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论13—罪数形态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论13—罪数形态的思维导图,刑法总论第十三章主要研究罪数形态的分类、特征以及与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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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罪数形态
说明
符号说明
背诵
精确背诵
关键词背诵
不用背,理解
非常重要
重要/答题素材
知道,了解
【重要概念】
概念形式 : 【A】指xxxxx
判断题考点/容易混淆
不重要
×可以略过
+一些补充/拓展内容
eg举例
作者说
不同课程或参考书的体系基本一致,标注的重点可作参考
13罪数形态
罪数概述
犯罪构成要件说【我国通说】
犯罪构成说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数罪的标准,一罪过支配下的一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数罪过支配下的数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为数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注意
禁止重复评价:在区分罪数时,对同一个事实特别是同一行为不能重复评价。
充分评价原则:指在确定犯罪个数的过程中需要对所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评价,不能有遗漏
犯罪构成(多维性)
类型
是否既遂
基本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危害性
普通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具体规定
单一的犯罪构成
复杂的犯罪构成
罪数
【一罪】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单纯的一罪
【单纯的一罪】(本来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复杂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绝对的一罪):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相对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基于司法的处断而被认定为一罪
法定的一罪
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被认定为一罪
数罪
【数罪】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类型
是否存在需要并罚的数个行为
【实质数罪】指行为人实施了裁判上需要并罚的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数罪并罚
【想象数罪】(想象竞合)指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指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且每一次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在判决前的连续犯、非连续犯的同种数罪,实践或理论上均只作为一罪处理(判决生效后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即使与原判之罪为同种罪也要数罪并罚。)
异种数罪
【异种数罪】是指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
异种数罪如不属于前述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时,必须对其进行数罪并罚。
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
两者均是数罪,非并罚的数罪有前述的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并罚,非并罚的数罪中法定的一罪不能并罚,处断的一罪一般不并罚。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和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复杂的一罪
一、 实质的一罪
1. 继续犯
【继续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在较长时间内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构成要件
(1)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一个行为
(2)持续地侵犯同一客体、针对同一对象
(3)行为和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记住例子
遗弃罪等纯正不作为犯、非法拘禁罪、持有型犯罪均属于继续犯。
意义
新旧刑法适用、刑事责任年龄认定、追诉时效计算均从行为终了时算。
与徐行犯区分
【徐行犯】指不断重复的危害行为由量变引起质变而成立的犯罪。
特点
行为人重复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且每一次行为单独不构成犯罪。
反复实施的行为质变为一个犯罪行为
以虐待罪为例,一次虐待行为并不能构成虐待罪,只有长时期反复实施的虐待行为才构成犯罪。
处理
由于徐行犯是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危害行为,因此按照一罪处理。
2.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造成数个危害结果且该危害行为和不同危害结果及罪过的不同组合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
(2) 造成了数个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
(3) 行为人的行为与不同结果分别组合构成不同性质的犯罪(即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相异罪名)
(4) 行为人对数结果均有罪过
处理:以当中重的一个罪定处(择一重)
3. 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指刑法条文之间的交叉竞合。
×法条竞合类型
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之间的竞合
如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
狭义法条和广义法条的竞合
如第116条至第119条规定的破坏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第415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构成要件
(1)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2) 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罪名
(3) 几个法条之间有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
定处
(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一般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如明显做不到罪刑相适应时,则可以适用普通法(重法)
原则
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
狭义法条法优于广义法条
整体法条优于局部法条
整体法条优先的理由在于只有适用它才能切实做到对行为全面、准确地评价和处罚,而适用局部法条只能是就案件的某一方面或某一情节作出定罪处理。
重法条优于轻法条(补充原则)
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
联系
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都是实质的一罪
区别
(1) 竞合的原因不同
前者是静态竞合,不管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法条之间竞合关系就己存在
后者只有实施了行为、且发生了两个以上罪的危害结果才会出现竞合(动态竞合)。
(2) 竞合内容不同
前者是刑法条文的竞合,是一种规范竞合;后者是罪过和结果的竞合
(3) 定罪处罚的原则不同
想象竞合犯只能从一重定处;法条竞合犯一般是特别法优先适用,法律有规定依照规定,只有明显做不到罪刑相适应时,才是重法优先适用。
4.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因导致加重结果而提高其法定刑的情形。
构成要件
(1) 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
(2) 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导致了加重结果,此重结果可以是直接结果(多数)也可能是间接结果
(3) 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改变其罪名,如改变了罪名为转化犯
(4) 通说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要有过失,否则不能对该结果负责
区分
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联系
均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均为实质的一罪,均发生了基本罪以外的重结果
区别
转化犯定性不定基本罪罪名,是另定他罪;结果加重犯定基本罪罪名量刑加重
结果加重犯与实行过限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行为,因导致加重结果而提高其法定刑的情形。
【实行过限】指参与共同犯罪的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
联系
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都有罪过;都对犯罪客体造成了性质更加严重的侵犯
区别
所属刑法领域不同
罪数理论;共同犯罪
主观方面不同
是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引起的主观心态;另生犯意,与前行为没有必然联系
罪数不同
一罪;数罪
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同
引起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同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由构成基本犯的前行为引起的;实行过限中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基于另一行为
罪过形式
从逻辑上来看,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有以下四种可能:(1)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也是故意;(2)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3)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4)基本犯是过失,对加重结果是故意。
其中第四种结果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无论如何都只能对加重结果认定为故意犯罪,而不存在结果加重犯的说法。笔者认为,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中,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是是过失。 否定基本犯可以是过失犯的理由主要是: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偶然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心理状态的情况下亦应负责。然而,要求行为人承担无罪过的危害结果责任是不符合现代刑法意思责任的要求。同样地,基于意思责任的要求,行为人至少应当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才应当承担刑事贵任,至于对加重结果能否是故意,则需要于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死广的如重结果存在故意,那么就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但在强好罪中行为人可以对强好致人死亡的加重结果存在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
典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二、 法定的一罪
惯犯
【惯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反复多次发生的犯罪。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惯窃罪”和“惯骗罪”
特点
行为人反复实施同一行为
每一行为都构成犯罪
刑法将数个犯罪合并规定为一个罪名
结合犯
【结合犯】指刑法将本来独立规定的不同犯罪结合规定为一个新罪名的情况。
结合犯是一种立法现象,我国没有
结合犯的成立公式为:A罪名+B罪名=C罪名
A、B两罪称为“被结合之罪”;C罪为“结合之罪”。
特点
(1) 存在数个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被结合行为”
存在两个以上的独立犯罪
(2) 刑法将不同犯罪结合起来而规定为一个新的罪名
(3) “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
三、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连续犯】是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构成要件
(1) 连续的犯罪故意
“连续”,是指行为人对于即将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性的认识,并基于此认识追求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连续的过失犯罪不能成立连续犯。
(2) 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3) 独立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
即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数个犯罪之间就是存在连续性。
(4) 数行为均触犯同一罪名
定处原则
按照一个犯罪从重处罚
区分
连续犯与继续犯【死记硬背】
【继续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就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在较长时间内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连续犯】是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且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联系
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都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区别
(1) 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数量
连续犯是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存有数个独立且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继续犯是以一个行为持续侵害同一客体,只有一个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 从主观罪过
连续犯存在连续的数个相同的罪过,每个罪过支配一个行为;
继续犯只存在一个罪过支配行为全过程。
(3) 从是否有时间间隔
连续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时间间隔性或者以时间为标准的可分离性;
继续犯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状态,无时间间隔。
(4) 从既遂标准
连续犯每个行为都是独立的,因此每个罪的既遂都是在行为终了之后;
继续犯则是行为终了之后还未了结。
(5) 从行为与不法状态是否同步
连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可能造成的不法状态并不一定同步
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可能造成的不法状态是始终相伴相随的。
连续犯和惯犯
连续犯属于数行为在处断上被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并非由刑法明确规定。而惯犯则是由刑法明确规定。
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受到连续的犯罪故意所支配;而惯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并不受连续意图所支配。
构成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而惯犯并无此要求。
从处断方式来看,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而惯犯是法定的一罪,需要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来处罚。
连续犯和狭义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
同种数罪是指触犯同一罪名的数罪,属于数罪类型。广义的同种数罪包括了连续犯和连续犯之外的同种数罪,而狭义同种数罪只包括连续犯之外的同种数罪。
连续犯与狭义同种数罪的区别
连续犯主客观上强调故意和行为的连续和同一。成立连续犯,主观故意上必须具有连续意图,客观行为上也必须具有特定的连续性。而这一点是狭义同种数罪不具备的。
从处罚方式上看,连续犯属于处断上的一罪或无须并罚的数罪,而狭义的同种数罪则有所不同。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如果发现同种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数罪并罚。
牵连犯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构成条件
(1) 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目的(为达最终目的过程中可有数个目的)
(2)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且分别构成了不同性质的犯罪。
(3) 数行为之间必须有方法或结果上的紧密联系,方法或结果是服从于或派生于最终目的行为(必然性关系)
(4) 刑法分则明确规定对一些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实行数罪并罚的除外。
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定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从一重定处,定一罪严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数罪并罚。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或法条竞合犯
相同点
均触犯了异种数罪
不同点
(1)前者是数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2)性质上,前者是数罪,只是处理上作为一罪,后者是实质一罪,故前者作数罪定处不违法,后者定数罪违法。
吸收犯
【吸收犯】指行为人数行为本是数罪,但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行为吸收情况。
如盗窃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伪造货币罪和非法持有假币罪
可将吸收犯视为是广义牵连犯中的一种(比其他牵连犯联系更紧密)
构成要件
(1)必须实施了基于一个犯意实施数个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2)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存在吸收关系。
在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一个犯罪行为不具有独立性,而另一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不具有独立性的行为因为某种原因依附于具有独立性的行为。
吸收的动力源于数罪之间属于同类行为
定处
对于吸收犯,应当按照吸收之罪(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可以釆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未遂)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方法处理。
区分
吸收犯与牵连犯
【吸收犯】指行为人数行为本是数罪,但一个行为是另一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行为吸收情况。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区别
(1)主观方面的差别
吸收犯必须基于同一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犯意具有同一性和单一性
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始终受到一个目的的限制,故意具有异质性和复数性
(2)数个犯罪行为的特定关系不同
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关系,是以非独立性之罪依附于独立性之罪为表象,数个犯罪行为所符合的种类不同,但基本性质一致的犯罪构成之间固有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
牵连犯所必需的牵连关系则是以牵连意图为核心,其数个行为存在特定的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3)数个犯罪性质不同
吸收犯始终考量数个行为之间的同质性,侵犯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的同一性
牵连犯则存在数罪之间的非同质性,也不需要侵犯同一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
(4)处断原则不同
吸收犯处断原则,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法律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做不到罪刑相适应,则数罪并罚
吸收犯和想象竞合犯
行为数量不同
吸收犯具有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只有一个行为
主观罪过不同
吸收犯存在一个确定的故意。正是这个确定的故意内容体现出数个行为的同质性。而想象竞合犯可以表现为数个不同的罪过,且罪过也不限于故意。
犯罪性质不同
吸收犯要求数个犯罪同质,而想象竞合犯却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不具同质性。
从处断原则来看
吸收犯按照吸收关系来处理,而想象竞合犯是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处断
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1)主观方面连续性和概括性
吸收犯的同一故意并不存在连续性和概括性,连续犯的同一故意必须具有连续性、概括性。
(2)犯罪对象的区别
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作用于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连续犯则不需要具备这一条件。
(3)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关系不同
吸收犯存在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而连续犯只存在连续关系。
(4)处断原则的区别
吸收犯按照吸收关系处理;连续犯按照从一重罪处罚。