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一图掌握,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履行和变更、合同解除和终止等内容,内容详实,结构清晰,逻辑严密,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1-06-28 16:34:20劳动合同法
总则
立法宗旨
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适应范围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基本原则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规章制度
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内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
劳动定额管理
制定流程
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时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示
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条款予以公示,告知劳动者
合同订立
劳动关系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
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告知
工作内容
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
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
劳动报酬
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应告知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不得扣押证件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订立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订立合同 劳动报酬不明确
新招用劳动者
有集体合同
按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无集体合同
同工同酬
合同种类
固定期限
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签订
不签订劳动合同(超1个月,不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
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
应当订立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
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合同生效
双方签字或盖章
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应当具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无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对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
引发争议
重新协商
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无集体合同,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其他条款
试用期
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约定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不成立
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可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
除上述条款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培训
服务期
约定条件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劳动者违反
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约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保守秘密
竞业限制
约定
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约定竞业限制后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范围&期限
对象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期限
不超过2年
范围、地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补充保险
福利待遇
合同无效&部分无效
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以此订立的合同无效,受害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争议
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报酬支付
用人单位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数额,参照同工同酬
合同履行&变更
履行
按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劳动报酬
足额支付
拖欠或不足额支付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加班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违章操作
劳动者可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可检举
变更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变更
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变更内容
变更名称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主要负责人
变更投资人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的变更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
订立
有工会的
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无工会的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内容
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
分类
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权益保护
工资调整机制
行业性&区域性
建筑业
采矿业
餐饮服务业
对行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报送
劳动行政部门
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生效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不得低于
集体合同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纠纷与救济
用人单位违返劳动合同
工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履行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
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
经营条件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
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许可
办理公司登记
不许可
不得经营劳务派遣
权利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义务
与被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中除正常必备条款外
还应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固定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无工作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报酬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约定
派遣岗位
人员数量
派遣期限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的数额
支付方式
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将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发给劳动者的报酬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跨地区派遣
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所在地同等标准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用工单位义务
一般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禁止项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权利
同工同酬
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动关系解除
本法规定的解除条款适用于派遣单位和劳动者
适用岗位
临时性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
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
派遣工严格控制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非全日制用工
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劳动合同
约定方式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可以与多个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相互之间在工作上不应有影响
不得约定试用期
终止用工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
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合同解除&终止
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经济补偿
劳动者发起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可随时单方解除
须告知用人单位
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制度违反法律,损失劳动者权益
以欺诈、协迫、乘人之危签订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须告知用人单位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应当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发起
劳动者过失
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双重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
因欺诈、协迫、受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无过失
解除方式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情形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应当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解除方式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应当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优先留用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不得解除
情形
接触职业病者未进行离岗体检,或疑似职业病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例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工会作用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工会有权纠正
终止
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的
用人单位原因不续签的,应当经济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应当经济补偿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
每满一年
补偿金按一个月计算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按一年计算
补偿金按一月计
不满六个月的
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补偿金支付月份不超过12个月
违法解除或终止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
支付劳动者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按四十七条规定)
针对不得解除的情形
社保跨地区转移
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解除或终止后的义务
用人单位
出具离职证明
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保转移
经济补偿金在工作交接结束后支付
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劳动者
办理工作交接
只有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约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