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6法考-民事诉讼法
这是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思维导图,标注重难点,主要内容包括: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概述,证据制度,执行程序,非讼程序,诉讼程序,基本制度,保障制度。
编辑于2025-09-16 07:16:53民事诉讼法
概述
基本理论
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
私力救济
社会救济
人民调解
民商事仲裁
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
司法与仲裁
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
特征
国家公权性
程序性
强制性、终局性、权威性
目的
纠纷解决
权利救济
程序保障
秩序维系
民事诉讼在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地位——主导地位
民事诉讼根据纠纷性质的不同提供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和各种不同的救济手段。
没有救济的权利是非权利,没有救济的法律上的纠纷是非法律上的纠纷
民事诉讼作为民事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机制,具有支撑、维持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
劳动仲裁是一种行政仲裁。
民事诉讼法
特征
基本法
公法
程序法
程序与实体交错
法律渊源
(一)宪法
(二)民事诉讼法
(三)人民法院组织法
(四)民事实体法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五)司法解释
(六)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
(七)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诉与诉权
诉
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的要素
(1) 当事人
(2) 诉的标的
(3) 诉的理由(事实理由)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益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类型
1.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之诉
行为存在×
类型
积极的确认之诉
消极的确认之诉
合同解除诉讼
本质不是通过判决解除合同,而是要求法院对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状态予以确认(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属于确认之诉
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自再次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2. 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类型
财物的给付
行为的给付
积极
消极
3.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
反诉
要件
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 请求独立、牵连关系(3种)
识别反诉
一是看主体是否同一
二是看请求是否独立
三是看是否具备【牵连关系】
反诉VS反驳
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如果能,则可能成立反诉;如果不能,则可能成立反驳。
诉的合并
主体合并
【多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
eg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后,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客体合并
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讼标的
概念
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并且由法院审判的对象
功能
(一)是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与中心。
(二)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客观变更和诉的客观合并的依据。
(三)诉讼标的是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依据。
(四)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学说沿革
一面关系说
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面关系说
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即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面关系说
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意义
1.指引未来的立法活动
2.指引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
3.指引民事审判活动有序进行
构成要素
主体
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院
2.检察院
3.当事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人
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1.法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检察院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5.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法院与当事人之间——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和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2.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生效裁判确认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
3.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实施的能够产生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
既判力
概述
【既判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得就该判决所判定的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法律关系另行起诉,即对既判的案件不能再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法院也不得在后诉中再作出与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断。
(一)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所谓的既判力。
(二)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在成为确定判决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变更或予以撤销,在形式上具有不可撤销性。
主观范围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指生效判决主文中产生既判力的判定事项。
判决的主文具有既判力;判决理由没有既判力
当事人仍可以依据判决理由,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部分请求
果一个请求权的法律效果可以拆分,原告仅仅就其中部分法律效果提出请求,法院对此作出判决,该判决的既判力产生【及于该请求权的全部的法律效果】
主体范围
(一)既判力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即既判力的相对性。
(二)某些情形下,既判力可扩张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1.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承继人
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
2.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的利益占有诉讼标的物的人
3.以自己的名义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的该他人
4.形成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及于其他第三人,即具有对世效力
eg公司法上股东决议诉讼、董事会决议诉讼等,既判力扩张至没有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
时间范围
判决仅仅对“标准时”之前的法律关系有既判力;对“标准时”之后发生变化的法律关系没有既判力,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注:“标准时”为民事诉讼理论上的概念,我国《民诉解释》将其界定为“裁判生效时”
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
3. 处分原则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处分的方式:明示处分与默示处分
处分权的有限性
4. 辩论原则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
不适用
非讼程序
执行程序
辩论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5. 诚实信用原则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应遵守诚信原则
6. 法院调解原则
自愿原则+合法原则
适用范围贵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不得适用调解的情形
非讼案件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执行案件
程序与效力
调解协议的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
7.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审判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
方式
抗诉
“上抗下”
检察建议
同级监督
8. 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原则
适用前提:当事人同意
基本制度
当事人制度
当事人
原告
被告
狭义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确定原告与被告
个体工商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挂靠关系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代位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仲裁协议对债权人没有拘束力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
撤销权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和受让人
股东代表诉讼
-原告:股东
被告:损害公司利益的人
第三人:公司
涉彩礼纠纷的当事人确定
(1)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2)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共同诉讼
特征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
多数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
功能与意义
简化诉讼程序
避免矛盾裁判
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统一
种类
必要共同诉讼 (不可分之诉)
特征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产生
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本就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类型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类型
实体法上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
实体法上的形成权由全体权利人共同行使或对数人行使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典型
连带之债
当事人适格的情形不同
适用情形
挂靠
企业法人分立
借用业务介绍信等
保证合同 P150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方式
依职权追加
依申请追加
原告
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不想参加也不想放弃的,仍追加,不影响法院判决
被告
不愿意参加的,缺席判决
符合拘传条件的,可拘传
普通共同诉讼 (可分之诉)
特征
-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构成要件
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在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
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内部关系
独立性
牵连性
主张共通原则
证据共通原则
对于基础事实存在争议,法院可调查后自由心证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的条件与人数
条件
是本案的当事人
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能够充分维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人数:2~5人
类型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点
一方人数众多且在起诉时人数已确定
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种类
既可以必要共同诉讼
又可以是普通共同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点
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仍未确定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人
特定程序
管辖法院
发布公告
权利人登记
推选或商定诉讼代表人
审理和裁判
诉讼第三人
特征
1.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目的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
类型
事中救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方式—起诉
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
参加之诉的原告的地位
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继续进行
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诉方式:依申请参加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
分类
辅助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诉讼地位
从属性
相对独立性
诉讼权利
无权
提管辖权异议
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撤诉
提出反诉
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附条件享有的权利
1. 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起【上诉】
2. 调解需要确定无独三承担义务的,调解书需要经过无独三同意并签收
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的无独三,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事后救济
起诉条件
(1) 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
(2)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采取诉中救济
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
(1) 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 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 其他
举证证明
(3) 有证据证明生效的裁判文书存在错误
(4) 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
(5) 管辖: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
(6) 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
消极要件
1.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
2. 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能对代表人诉讼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在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处理
(1) 改判
请求成立且确认权利的主张成立
(2) 仅撤销
请求成立,但确认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3) 驳回诉讼请求
请求不成立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
并入与先行审理
原则上再审吸收三撤、三撤并入再审
程序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做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例外:中止再审、先审三撤——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与案外人执行异议
(1)先三撤、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的,第三人不得申请再审
(2) 先执行异议、后案外人再审:执行异议被驳回时应依法申请再审,法院不受理三撤
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不得书面审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原审原被告、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当地人诉讼地位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应当将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总结与归纳
1、应当以起诉第三人作为原告;
2、以原审原告、被告、有独三为共同被告;
3、原审无独三分情形讨论: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共同被告,不承担责任的无独三为第三人。
中止执行
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即就执行标的向执行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即裁定中止执行。
2、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结果与救济
判决结果
按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对撤销之诉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适用于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救济
(1) 事中救济——有独三或无独三参诉;
(2) 裁判生效后、执行启动前——第三人撤销之诉;
(3)执行程序启动后、结束前——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案外人再审
(4) 执行程序结束后——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特征
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代理的对象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代理人范围仅限于对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人或组织
代理权兼具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属性
取得与消灭
取得:依赖于监护权
消灭: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监护权
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委托代理人
特点
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权限及代理事项通常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范围
律师
基层法律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取得、变更与消灭
产生:当事人的授权委托
变更
当事人自行决定
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消灭
被代理人解除委托
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
所代理的诉讼终结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委托期限届满
其他合法原因
合议制度
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
单一合议制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单数)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
陪审制
-适用范围: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诉讼案件
独任制
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案件
(2) 大部分的非讼案件
(3) 普通程序案件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4) 二审程序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级法院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
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不适用
发回重审案件
再审案件
民事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代表人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
内容
合议制的组成与适用范围
第一审合议庭
单一合议庭
陪审
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审合议庭
由审判员组成,不吸收陪审员参加
重审合议庭
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合议庭
原来一审,还用一审
一审另行组成
二审提审,按照二审
非讼案件合议庭
特别程序
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选民资格案件
重大或疑难的非讼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活动规则
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民主集中制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回避制度
内容
回避的人员
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翻译人员、司法技术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回避的方式
1. 自行回避
2. 申请回避
3. 指令回避(决定回避)
回避的程序
回避申请的提出
自行回避
应当由审判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在知晓有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请求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
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
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审查和决定
暂停工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如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等)的除外
决定
裁定×
(1)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复议一次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无权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工作
回避的情形
法定利害关系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不当行为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除外
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
民诉回避后,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进行
违反回避规定构成【上诉和再审】的法定理由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回避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管辖
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金融法院
互联网法院
三步走
1. 专属管辖
2. 协议管辖
3. 法定管辖
3.1. 被告住所地
3.2. 合同履行地
法定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 重大涉外案件
(2) 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
(3)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重大影响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
例外——原告所在地
常考
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离婚案件
双方均离开住所: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离开住所: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人身不自由的案件 (监禁、强制性教育措施)
双方均不自由:原告就被告
仅被告不自由:被告就原告
“三费”案件
只有一个被告或几个被告在同一辖区:原告就被告
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原告和被告均可管
三种特殊被告 (不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宣告失踪)
身份关系案件:被告就原告
其他类型案件: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履行地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民诉法解释
①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确定合同纠纷中地域管辖的“三步法”
(1) 专属管辖(农建房政)—->(2)协议管辖——(3)普通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
网购合同纠纷确定管辖的“两步法”
(1) 交付标的的方式(信息网络交付VS其他方式交付)
(2)该地是否有互联网法院(北广杭+集中管辖)
侵权纠纷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产品侵权: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1.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
范围
不动产物权纠纷
四个合同纠纷
农建房政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2) 建设工程施工
(3) 房屋租赁
(4) 政策性房屋买卖
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的买卖行为
不包括普通商品房、写字楼买卖
2.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
3.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可多选
要求
书面协议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效力
约定不明则无效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劳动诉讼的管辖法院 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劳动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管辖的确定主要是依据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类型
1. 移送管辖
-受理后——无管辖权 ——移送案件(只能移送1次)
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不得再行移送,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条件
1. 法院已受理了案件
2. 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即受诉法院没有取得应诉管辖权)
4. 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2.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适用情形
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
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接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不享有管辖权
3.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转移情形
向上转移
下向上移(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
情形
1. 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自己审理更为合适,下达裁定转移管辖权
2. 下级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管辖,经上级法院同意后转移
向下转移
上向下移(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注意:下级法院不得报请上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民事案件交自己审理。
上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法院批准:
案件类型
1. 【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 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3.【 最高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应诉管辖
同时满足
(1) 未提出管辖权异议
(2) 实施应诉答辩
(3) 不违反专属级别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
条件
(1) 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2) 时间条件:原则上应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 异议对象: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处理
异议成立—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
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专属管辖
1. 因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清算,以及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决议的效力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2. 因与在中国领域内【审查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有关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3.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牵连管辖
因涉外民事纠纷,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除身份关系以外】的诉讼,纠纷与中国存在适当联系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
1. 涉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订立排他性管辖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且不违反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不涉及中国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诉管辖
平行诉讼
专属管辖、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协议管辖不考虑平行诉讼
受理
外国法院先管辖,仍可以受理
外国判决被承认,不予受理
不方便法院规则,须当事人提【管辖权异议】才能驳回起诉
先受理法院规则,须当事人【书面申请中止诉讼】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的例外
-应当不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其他情形
-可以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离婚案件
-公众的裁判文书查阅权
三不能
未生效不能查
调解书不能查
涉密涉私不能查
-例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可以允许公众查阅。
两审终审制度
—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无处可上
非讼案件
大部分裁定
调解书
小额诉讼
一审终审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
2.调解书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3.一般的裁定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4.特别程序所作判决一审终审,且不得申请再审
5.小额诉讼的程序一审终审
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实体判决
保障制度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种类
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还是由人民法院指定
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一般都是不变期间,但也有少数是可变期间
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属于可变期间
期间能否变动
不变期间
可变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为单位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当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时,各种期间均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交付日期,以邮戳上的日期为准。
送达
1. 直接送达
签收主体
交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
离婚诉讼中,不能交给受送达人的配偶
也不得把文书送给在身份上既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又是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送达地点和方式
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
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地以外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2. 留置送达
适用情形:受送达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签收】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不能公告送达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
不能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的见证方式
1. 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签字
2. 以拍照、摄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 委托送达
受委托主体只能是法院
采用此种方式送达时,受托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和诉讼文书后的10日内代为送达。
4. 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是指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受送达人【能够及时收悉】的方式进行送达。
电子送达适用各类诉讼文书
适用的文书类型:各类诉讼文书
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关涉当事人实体权益或其他重要文书目前还不适用电子送达。
适用前提:受送达人同意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
送达日期为相关电子文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对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采取“到达主义”
对人民法院向主动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采取“收悉主义”
在简易程序的送达方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即在简易程序中也可以通过简便方式送达包括【裁判文书】在内的诉讼文书
5. 邮寄送达
以双挂号信的方式
送达回证
采用邮寄送达时,应当附【送达回证】
送达的时间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6. 转交送达
适用
(1)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是被监禁人的,通过其所在的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是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教育机构转交。
法院将诉讼文书交给有关单位后,单位必须立即交给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7. 公告送达
公告日期
公告送达须待公告期满后,才发生送达的效力,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国内经过30日,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经过60日,便视为送达。
适用情形
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穷尽其他方式仍无法送达
30日视为送达
下列情形禁止适用公告送达
支付令、调解书不能公告送达
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保全
种类
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
诉前保全
起诉前+紧迫性+依申请启动+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条件
(1)具有采取保全的紧迫性
不立即申请将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院不具有依职权启动诉前保全的前提条件。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担保: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保全 (诉中保全)
诉讼中+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责令提供担保
构成条件
(1) 须是给付之诉
(2) 具有采取保全的必要性
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
(3) 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
(4) 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 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 30%。
执行前的保全
生效后执行前+紧急+申请
条件
(1)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2) 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 可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4) 在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的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保全对象
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
保全的程序
申请
提供担保
审查
裁定
保全执行
启动与管辖
由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执行,也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保全行为地法院申请 执行
执行措施
1.保全执行中,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施。
2. 保全标的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全价款;必要时,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1)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
(2)不及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损;
(3)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3. 对担保财产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
1. 终局执行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所附条件成就之日起30日内,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被保全人的申请,裁定【解除保全】。
2. 法院依据保全裁定采取的查封等措施,进入终局执行后,自动转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对反担保的执行
第三人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保证或者以责任保险合同等方式提供担保,法院据此变更保全内容或者解除保全的,进入终局执行后,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第三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或者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
申请错误的赔偿
(1)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被法院解除保全;
(2)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
(3)申请人部分胜诉,胜诉部分小于请求法院保全的范围。
先予执行
诉中+依申请启动+担保的非必须性+情况紧急+救命钱
条件
(1)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具有先予执行的迫切需要。
不先予执行将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3) 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先予执行。
(4)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程序
当事人提出申请
书面形式
时间: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终审判决前
审查与责令担保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定
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得裁定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条件
(1) 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2) 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不包括过失)
(3) 发生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
(4) 法院依职权适用
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当事人拒不到庭或到场
依法必须到庭的被告
经法院两次传唤
无正当理由
主体:
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如果只有在原告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也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扰乱法庭秩序
伪造、毁灭主要证据
强制措施
种类
(1) 训诫
(2) 责令退出法庭
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 拘传
主体特定+两次+无正当理由+经院长批准,用拘传票。
拘传的适用
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院长批准
主体
被告
限于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者是不到庭就无法査清案情的被告
原告
(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2)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进行【缺席判决】
(3)虚假诉讼或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不到庭就无法査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可以适用拘传
(4) 罚款
单位:5万-100万
(5) 拘留
报请院长批准;用决定书
适用原则
(1) 与妨害行为相当原则
(2)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3) 一行为一强制原则
诉讼费用
交纳范围
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用
交纳标准
交纳和负担
司法救助
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亦称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捏造或虚构的东西。
证据的自然属性,也是最本质的属性
证据的形式客观性
证据必须以某种能够被人感知的形式体现出来。
证据的内容客观性
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具有丝毫主观的成分
受法官认识能力、个人偏见或者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经法官认定的证据仍可能偏离客观事实。
关联性
概念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只有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
含义
形式上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即人们运用逻辑规则可以从作为证据的事实推导出案件事实。
内容上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意义,其中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合法性
概念
证据的合法性,也称证据的法律性,是指某种事实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适格性或者容许性。
含义
形式上,证据必须具备法定表现形式
我国八种法定证据形式
某些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必须用某种特定形式的证据予以证明
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
取证方法上,证据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成为定案根据
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但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分类
理论分类
实物、言辞
言词证据
概念
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特点
形象性和生动性
较易失真且不易固定
实物证据
特点
客观性较强
可变性较强
间接性较强
概念
以客观存在的物质形式或其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
主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传来证据
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同一(类)证据
传来证据的作用:提供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印证原始证据的真实性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运用的一般规则
原始证据优先原则
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应当优先收集、提供、采纳原始证据
补强证据原则
传来证据必须与原物、原件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被废除)
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
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因素,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本证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反证
对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因为证明的是同一个事实
本证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使裁判者确信主张事实的存在; 反证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使裁判者确信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或者反证。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以动摇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本证和反证证明力相当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本证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定证据种类
1. 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诚信义务(保证书制度)
2. 物证
以其外部形态、存在状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 书证
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文字、图形和符号
在一起案件中,依据证明对象的不同, 同一证据可能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4. 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为例外
出庭作证前,法院应责令其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
不出庭法定情形
因健康原因
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其他正当理由
刑诉:病离国外客观因,无需出庭可视频
证人作证费用
承担方式:谁申请、谁垫付;谁败诉、谁最终承担
5. 鉴定意见
鉴定人
鉴定人出庭
应当出庭的情形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鉴定人出庭的前置过滤装置
鉴定人书面答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鉴定人拒绝出庭的法律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返还鉴定费用、 法院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鉴定人承诺书
鉴定开始之前,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出庭费用
异议方预交,败诉方最终承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鉴定意见的撤销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
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6. 视听资料
录音资料+影像资料
7. 电子数据
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8. 勘验笔录
勘验对象:物证、现场
民事诉讼证明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简称证明对象,也称待证事实、证明客体,是指由实体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在民事诉讼中由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采用证据加以论证和证明的,并最终由裁判者加以确认的案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存在争议
2.对该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实体法与程序法意义)
3.该案件事实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受辩论主义限制)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最主要的证明对象)
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和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两个组成部分。
2.程序法事实
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程序法事实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实体权益的分配,但却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进行和终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3.证据性事实
证据需经过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及法院的审核认定等查明其真伪
《民诉法》63 2'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事实的分类
主要事实
构成法律要件的事实
间接事实
证明主要事实的事实
辅助事实
证明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
对于主要事实,由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并对该主要事实的存在与否举证证明,法院不得将没有出现在当事人辩论中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依据。但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不受此限制,即使当事人没有加以陈述,法院也可将其作为裁判依据
免予证明的事实
1. 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认的案件事实
2.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相关证据“足以反驳”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预决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自认
自认的构成要件
积极要件
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一方当事人主动承认对方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属于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自认
于己不利的事实
自认的时间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
包括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自认不得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
自认的事实不得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
不适用情形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不适用自认的情形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
注意
1.主张和承认无先后顺序
可以一方当事人先承认,然后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关键在于当事人主动承认的事实是否于己不利)
2.自认的对象仅限于事实
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法律解释、法律问题不是自认的对象。
3.自认不同于认诺
自认的对象是事实,通常是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认诺的对象则是对方的诉讼请求,认诺一旦成立,将会导致法院依据该认诺作出满足对方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92 3’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民事证据规定2019》8 2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自认的类型
表现的形式不同
明示自认
默示自认(拟制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保持沉默而不加争执与反驳,经法定程序推定其承认该事实而成立的自认。
方式不同
书面自认
口头自认
作出自认的主体不同
当事人自认
诉讼代理人自认
除委托授权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作出自认的时间不同
诉讼上的自认
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
诉讼外的自认
发生在诉讼过程之外的自认。
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证据法上免除举证责任的效力,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材料使用。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普通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限制的自认
部分自认
对承认部分构成自认,没有承认部分不构成自认
附条件自认
所附条件与所承认事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所承认事实与所附条件一并考虑:事实和条件要么都成立,要么都不成立
所附条件与所承认事实基于不同法律关系
所承认事实与所附条件分别考虑:承认事实构成自认,所附条件由当事人另行主张
-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決定是否构成自认
自认的撤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自认的效力
对自认当事人的拘束力
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必须受自认内容的拘束,不能再对自认所涉及的案件事实提出相反的主张。(禁反言)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自认一旦作出,对方当事人就无需对自认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对法院的拘束力
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辩论主义原则的要求)
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并不仅限于第一审法院,对第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同样具有拘束力
但是,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自认是出于恶意或是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其他非法目的的,或者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一致的,可以不受自认的拘束。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客观的证明责任/确定责任/实质上的证明责任),是指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一般规定
1.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证明责任。
1. 主张合同成立、生效一方对合同成立、生效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2.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3.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履行义务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4.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纠纷
由原告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饲养动物致害
被告就具有法定的免责、减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特殊规则
因果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过错倒置
民法中的【过错推定】均为过错倒置
民诉中常考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搁置物、堆放物等致人损害案件】,民法中为过错推定,即在诉讼中过错倒置,由行为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其他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执行异议之诉
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起诉还是案外人起诉,均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原则
高度盖然性标准
例外:排除合理怀疑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
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
· 较大可能性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
证明程序
取证
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
举证
举证逾期
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拒不说明或理由
不成立,分情况处理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则上不予采纳,
但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
质证
质证的主体
当事人,法院不是质证的主体。
质证的方式
-公开质证为原则,不公开质证为例外。
-不公开质证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证
认证的主体
法院
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适用对象: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2.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对书证进行毁损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
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诉讼程序
第一审程序
审判程序
一审时间节点
交答辩状期间
答辩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
举证期限届满前
与证据或证明有关的
举证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申请(诉讼中) 证据保全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文书提出命令)等
法庭辩论终结前
1.申请回避
2.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
3.撤销自认
判决宣告前
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
二审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
审判组织
简易程序:独任制
普通程序
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人民陪审员
只有一审诉讼程序有才人民陪审员
中院一审法院也可能有陪审员
二审程序
合议制为原则,独任制为例外
例外(二审中院+一审简易程序或不服一审裁定+清楚明确+当事人同意)
再审
原来一审,还用一审,二审提审,适用二审
特别程序
独任议制为原则,合议制为例外(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仅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督促程序
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合议制
裁判文书的救济
本院复议:保全、先予执行
上一级法院复议:
执行管辖异议、执行行为异议、驳回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上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上诉、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程序
本院复议:回避上一级
法院复议:罚款、拘留
撤诉与和解
普通程序
审判组织
合议制为原则
普通程序原则上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独任制为例外
基层法院市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起诉条件
积极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不明确)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消极条件
其他机关
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不得向法院起诉,告知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告知提行政诉讼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其他法院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其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其仍坚持向该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事不再理
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申请再审
重复起诉
条件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且(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且(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后果
构成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
(1) 二审或再审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2)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一审中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再次起诉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3)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基本原理:①不得重复救济;②不得人为故意拆分请求
在禁诉期内起诉,不予受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但是女方提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诉讼障碍
撤诉
依申请撤诉
自愿提出+合法正当+宣告判決之前
按撤诉处理
(1) 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2)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缺席判決
不限于被告
依法作出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延期审理
(1)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
(3)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4)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决定
诉讼中止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裁定
诉讼终结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裁定
简易程序
传统型 简易程序
条件
前提
基层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程序启动
依职权适用
(1) 事实清楚
(2)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 争议不大
当事人协议适用
当事人可【协议约定】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可以约定简转普(单向性)
要在开庭前提出,且不违法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
1. 当事人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时 无法向被告送达文书
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准确,但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所以转普通)
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代表人诉讼)
2. 案外利益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第三人撤销之诉
(涉及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3. 发回重审与再审不可适用
4. 非讼案件
5.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程序简化
传唤、通知、送达文书方式灵活
可用简便方式
比如说打电话,捎口信;甚至在村里用大喇叭喊
无需当事人同意
可以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可以送达开庭通知,但必须【确定当事人已经收到】,否则不能缺席判决
未经当事人确认收到,或无证据证明其收到,不能缺席判决
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
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灵活
可法定可协商 ≤15日
可以法院确定也可当事人约定法院准许,但不超15日
当事人若均表示不需要这些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
庭审方式灵活
审判组织简便:独任制;但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
审限
审限较短:3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3个月内
院长批准延长1个月
裁判文书简化:认定事实、裁判理由可简化
文书简化:可以适当简化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的部分
程序的转化
普转简:开庭后不得转
简易转为普通
裁定转化
案情复杂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
法院/当事人提议
转了之后
原本已确认的事实不用再质证
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用过的时间计算在内)
小额诉讼程序
条件
积极条件
1. 满足简易程序的条件
特别规定:海事海商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2. 金钱给付案件
标的额在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
50%以下
依法适用
超过50%,但2倍以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
消极条件
1. 人身关系(公序良俗)、财产确权(物权,对世权)
2.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
3. 【涉外】案件
4. 鉴定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5. 当事人提出反诉
(权利义务关系复杂)
6. 其他
特点
管辖: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举证期限
可以法院确定,也可以当事人约定,但不超过7天
不需要的可以立即开庭
庭审
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
审限
审限—2个月+1个月(特殊情况且本院院长批准)
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
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1
审限举证与答辩
可法定/协商 ≤7日
一审终审(包括判决、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
不可上诉,可以再审
裁判文书
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再审
管辖
原审法院
审理程序
组成合议庭,判决为一审判决
能否再上诉
以案件不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申请再审的
可以上诉
以其他理由
不可以,依旧一审终审
程序的转化
审理过程发现不适用可以转为简易或普通
“小转简”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请求、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程序条件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小转普”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请求、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程序条件的,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异议权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应适用小额程序,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转为普通程序;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特征
1. 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
2. 原告的起诉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3. 公益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
4. 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对社会公众、特定的国家机关、公益组织等都具有拘束力。
我国公益诉讼类型
55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消费者公益诉讼
其他公益诉讼
英烈保护公益诉讼
《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
诉前公告 30日/询问英烈近亲属的意见
移送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在审理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
公益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法律规定的机关与有关组织
个人不享有公益诉权
法律规定的机关
A.检察机关
(《民诉法》T55.2)
B.行政机关
有关组织
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
(1)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2)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
(3)检察机关
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的原告
检察机关
其他机关、组织参与诉讼
开庭前以【共同原告】身份
裁判生效后,不可另行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民诉法解释2015》T287
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情形
中级法院(海事法院)
特殊情形
确有必要的,中院可裁定将案件管辖权转移给基层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报请高院批准
地域管辖
一般情形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污染海洋环境
污染发生地
损害结果地
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的海事法院
集中管辖
经最高院批准,高院确定部分中院集中受理一审环境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起诉条件
284
(一)有明确的被告;
(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与普通诉讼相比
1.公益诉讼的原告无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2.公益诉讼原告起诉时应提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初步证据
《环境公益诉讼解释2015》
8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审理程序
受理后,法院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申请撤诉
法院可以释明:告诉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是否增加由原告决定(处分权)
不许反诉
公益诉讼的受理裁判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依法另行提起普通民诉
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相衔接
286
对自诉与反诉的限制
1.不允许原告承认被告主张的对原告不利的事实,或者认可被告提出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
2.不允许反诉
对和解与撤诉的限制
和解、调解
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出具【调解书】
不允许当事人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起诉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调解协议进行公告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以便公众进行监督
撤诉受到严格限制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的,要经过法院审查,未损害公共利益的,才准许撤诉
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则不再允许撤诉
例外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原告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
与私益诉讼对比
私益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在后的私益诉讼独立于在前的公益诉讼
不能合并审理
公益诉讼裁判对私益诉讼的事实预决效力(免证效力)
损害赔偿责任中私益诉讼原告的受偿顺位优先原则
检察公益诉讼的特别规定
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
诉讼地位
公益诉讼起诉人
支持起诉人
参与其他机关或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权利与义务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准用民诉法中有关原告的规定。
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条件
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具有非优先性或补位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起诉条件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检察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
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检察公益诉讼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
可适用陪审制
检察公益诉讼的上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审程序
流程图
上诉
条件
主体
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三、无独三(附条件)
无独三是否享有上诉权,取决于其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对象
判决可上诉,例外
1||| 最高院一审
2||| 小额诉讼的判决
3||| 督促、公示催告、特别程序
裁定不可上诉,例外
1||| 不予受理
2||| 驳回起诉
3||| 管辖权异议
期间
判决15日,裁定10日,中国境内没有住所30日
形式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共同诉讼上诉人的确定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
对谁不满,谁就是被上诉人
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审撤诉
撤回起诉
同再审撤诉
条件
其他当事人都同意
且不损害“三益”
-后果
不得再次起诉
撤回上诉
-条件
主体条件:上诉人、上诉人的法代
被上诉人无此权限
- 当事人仅享有申请权
-后果
-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之后不得再次上诉
-在二审中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则一审判决生效。
二审的审理
二审审理方式
合议庭的组成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或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可以独任审理
审理方式
原则:应当开庭审理
例外
1. 裁定上诉
2.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3. 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4.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二审审理范围和审限
范围
不告不理
有错必纠
全面审理
审限(院长可批准延长)
判决:3个月+X(院长批准);裁定:30日内。
裁定上诉案件30日
判决上诉案件3个月
二审裁判
二审的判决
具体情况裁判
裁判正确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裁判瑕疵
纠正瑕疵,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判
瑕疵、正确应维持
原裁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遗漏当事人, 违法缺席判决,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应当回避未回避, 无诉讼行为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发回重审
违反专属管辖
裁定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程序错误应发回
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
改判
撤销裁定
变更裁定
裁判错误可改撤
原判决基本事实未查清
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后上诉,应当依法改判
二审判决注意事项
发回重审的程序要求
只能发回1次
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裁定的上诉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处理
一审、二审的程序衔接
举证、保全在二审仍有效
一审实施的诉讼行为,二审仍有拘束力
裁判文书
少数服从多数
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不同意见如实记入笔录,必须在裁判上签名
怎样写作裁判
写明理由
当庭即时履行的,征得各方同意,在笔录中记录,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怎样修改裁判
不得随意收回重做,只能裁定补正判决书笔误
上诉案件的调解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也是上诉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都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中达成调解协议,某些情形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无需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2.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第一审程序中的调解有所不同
3.调解书【送达】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撤销原判
原判确有错误,由二审法院作出裁判撤销原判决
视为撤销
172
无法判断原判决是否有错误,只因为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调解,而使得原判决无存在必要,视为撤销。
二审中调解与和解
漏人、漏判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离婚案件
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审理
二审中达成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原审法院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调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申请撤诉
4. 特殊调解
一审漏判时的二审调解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一审漏人时的二审调解
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不允许合意放弃审级利益
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
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增诉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审和解
可以依据和解协议作调解书
申请撤回上诉
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撤回起诉
没有留下执行根据,也不能再次起诉
裁判效力
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不得重新起诉
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概述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基于一定的事由,对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特点
1.程序发生的原因
已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确有错误
2.启动程序的主体
当事人、案外人、检察院、法院
3.提起程序的时间
(1)当事人申请启动:裁判文书生效后6个月之内
(2)检察院与法院启动:不受时间限制
4.程序的审级
非独立审级,可一审、可二审
5.案件的审理法院
可能是原审法院、同级法院或上一级法院
6.所作裁判的效力
可能是一审裁判,可能是二审裁判
再审的提起
当事人提起再审
法定条件
主体—诉讼当事人
(1)对一审:原告、被告、有独三、被判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2)对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
注意
(1)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再审申请
(2)民事权利义务的继受人能否申请再审
①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申请再审
②当事人将生效裁判或调解书中的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得再提出再审申请。
对象——适用通常诉讼程序审理且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财产性问题除外)
④ 生效调解书的特殊情形(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合法原则才可,生效调解书确有错误不能成为再审启动事由)
⑤ 生效裁定书的特殊情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申请再审,不包括其他裁定)
期限
① 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再审申请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规定。
②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c.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d.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1)一般情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原审法院受理优先(体现便民原则)
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还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
法定事由
1.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事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证据问题而导致原生效裁判的事实认定错误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违背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有效行使,从而可能导致裁判不公的情况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院审判人员存在不法行为
2.调解书的再审申请事由
201
法院对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审查方式
审查材料、询问、听证等
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委托鉴定、勘验的,不予准许
审查结果
符合法定情形,裁定再审
不符合法定情形,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例外: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权利
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救济方式
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
法律效果
①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的提起;
②再审申请后不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因为法院尚未审查同意,作出再审裁定)
程序与方式
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例外
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当事人双方为公民
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法院】受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申请书副本。
裁定再审后,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除外
案外人提起再审
案外人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检察查监督引起再审
类型
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检察院【检察建议】引起再审
法院救济先行、检察监督在后:找法院和找检察院均限一次
当事人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
①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②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
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再审程序的审理与裁判
再审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组织
再审案件的管辖权
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的案件管辖权归属裁定再审的法院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管辖权归属受理抗诉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管辖权归属审查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的法院
再审案件管辖权的转移
为了平衡配置司法资源,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便利法院审理
当拥有再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大小,依法将案件指令给原审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同级的其他法院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合议庭】【开庭审理】,听取当事人和检察院意见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受再审请求范围或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的限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例外
1. 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 追加新的当事人的。
3. 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
4.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可反诉
再审案件的审理
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非讼程序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并不解决争议,不是诉讼程序
1. 选民资格案件
2.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3. 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判决
5.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6.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裁定
与普通程序差异
1、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制度
2、特别程序不能适用辩论制度
3、特别程序中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程序特点
审判组织
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慎用合议制
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审终审,判决书送达生效
审限
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救济
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选民资格案件
申诉前置
公民不服选民名单应当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才能起诉。
起诉
2、起诉时间
选举日5日前
起诉人的范围
起诉的公民可以是自己的选民资格收到选民名单侵犯的公民,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即不要求起诉人是选民本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管辖
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
审理程序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审限
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三、宣告失踪、死亡案件
1、启动
利害关系人申请
2、管辖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3、处理
判决宣告失踪、死亡,或者判决驳回申请;
如果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法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4、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代管人申请
依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不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的民事权益争议
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5、亡者归来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四、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启动
利害关系人或者有组织提出申请
2、管辖
该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3、鉴定
法院受理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4、选定代理人
由该公民的近亲属(申请人除外)为代理人,近亲属推诿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状况允许的,应当询问本人意见。
5、判决
(1)申请有事实依据的,判决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没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6、判决的撤销
根据被认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其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已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启动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
2、管辖
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
3、受理与判决: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1)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2)公告期间,由人对该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4、判决的撤销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六、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
1、启动
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书面或口头方式均可)
2、管辖
待确认的调解协议可能是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能是法院邀请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分情形讨论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法院提出;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考点提示
1、级别管辖问题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可以向中院管辖
2、地域管辖问题
应当区分法院邀请调解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
(1)法院邀请调解的,由作出邀请的法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不予受理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2)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3)涉及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4、处理与救济
(1)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不服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2)不符合规定的
处理: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①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③违背公序良俗的;
④违反自愿原则的;
⑤内容不明确的;
⑥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救济:当事人可以通过变更或者重新达成调解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解决纠纷。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1、启动
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申请。
指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2、管辖
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基层人民法院。
根据担保物权,属于海事法院等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3、审查
(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2)导报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处理
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
(1)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2)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3)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正义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5、救济
(1)对于准许拍卖、变形担保财产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
(2)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督促程序
申请支付令条件
(1)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4)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
(5) 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6) 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程序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法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
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效力
督促效力
支付令一经制作发出即具有督促效力
执行效力
15 日异议期满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则支付令具有执行的效力
督促效力和执行效力的非同步性
异议
异议的期限
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
异议的方式
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债务人向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起诉
异议成立
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支付令自行失效
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
程序转换
非讼转诉讼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申请支付令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 应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7日内提出。
诉讼转非讼
对于已按照诉讼程序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可转入督促程序。
双向转换
公示催告程序
特点
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单一式合议制
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条件
-申请主体——申请人须为权利凭证的最后合法持有人
-申请对象—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原因—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不明确
-申请方式——必须书面申请
-管辖法院——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
效力
除权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相关权利凭证失去效力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执行程序
诉讼程序VS执行程序
[执行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法院调解
原则
自愿原则
程序方面
程序自愿的例外
实体方面
合法原则
程序方面
实体方面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程序
调解的启动
启动方式
启动时间
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但允许执行和解
调解的进行
法院的调解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判决不能超裁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
147
148
《民事调解规定(2008修正)》12
调解的结束
调解书及其效力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类型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
生效时间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即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一方拒收,调解无效)
调解书的生效需经过当事人签收同意程序,故而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作为裁判文书,不宜采用电子送达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
生效时间
生效时间: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一般无需制作调解书,但可依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当事人拒收不影响调解协议效力(因为在调解协议签章时已经生效)
98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eg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的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
立案之后,法院才能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
例外,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的,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担保
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担保的效力在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时生效(所有不一定约束担保人)
判决书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
例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
涉外民事案件
调解书的效力
既判力
形成力
强制执行力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
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能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法院【是否立案】
如果法院尚未立案,则属于人民调解
如果法院已经立案,则法院必须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属于诉讼调解,可以制作调解书
1.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类似于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起诉】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可以强制执行
2. 诉讼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可以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调解
原则
自愿、合法
调解一律以自愿为原则(正确) 离婚诉讼应当先行调解(约束的是法院)
适用范围
应当调
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调解
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对于JY程序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义较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能调
适用非讼程序不能调解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不能调解
身份关系的确认
适用阶段
一审、二审、再审都可调解,执行阶段不能调解
法院可以以调解书确有错误为由启动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不得申请再审。(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可以再行结婚,如果可以通过再审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书、调解书撤销,则会导致重婚问题)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才能调,别的程序不能调
辩论原则
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使用一审程序审理的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可以调,其他程序不能调
公开性
调解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审判以公开为原则
调解协议不公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判决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违反处分原则
双方可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以及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合法)
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案外人利益
违反法律法规
(自愿)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不能再起诉,一事不再理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时间: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
主体: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地点: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
方式:可以书面可以口头
调解书
对于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可以启动再审
当事人: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
法院:确有错误
检察院: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案方式
原则上应当制作,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拒签的不生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即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通过拒绝签收调解书等方式反悔,表达对调解协议以及调解书内容的不认可 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确认
选项里面说“送达”一样,就是签收
自己总结的
当事人没签收,调解书未生效的情况下
达成调解协议然后根据调解协议做出调解书,内容是一样的,当事人一方反悔:调解书不生效,法院收回调解书,重新制作后再送达给双方
由于法院问题写错:法院审查当事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作出裁定予以补正
可以不做调解书
一审达成调解协议原则上要做,但可不做 二审再审必须做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它:各方同意签字生效(为了防止夜长梦多)
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or盖章后生效
注意: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前提是符合四种法定情形 如果不是上述四种情形,法院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生效的表述是错误的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or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据此制作判决书的,不予支持,除非两种例外
无民的离婚案件,法代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涉外,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判决书的,可依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担保
协议一方提供担保or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书应列明担保人,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无独三
承担责任,签收后生效
不承担责任,不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和解
结案方式
可以申请撤诉,撤诉后可再起诉
撤诉: 一审二审再审均可以撤诉 一审撤回起诉后可以再次起诉,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不能再次起诉
可以申请法院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结案,有强制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和解
概述
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
性质不同
参与人员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和解的意义
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撤诉
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