首先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其次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 (过失、故意)
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并)
成立条件
首先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其次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它实际是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紧急避险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概念
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1) 起因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
包括不法侵害
(2) 时间条件
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3) 对象条件
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不包括危险的来源)的合法利益
(4) 主观条件
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5) 限制条件 (”不得已“)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6) 限度条件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免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不能等于或大于
生命>健康>财产,不能以人数论
(7) 特别例外限制 (主体)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例如,消防员、警察等
避险过当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基本特征
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淫荡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避险过当意味着不能排除行为人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非法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的区别 (来自于成立条件)
相同点
目的相同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利
前提相同
正在发生的
责任相同
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同点
危害的来源(起因)不同
正当防卫:不法侵害
紧急避险:危险,包括不法侵害
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紧急避险:针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包括侵害者本人)
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主体的限定不同
正当防卫: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限制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紧急避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