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客观构成要加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客观构成要加的思维导图,该思维导图从客观构成要加的几个方面来阐述了相关知识点,采用思维导图的方式,非常形象直观便于了解。
编辑于2021-07-07 18:01:22客观构成要加
行为主体
自然人
任何年龄、任何精神状态的人
身份发存在形式说和实质说: 形式说:只要形式上具备特定身份,才具备特定的身份资格 实质说:不需要形式上具备特定身份,只要在实质上具有该身份所赋予的法定权职。 我国采取实质说
未达责任年龄和缺乏责任能力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属于构成要件讨论的问题
单位
主体包括
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团体
单位犯罪特征
单位人格否定制度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不属于单位犯罪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也可成立单位犯重罪
单位犯罪刑罚一般轻于自然人所实施的相同犯罪,因此“单位”应当采取限缩解释
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
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由个人私分,不属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主观方面
多是故意
也存在过失
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只能是自然人犯罪
暴力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例:抗税罪、妨害公务罪没有单位犯罪
传统的自然犯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例杀人、伤害、防火、爆炸、抢劫、盗窃、敲诈勒索、强奸、拐卖等没有单位犯罪
货币犯规(不含走私假币罪)没有单位犯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金融诈骗罪中的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
只能由单位构成,自然人无法构成的犯罪;例: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处罚
有两个受刑主体,因此一般采用双罚制
既处罚单位
只能适用罚金
又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特殊情况,采取单罚制
只处罚自然人,而不处罚单位;例: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其他
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的,仍应追究单位责任,直接责任人仍应受罚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只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判处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单位所处的罚金
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应根据单位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小来确定刑罚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在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类型化的法益侵害行为
如果一种行为可能有社会危害性,但为社会所允许,则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对犯罪的利用,属于社会生活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属于危害行为
分类
作为
不作为
作为犯
积极的行为
禁止性规范
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犯
消极的行为
消极行为是针对刑法中的规范而言,拒绝履行刑法中的规范,而并非没有任何积极的身体举动
命令性规范
当为而不为
分类
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条文的基本形式是命令性规范
只能通过不作为实现,其作为义务只源于刑法本身的规定
不纯正不作为犯
刑法条文的基本形式是禁止性规范
某犯罪既可以通过作为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方式实现,通过不作为方式实施,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成立条件
必须存在作为义务
义务承担形成“主控支配”
实质上
保护性支配
对法益无助状态的支配
监控性
对危险来源的支配
形式上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配偶之间一般只有扶助义务而无监护义务,故妻子犯罪,丈夫无制止义务(有特殊身份除外),但妻子生病,丈夫有救助义务
法律法规不限于刑法,但义务必须经刑法确认,即刑法对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行为必须规定为犯罪
《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但刑法并没有将不报警规定为犯罪,因此不成立放火罪的 不作为犯
职业或业务要求的业务
例:消防员、警察
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合同行为
1.合同不需要完全符合的法定条件(例:黑车司机载人,男乘客对女乘客实施强奸,依然有组织义务) 2.合同即使无效或超期也不影响作为义务
自愿接受行为
因为对法益无助状态形成保护性支配,如果没有形成保护性支配,就无作为义务
好事要么不做,要么做到底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法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
被害人自招危险无法引起作为义务
行为减少(降低)危险而非增加危险,也不属于创造危险
特殊的先行行为
过失犯罪也可以导致作为义务
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放任不管,致使被害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
故意犯罪也可以产生作为义务
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明知会导致死亡结果,而放任不管,以故意杀人罪论
正当化行为可引起作为义务
紧急避险
避险人对于遭受损害的第三方负有作为义务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人具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即使发生死亡结果也没有超过正当防卫限度(死亡结果也是正当防卫),防卫人没有救助义务
必须有作为能力
没有作为能力,即使有作为义务,也不构成犯罪
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作为和作为有同等的原因力
不作为和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履行义务可以防止结果发生 如果履行义务仍然无法避免结果发生,不成立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的罪过
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1.作为犯和不作为犯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可能出现结合或竞合: 结合,即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竞合,即一个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同时又触犯另一个不作为(或作为)的犯罪 2.不作为犯不存在未遂
实行行为
按照刑法分则构成要件规定的危害行为
非实行行为是按照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实行行为修正的危害行为,包括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行为状态
行为对象
定义
行为所做用的人或物
是构成要件的选择性要素,而非必备要素(有些犯罪没有行为对象,例:伪证罪)
和法益的联系与区别
任何犯罪都会侵犯法益,但并不一定存在行为对象
侵害同一对象,所侵害的法益会有所不同
危害结果
定义
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分类
按照构成要件规定的内容
行为犯
构成要件中只规定行为内容,没有规定结果
例:伪证罪
结果犯
广义上,结果犯包括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
构成要件中不仅规定行为内容,还包括结果要素
例:故意杀人罪
按照是否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
实害犯
对法益造成实际损害
危险犯
定义
对法益造成危险
分类
抽象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在广义上就是行为犯
立法推定的危险
例:危险驾驶罪
具体危险犯
司法认定的危险
例:放火罪
抽象危险不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具体危险可以视为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行为状态
定义
成立构成要件中所规定行为所需具备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状态
意义
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必备要素
法律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方法实施
对某些犯罪而言,行为状态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对大部分犯罪而言,行为状态可以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果关系
定义
危害行为(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因果关系的常见理论
条件说(等值理论)
若无前者就无后者,那么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事实因果关系)
常见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该说认为条件说得出的是“事实法律关系”,在此前提下还应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如果一个行为高概率的会导致结果的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的前提和判断步骤
前提
只有行为引起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才可能讨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对社会有益无害或虽危险,但利大于弊,也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危害行为
若果危险属于专业人员的负责范畴,无需考虑因果关系
专业人员自愿从事危险行业,依职责,有监督危险源并加以排除的义务,他们选择危险行业处于自愿
例:纵火者与消防员救火被烧死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只有实行行为才存在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预备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判断步骤
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几种特殊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独立行为,独自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重叠在一起就会导致结果发生,则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假定的因果关系
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如果没有此行为,其他情况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此种概念没有意义
竞合的因果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够导致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在没有犯罪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一般采取客观说(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所有事实及行为发生后的事实,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进行判断)
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定义
介入因素是指介入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
类型
自然事件
他人行为
被害人自身行为
此类情形之下,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断绝要从事后的角度从一般人的立场来看,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关联性
高度关联性体现在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发生作用,不能独立地造成结果的发生。 如果介入因素根本不从属于前行为,而独立造成结果发生,就要否定介入因素与前行为的高度关联性,即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A:前行为 B:介入因素 C:危害结果 若A+B→C(A和B共同导致了C),那么A和C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若B→C(B单独导致了C,与A无关),那么A和C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从属前行为
前行为高概率地引起介入因素
前行为高概率引起了介入因素,自然可以肯定介入因素从属于前行为
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发生
前行为并未引起介入因素,而是和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发生,只要介入因素不是非常异常,前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独立于前行为
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无关,独立导致结果,前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系
如果介入因素是对前行为危险的纯粹利用,没有制造与前行为危险不同的独立危险,则前行为和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常见介入因素
介入被害人因素
被害人的特异体质
患有疾病等特殊体质由前行为所诱发,通常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根据被害人的行为与先前行为是否具有经验法则的高概率性
若具备高概率性,被害人的行为从属于先前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为挽救自己生命而迫不得已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存在高概率关系的
若不具备高概率性,可视为介入因素独立导致结果,则先前行为与后结果无因果关系
介入第三者行为
人
物
行为
如果是行为,就要分析介入因素与前行为是否共同导致结果发生
例:A对B实施暴力致B重伤濒临死亡,医生C救治存在一定过失,结果B死亡,则结果系A、C共同导致,A与B的死亡依然存在因果关系(若医生C存在重大过失,则此介入因素具有独立性,切断了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A与B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根据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是从属关系还是独立关系进行判断
暴力致人昏迷,误以为死亡后抛入水中致其溺亡,则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重伤为减轻其痛苦而后将其杀害,则前行为与
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
只有存在作为义务的主体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不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例:甲与铁路道口值班人员乙聊天致使乙未能及时放下栏杆致人死亡,乙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甲与危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与形式责任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因果关系不等不刑事责任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也不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
例:甲杀乙致乙昏迷,误以为乙死亡,后丙路过将乙抛入大海致乙死亡,甲与乙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甲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