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这是一篇关于法理学的思维导图,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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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实
实证主义不讲道德,恶法亦法,保持价值中立,实然法
分析主义法学:国家权威性制定
社会学法学:权威性制定
现实主义法学:法律要适用具体的案件(现实法学重现实,真法只在判决中)
非实证主义,应然法
自然法学:以正义为核心的各种道德规范,内容正确性是唯一要素
第三条道路
内容的正确性
权威性制定
社会时效
国法
国家制定成文法
国家认可习惯法法院创制判例法
其他职能类似法:教会法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还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法的特征
具有规范性
可重复使用对象不特定
具有国家意志性
制定
成文法
认可
具体认可成文法
抽象认可不成文法
具有普遍性
法律不管稀罕的事
同样人的同样的行为,应该同样对待
具有国家强制性
国家强制是最后力量,但不是唯一力量
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性
具有可诉性
对公民可争讼:公民凭此法律可争讼
对法院可裁判:法院可以此法律做裁判
法的作用
预测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个别指引:针对特定人的具体行为发出的指令
规范性指引
确定的指引:不准许做选择
义务性规则是确定性指引
不确定的指引:准许做出选择
权力性规则是不确定指引
评价作用
合法
违法
强制作用
关键是要看有没有强制措施出现
教育作用
示范
示警
震慑
教育强瓶子、预测
法的价值
价值判断
应当
好不好
善不善
事实判断
一个行为或事务是什么
法的价值种类
1秩序价值
2自由价值
内在自由,摆脱了欲望的束缚,自律
外在自由,法律提供他律
自由是指人能够依赖自的理性,根据自己的意志做出决定与选择
3正义价值
功利主义:弃小保大
自由至上原则:个人权利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形式正义
实质正义
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
分配正义
平均分配:基本权利义务
差别分配
社会职务
机会向所有人开放
物质财富
按贡献大小分配,但是应对弱势群体有利
矫正正义:正义的状态可能被打破,正义的状态就需要人为的矫正
主观意义的正义:指个人的美德
客观意义的正义:指社会状态和规则的合理性
4人权
自由是人权内容要素
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立法限制的正当性原则
伤害原则:禁止伤害他人或者社会公益
冒犯原则(公开):禁止公然违背公序良俗
家长主义原则:禁止伤害自己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私下发生):私下发生的没有危害后果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的价值冲突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就是价值排序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具体操作,注意限度
第六讲:法的效力
对人效力
属人原则
只适用本国公民
属地原则
适用于本国主权所有范围内
保护主义原则
沾边就管
折中主义原则
属地注主义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指向犯错的人
空间效力
适用于主权范围内的所有人:领海领空领土和底土、大使馆、在外船舶和飞机
时间效力
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发生效力
效力终止
明示废止
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后法废止前法
法的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保障过敏的预测性信赖利益
有利追溯原则:新法更有利于保障人权
第七讲: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
宪法
制宪机关: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
制宪权:人民
修改宪法:全人大
解释宪法:全人常
监督宪法实施:全人大+全人常
法律
全人大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全人常
制定修改非基本法律
修改基本法律的前提
全人大闭会
部分补充和修改
不得与该基本法律基本原则向抵触
法律保留:法律可以规定任何应当法律规定的事项
相对保留:全人大和全人常授权国务院制定(一般不超5年,不得转授权)
国家主权事项
各级人大、人政、人法、人检的组织和职权
三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基层群众自制制度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
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税种设立、税率确定以及税收的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和征用
绝对保留
干了:犯罪
抓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判了:司法制度、刑罚
剥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行政法规
主体
国务院
内容
执行法律的事项
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
城乡建设与管理
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护
需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合法性审查,不抵触上位法4个月内批准
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自制法规)
自治区的人大
全人常批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省级人常批
内容:变通上位法
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的基本原则
不得变通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专门变通,则自主法规不能再变通
宪民基专不得变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
市级政府
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其他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
监察法规
特别行政区法律
行政区经全人大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正式渊源
习惯
判例
政策
第八讲:法律关系
特征
合法性:凡是法律关系都是社会关系,都合法
意志性:不仅反映国家意志,民事法律关系还反映参与人的意志
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
根据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指导
保护性法律关系:惩罚
根据法律主体地位不同
纵向法律关系:权利服从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
根据主体多少及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法律关系:权利人只享有权利、义务人只享有义务
双向法律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符合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地位不同
第一性法律关系:支配地位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属地位
要素
主体(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
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权利=允许+豁免
义务
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必须性。义务=命令+禁止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无义务的权利。两者在等量上是相等的。
客体(权利义务的载体)
物
得到法律的认可
能为人类认识和控制
能给人带来某种利益
具有独立性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